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2020-11-30 06:53姚布依葛维维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毒品审判

姚布依 葛维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821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并提出重要指示,要求认识禁毒是长期、复杂的,认识禁毒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走中国特色的毒品问题治理之路,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毒品不除、禁毒工作一日不能松懈。

一、毒品类型概述及对审判工作构成的挑战

具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在110个国家中毒品类型主要分为九大类,项下850余种,毒品类型从发现时间到工艺研炼技术的发展,大致可分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毒品。第一代、第二代毒品统称传统毒品,第三代毒品为新型毒品。

(一)传统毒品

所谓传统毒品为一代、二代毒品。一代毒品中常见类型有海洛因、鸦片、大麻、可卡因,此类毒品大多从罂粟花种或大麻植物叶和花中提炼,常见吸食方式为鼻息、烫吸及皮下注射,成瘾度高、依赖性强,具有镇静、镇痛、镇咳、平喘、缩瞳、催吐、抑制呼吸、精神欣快、影响内分泌等作用。二代毒品以精神药物为主,逐步由天然提炼走向人工合成,主要有冰毒、氯胺酮等。1919年,日本一位化学家合成了世界上第一种人工合成兴奋剂苯丙胺,即安非他命(Amphetamine),用于治疗肥胖症等疾病。从分子结构上可以清楚看到,安非他命氧基上的一个氢键替换为一个甲基,就成了冰毒。多出来的甲基使冰毒具有更强的脂溶性,更容易通过血脑屏障,这也是冰毒能直接毒害神经细胞的原因,且其成瘾性、依赖性、伤害性更高于一代毒品。

(二)新型毒品

所谓新型毒品则为通称的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在二代毒品合成化学分子结构上稍作改变得到的物质,其致幻性、兴奋性、麻醉效果与二代毒品效果相似或者更强。与第二代合成类毒品相比较,第三代毒品还具超强的伪装性、时尚性、迷惑性、多样性等特征。如蓝精灵、聪明药、神仙水、阿拉伯茶、犀牛“G”点液等往往以果冻、巧克力、蛋糕零食的包装形式呈现,潜在地诱使未成年人吸食。同时第三代毒品往往无色无味难以察觉,加入到饮品中很容易让人误食从而上瘾;又或如“笑气”,一种化学名为一氧化二氮的无色味气体,经与空气中氧气结合就能刺激人体神经,产生兴奋作用。且第三代毒品吸食量不易控制,容易造成吸毒人员吸食过量猝死。另外,目前制作第三代毒品的前体并不是列为管制的毒品种类,比如在美国滥用的芬太尼(Fentany)的前体,而芬太尼本身作为术后镇痛药物,其有着止痛效果强、副作用小的特点,但一旦滥用则容易成瘾。显然,第三代毒品的复杂性、多变性、伤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传统一、二代毒品。

二、新形势下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之困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中明确规定的对足以判处死刑或是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纯度需要进行毒品纯度鉴定之外,一般按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即法院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称重记录认定毒品数量。然实践中对毒品数量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相关立法的缺失。毒品数量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但法律法规对数量认定及量刑规范化存有大量空白。我国法律规定列管的麻醉药品121种,精神药品为149种,如果再加上被管制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56种,我国共计管制426种毒品,其中大部分毒品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故司法人员无认定依据与标准。

2.毒品灭失、混假掺假毒品、毒品混合情况下的数量计算的难点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审判人员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确实会遇到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多次贩毒,且其行为也确未被处理。但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重视已查获毒品的计算,对毒品已灭失(如已贩卖、被吸食)情况下的数量认定,办案人员容易忽略认定标准,忽略审查证据,忽略行为人的主客观相统一,不予认定相关的毒品数量。相类似情况还有行为人主观进行毒品交易的数量与客观查处的数量不一致,包括混假、掺假等。另外对于混合有两种或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数量如何进行计算,更加难以把握,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知。

