罗 建
犍为县人民法院,四川 乐山 614400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网络多媒体传播方式已经成为各类信息的主流传播途径,它主要以传播速度快、内容多样、方式智能为显著特点,受到各企业的青睐。在此背景下,音乐作品得到了更加方便、低成本、快捷的传播优势,“数字音乐”应运而生,成为当代新兴产业,但同时,因为传播速度快及低成本优势让侵权行为变得日益猖獗,因此,面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著作权又称版权或作者权,指作品的创作者或根据法律对作品拥有权利的总称,仅仅从定义上来看,著作权成立的前提是作品,其次是要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细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的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即使在过世后,著作人身权仍可根据法律规定由继承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细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演绎权,它是与著作人身权相对的权利,是作品的作者及相关的传播者通过的法律的方式获取经济报酬权利。
首先,要把握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与公众、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因此,要立足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利益分配均衡;其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领域,因此,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最后,知识类的产品所具体的基本特征与著作权人、使用者的平衡利益息息相关,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与作品保护是相互冲突的,即个人使用的作品同时让公众拥有使用,那么,在公开发布作品的同时,也同样要做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传统的音乐黑胶唱片、磁带、CD等方式传播,直到十世纪九十年代,有网络用户将CD中的音乐作品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转换成MP3播放格式,在当时,MP3播放格式还未得到正式授权,但这种“无损复制”的方式得到广泛传播,一批批音乐网站、企业看到其中的前景,通过提供免费的音乐吸引用户,从而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较其它国家稍晚,而如今,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呈现它的弊端,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现状,因此,制定强有利的措施解决当下的著作权问题,是促进我国音乐作品健康发展的有利保证。
数字音乐作品能够成为当下主流的音乐作品传播方式,是因为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优势:其一,“无损复制”,用户从网络渠道下载、播放或是复制数字音乐作品,数字音乐的品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用户的体验感得到满足;其二,传播便利性,相比较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数字音乐无需用户走街窜巷,也不用购置针对不同介质的播放设备,更无需占用房屋空间存放,只需要一台连网的计算机,近年来,各类音乐播放APP更是让用户体验到数字音乐的便利性,人们日常所携带的手机便是一台万能的播放设备、储存器;其三,低成本制作,以往,音乐作品从创作到用户享受到美妙的音乐过程是相当复杂的,而在这个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金钱、人力更是不可小看,而如今,数字音乐省去了创作诸多过程,例如:刻录,并且它所起到的宣传效果更加明显。
在《著作权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能够有权利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两个必要条件是“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例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而数字音乐作品通过数据编码转换,从而实现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在一些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数字音乐的客体地位,但却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数字音乐是否与著作组成因素相符,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当下网络背景下最关键的问题。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人包含:“一、作者;二、依照本法律拥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途径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关的法律已经出现一定的滞后性。
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作品通过复制权而实现传播,一些原有权利发生的改变,一些新权利应运而生,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管理权、技术措施权等,其中网络信息传播权已被纳入《著作权法》之中,权利的变化让相关著作权法要求更高,权利的保护方式急需改变,同时数字音乐的权利维护变得艰难。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用户的需求多元化,更多的不法分子看中市场需求,利用技术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侵权,从目前各类侵权事件中,可将其分类:其一,信息储存侵权,非经过创作者及其拥有著作权机构授权而私自将数字音乐放在平台展示;其二,搜索与链接侵权,未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数字音乐作品当作自己的产品进行分类归纳;其三,创建的网络平台能够让一些用户无偿搜索和下载其他用户存储的音乐作品,从而侵犯权益人利益。
国外发达国家的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先于我国,早期,国外因为著作权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伸张十分困难,直到1847年,一场作品权利人胜诉后,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协会在法国诞生,集体管理体系开始发挥着它独特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集体管理体系也将面临着适应新时代的挑战,一些发达国家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下的著作权人利益,多个国家法律对音乐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了明确规定,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有法可依。经过长期的发展,国外的著作权法律已经相对成熟,通过法律及著作权协会共同作用,更加保证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于国外的成熟经验,我国都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借鉴。
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现目前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有哪些内容是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市场现状,总结过往侵权案例或是著作权纠纷案例,增补法律空白,增加针对性的保护,及时调整相关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其次,加强著作权协会组织的监督,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约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市声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废除不恰当的限制,防止腐败,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最后,提升技术措施保护,更新、完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许多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保护意识不高,或是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深入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才给了许多人可乘之机。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应该积极了解法律,法律可以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也可以保护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多组织些科普座谈,让民众更加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以及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已经浸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字音乐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便捷、高品质的音乐享受,但同时,许多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的威胁。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我国应当积极汲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国内的音乐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对于著作权人应当提高对作品的保护意识,懂得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做到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才能鼓励更多拥有才华的人创作更多的作品,才能保证公众接收到更多优秀作品,提升个人文化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