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区矫正法》

2020-11-30 06:53樊长远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监禁刑罚矫正

樊长远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0

刚刚过去的岁末年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法律层次的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立法,该法的出台,是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十几年试行的法律确认,也是对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理论和实践的总结。

一、我国社区矫正概况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的人不予监禁,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辅之以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思想和行为,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制度,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美欧国家比较成熟,我国直到2003年7月,由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才开始此制度的试行。虽然起步较晚,但成效明显,据相关统计,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这几年每年都新接收50多万[1]。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一种以矫治为目的的刑罚执行方式[2]。

二、实行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项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广再到立法确认与完善,本身就说明制度的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监禁矫正,意义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很好地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

给犯罪的人以合适的惩罚是刑罚的基本功能之一,而自由刑是我国刑罚的主要形式,收监羁押是自由刑常规执行方式。监狱是所大学校,发挥正面劳动教育改造的作用固然是主要的,但监狱也是一个大染缸,收监服刑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方面容易出现“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因为监禁直接影响到人的社会性交往,也容易引起服刑人员的心理异常和人格扭曲。社会矫正让服刑人员有条件的生活在正常的社会中,不阻断与社会人的正常交往,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

多年来,中国的司法资源一直紧张,表现在公安、司法行政、法律监督及审判各个领域。就警力而言,世界发达国家平均警力是人口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而中国的平均警力只有千分之一点三,而且各地还很不平均。如何降低法律适用的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是各级各类司法部门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而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领域降低行刑成本的很好的一项制度。有研究表明,社区矫正的经济成本投入要远远小于监禁的投入,而社会效益却是巨大的,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3]。进行社区矫正,可以使得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怀感恩之心,更加珍惜社会生活,既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又减少了行刑的成本。

(三)体现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彰显司法文明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惩罚犯罪,刑罚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来具体实施的。社区矫正从执行的环境和效果来看无疑是教育功能的很好落实方式之一。而制度本身也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

三、《社区矫正法》的主要内容简介

这部社区矫正法充分吸收总结了之前多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经验,在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接收、管理、考核、维权及解除等方面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界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即《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种确定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如果社区矫正范围不清,对象不明,就可能为一些司法腐败预留了方便之门。

(二)为方便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规定了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这一专门机构即为《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一项制度的良好落实,必须要对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让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情。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将现代信息技术(如手机电子定位)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也是立法与时俱进的表现,使得工作成效更加明显。

(四)强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管理及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价。如《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这一规定触及到了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即考核评价,即这一刑罚执行方式要有结论性总结,为接下来予以减刑条件还是收监执行做铺垫。工作既有安排又有考核总结,自然行之有效。

四、社区矫正的完善

从总体上来说,《社区矫正法》是一部内容比较详实,也具有比较好的可操作性法律,但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应当以该法的制定为契机,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使其更加完善。

(一)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我国传统的重刑观念及对犯罪人员的不信任比较普遍的现状,必须大力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增加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可以采用鲜活而详实的案例,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向社区群众说明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行为、节省刑罚成本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具有的显著效果。必要时,在充分尊重矫正人员的前提下,还可以采取“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这样便于广大社会公众从心理上接受矫正人员,在观念上认同该制度,进而在行为上支持。

(二)充实并提高专业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法律、心理及社会工作知识。目前相关工作人员普遍专业水平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开设社区矫正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很少,使得从事该工作的后备人才不足,另一方面原来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要么大多数年龄偏大,政策法律知识偏薄弱,要么不够专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成效普遍不高。这次《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机构,解放工作任务繁重的基层公安机关(社区民警),将社区矫正机构来明确作为独立的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配合,使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提高。以此为契机,要有计划的针对性开展专业教学,通过外部招聘、内部挖潜等方式,使得从事这一工作的人员得到充实的同时,专业素质也能普遍得到提高,更加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三)开展工作创新。社区矫正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试行及推广历史。对待新的事物要有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工作创新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肯定一些合理化建议(如通过手机定位方式来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就是很好的例证)。同时还要善于学习,必要时需要走出去学习,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间较长、效果良好的国家“取经”,多多借鉴。

五、结语

《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只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同任何制度一样,社区矫正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及时制定该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更好的为实现立法目的而努力。

猜你喜欢
监禁刑罚矫正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有一种监禁叫“书刑”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妥当性反思
刑罚的证明标准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清末女犯监禁情况考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