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研究

2020-11-30 06:53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新发明专利法区别

雷 鸣

荆楚理工学院,湖北 荆门 448000

一项发明想要获得认可、获得专利证书,其创造性首先需要被肯定,而这种肯定是需要用判断标准来进行衡量的。虽然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占据专利法核心,但是容易被主观化。清楚认知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减少发明创造中的矛盾与纠纷,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科技发展。由此看来,展开对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研究是非常有必要且有意义的。

一、相同类型专利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主要采用欧洲专利局和日本创造性判断,主要分3个步骤:(1)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确定与发明最接近的引用发明的区别和技术问题;(3)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或者是否公共常识。在我国,评价判断方法主要考虑两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以下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为了判断一项新技术是否具有独特的实质性特点,应当从现有的接近技术中寻求答案。现有技术是判断新技术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参考凭证,只有拥有了对比,才能进行区别、摘取优势,才能让新技术创造性体现的淋漓尽致。如发明领域不同,但是能够实现相同功能,或是发明领域相同,但是技术效果和技术用途产生差异,也是被认同的。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技术领域和技术功能两方面,切实做到贴合新技术且具备对比方面。虽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止一种,但是仍旧不妨碍判断的精准性,可以进行多样化判断,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明确发明中的区别特征与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

在判断专利中创造性时,应当从全局出发,切实结合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在确定了现有最接近技术后,要客观、从容的检验出解决的突出问题,也就是新技术解决的新问题。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新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区别特征清晰新发明实际解决问题的突出效果。

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认定新技术陈述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且技术问题的确定就是建立在这一区别前提下的。为此,当审查员认定新技术最接近现有技术而重新审视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会一般将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作为研究重点,而非发明研创人员自身认定的技术问题。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判断新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时,通常情况下会检索到与之接近的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的确定需要按照相关规则进行筛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每一个相近的现代技术,都有可能列入确定范畴。然后是区别特征上的确定,尽管技术相似,但仍旧会产生不同的区别特征,随之重新审视技术问题上的不同,得到的技术启示也就必然不同。

(三)判断保护发明对本领域技术缺陷上的启示

明确了最接近技术、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下一步就是研究新技术是否对本领域现有技术缺陷有一定帮助,并从中获取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过程中,要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新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角度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中,要进一步清晰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某一类技术其实,即现有技术基础上给新发明提供的借鉴和相关技术问题上的启示,这种歧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轻松有所改进和创新,分析是否有动机改进最接近技术并获得专利认证。如果确有该技术其实,则发明的实质性特点是不被认可的,且不符合创造性。

(四)进步中的明确判断

在判断新发明创造性过程中,还需对新发明的技术进步体现做一个详尽的了解,如果该技术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任意一种,都可认为该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体情况为:

1.能够达到现有技术不能企及的高度,发挥现有技术不能发挥的效果。如节约成本方面、改善产品质量方面、对环境污染方面等等;

2.在相同功效基础上,研发出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新技术,在解决某一类问题上,有着突出的优势;

3.符合市场潮流、满足人们预期,提供一种特殊化服务、满足一种特殊化需求,技术上受到青睐和欢迎;

4.发明需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发挥较为显著的作用,且在解决主要矛盾上取得积极成果,同样可被归纳为进步表现。

二、不同类型专利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一)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顾名思义是以往没有相关技术和类似发明,是一种全新的解决问题方案,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种创新发明。开拓性发明于现有技术而言,肯定在“质”的方面会有新的特征与显著的进步,创造性体现十足。就如同我国的四大发明,是一个时代的象征、一个文明的产物,可以较大程度推动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

(二)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从字面意思看,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是有意图的组合,构成了一项新的发明、一种有效的技术方案,以此达到解决客观存在问题的目的。

在对组合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充分考虑组合后的技术支持、组合难易度,并以现有技术作为参照,整体评估组合后技术的突出功效。简单来说,就是组合发明是否达到“1+1>2”的效果。

显而易见的组合。两种现有技术或两种现有发明的结合,我们称之为显而易见的组合。这种组合较为简易,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整体效果就是独立技术想相加的总和,各项技术之间并没有较深的交织与影响,这种效果与模式类似于“1+1=2”,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时,在公知结构的变型和常规技术继续发展,都被归纳为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该组合发明在技术上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且技术功能上存在相互支持,并取得相关成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创造性的发明,是一种“1+1>2”的模式。此外,组合后发挥的成效明显大于两种单独技术效果相加的组合,也可以称其有创造性。

(三)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在已公开的部分技术信息中,选择一种技术继续开发的一种发明,就被称之为选择发明,该发明在化学领域、材料领域较为常见。该发明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是以不可预料性作为主要评判标准的。如果选择的技术方案较常人无法达到预期开发高度,则该发明就是有创造性的,反之则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该发明选用的已知信息属于可能行信息,或是在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且发明的产品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则称这种发明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反之则是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该发明在可能性的信息中、较小的范围内精确了温度、尺寸或其他参数,且可在常规的实验过程中得出,且并没有发挥较好效果,可以称其为没有创造性的发明。同时,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一种延展新技术,该发明也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四)转用发明

转用技术指的是将某一领域中的发明转移到另一领域中进行应用的发明,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是将两种技术相似性、相关性,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转用所带来的突出贡献等作为评判标准的。

如果技术是在相近的领域中进行转移,且不能达到突出效果的发明,就称之为没有创造性的发明。而如果在新的领域发挥出较好成效,且在普通研创人员身上不能发挥这种技术效果,再加上它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都体现的突出,那么就可以称其为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专利法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是多样的、是复杂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方面的探查。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要对发明类型进行划分,还需要综合考察进步表现、技术启发、突出贡献等等内容,只有客观的进行全局分析,才能进一步给新发明定性,才能进一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从而确保我国科技持续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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