3.新型毒品数量的计算难点。上海作为海陆空贸易辐射中心,已逐渐成为毒品犯罪的中转站,大量三代毒品已逐渐渗入市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已有涉及三代毒品犯罪案例,某市基层法院自2015年至2018年间审理“蓝精灵”毒品犯罪13件、美沙酮2件、“神仙水”1件。其中,如犀牛“G”点液、神仙水按照称重溶液器皿的重量计算还是按照液体中毒品含量计算,上下级法院现未统一法律适用,同时,相较于传统毒品称重计量方式,侦查机关对三代毒品称重计量做法也并不一致。显然,对毒品数量计算直接影响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错误计算直接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相一致原则,不利于新时代对毒品犯罪打击。

(二)证据收集难点及证明标准认定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是推动整个毒品犯罪诉讼活动进行并最终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打击毒品犯罪司法活动的核心。毒品犯罪证据是毒品犯罪活动中产生的,由侦查机关提取、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指控毒品犯罪分子的相关材料。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

1.没有特定被害人。公安机关获得侦查线索需要从群众举报、吸贩人员检举中获得,也就是说就毒品犯罪线索一般通过“人”获取。2.毒品犯罪手段以具有超强隐蔽性为显著特征。特别在新型毒品出现后,暗网毒品(网络联系、网络支付毒资)交易、多样灵活寄运模式(如:丰巢快递柜、物流运转零对接)使毒品证据收集的难度显著增大。3.毒品犯罪交易结果不明显。相较于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类案件,毒品犯罪不会对人身健康、环境等产生直接影响,或者说难以立刻显现出来,对于跨省市的犯罪就更加难以现场侦查、勘验。这些特点都让毒品犯罪的侦破难度增大,也不能全面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由于打击力度较大、处罚较为严厉,多数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对涉毒事实拒不供述或仅供述部分。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认定证据、证据之间如何相互印证,成为司法实务一大难点。

三、新时代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出路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与一般刑事案件证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牢牢把握及时收集、客观收集、全面收集的原则。1.客观收集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拒不供述、供述部分或翻供,言辞证据稍显不稳定。在此前提下,收集客观证据显得至关重要,客观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关联性的证据特征,可确认案件事实基本脉络,并基于此对全案证据审查;客观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以电子数据为例,科技的发展为毒品犯罪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世界并不是无迹可寻,公安机关以技术侦查手段完全可以获得相关痕迹,在基层法院毒品案件中电子数据大多以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呈现,虽被告人对毒品犯罪事实、行为、手段、主观故意有辩解、否定,但以电子数据证据显示内容仍可认定相关犯罪事实。2.全面、及时收集。为了更有利地指控毒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尽量不遗漏任何证据、线索,如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监控录像时间一长就存在灭失的情况,需要及时进行收集。另外,对吸食毒品检测阴阳性通过尿液检测倒推时间相对较短,对此公安机关应升级检测技术手段。据笔者了解,毛发中检测吸毒是否呈阳性可倒推至前半年时间。毒品犯罪分子现也较为狡猾,如明明吸食了苯丙胺类毒品,但供却称吸食的种类为海洛因或大麻,以嫌疑人供述毒品类别进行检测,显然无法得到吸食毒品成阳性的结果,故而侦查机关应当鼓励对有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可不限于侦查机关委托事项范围内检测,对有条件的可侦查到的所有毒品种类予以检测,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内检测出的肯定结论,给予一定奖励,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毒品犯罪证据及时、有效的收集。3.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收集原则。毒品犯罪案件最终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构罪,也要通过审判才能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侦查取证要围绕审判为中心进行。要注重取证主体、形式、程序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根据案件所在阶段,因地制宜,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综上,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在立法不尽完善以及争议较多的情况下,要充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得的证据材料充分转化使用,确保证据收集的高效和全面,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案件。

四、结语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加强禁毒工作,需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与兄弟单位增强沟通、联系,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预防涉毒次生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准确适用刑法、司法解释以及贯彻各类会议纪要精神。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可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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