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集资侦查措施研究

2020-11-30 06:53王传君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集资犯罪信息

班 娟 王传君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非法集资”即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合法的方式来掩盖其非法的行事目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它是诸多罪名的融合体。[1]互联网经济时代,随着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全面渗透,网络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网络犯罪开始涉及到网络社交、电子支付等领域。网络犯罪的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涉及的网络空间占比越来越高。因此,对网络非法集资概念的界定范围应该更广泛,即行为人通过网络空间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这种网络非法集资既可以100%通过网络连接操作,也可以部分通过网络、部分通过线下操作。[2]

网络非法集资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是诸多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网络和非法集资两种存在相互融合而行成的一种形态,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它理解为“互联网+非法集资”。两个有着无法分离的独特性。就如同咖啡与水之间的关系,两者融合后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分离开来。[3]在当下,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国家提倡创新发展的今天,行为人借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实施的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多,受害群众广,社会危害性大,对侦查人员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考验。

著名作家拉.别尔金曾说:侦查案件的方法是从犯罪特征中得出来的。因此侦查网络犯罪乃至犯罪的最有效方法是分析犯罪特点。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融合了线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网络成本低的特点形成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广、投资成本更低、容易规避刑事犯罪风险的新犯罪特征。[4]在犯罪行为实施方式上,更加专业化,通常雇佣专业化团队,实施团体作案。因此,对于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特征的归纳,应重点关注互联网对非法集资的重要影响。[5]网络非法集资的犯罪特征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利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互联网监管的漏洞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互联网行业可谓是日新月异,网络发展到今天,技术更迭速度快,这已经是不容怀疑的事实了。由于法律是带有“滞后性”的,我们的立法所预测到的情况是有限的,所以立法并不能立刻跟上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因此,法律对互联网的规范措施不够完善,出现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6]

(2)借助互联网使得犯罪分布地区广,大多案件具有跨地域性的特征。据统计,网络非法集资的案件多发生在监管度低、发展缓慢的城市,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展开。首先,“广撒网”即借助互联网平台投放大量广告,其次,通过在三四线城市设立专门营业网点进行线下理财业务的办理,最后,在全国形成多个分支机构,因此涉案金额多,分布范围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网络非法集资的团队分工更加专业化、技能化,实施手段多并不容易被质疑和发现。自201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规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来促进个体创业、有利于我国建立信用体系并推动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因此网络非法集资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公司中有财务部、人事部、事业部、后台部等,组织部门齐全,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甚至诸多销售部人员通过携带客户资源,跳槽到“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业务,使得公司的行为动机更加难以甄别。[7]

(4)资金流动复杂,侦查难度大。网络非法集资涉及到企业、客户的账户是个非常庞大的数目,结算方式有网银、现金支付、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等多种。企业的业务范围众多,因此涉及到的账户资金的往来更加复杂,难以识别重点账户。更有甚者,在银行账户上没有相应的明细流水,例如,在微信传销案件中,各转账数据只存在于微信后台的运行数据中,客户将多次累积的返利,一次性取出时,银行账户上才显示一次的流水记录,这样的运营模式,造成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分离,侦查难度势必增大。

(5)涉及数据信息量大,却难以被有效利用。由于网络非法集资具有分布广、跨地域的特性,涉及到众多数据信息,由于当下数据信息系统的技术限制,对大量的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的分离和筛选,单靠人工筛选和简单的数据分类系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趋向于互联网思维,通过对互联网数据的挖掘,来发现规律,建立模型,找到关联关系,进而得出结论。如果能够依托互联网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这些复杂的数据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不仅能够节省人工成本,还能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大数据技术在侦查活动中有诸多优势:一方面,能够解决当下的网络非法集资侦查活动的被动局面。当下互联网传播速度快,等侦查人员发现网络非法集资行为后,已为时已晚,因此建立预警防范机制,搭建平台,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异常信息并上报,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依托网络非法集资中的数据信息发掘更深层次的价值信息。运用大数据建立模型,可以方便的查询到网络非法集资的重点关联公司,利于侦查人员重点分析,重点关注,提高效率。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中,依托大数据可采取如下3种侦查措施:

第一、建立预警监测机制。通过建立模型来分析出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特征,再导入样本数据,依托样本数据,再运用爬虫技术实现网络平台信息的提取和监管,实现其预警监测的功能。在实务中,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已经建立了,以“冒烟指数”为依托的网络非法集资预警监测系统,将“是否合规、收益能力、网络传播指数、投诉举报率”等四种特质,作为自变量,建立模型。通过此平台来辅助公安机关进行检测管理,增强发现网络非法集资的效率和主动性。

第二、依托大数据设置敏感词,使侦查线索更加多元化。在传统侦查模式中,公安机关获得线索的方式主要有电话、短信举报,获得线索的渠道狭窄。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非法集资日益增多的今天,通过数据预警平台,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相关信息的抓取,尽早发现犯罪案件。例如在一起“三维九度”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利用“数据搜寻”技术,搜集到网络中的“永不充电电动车”“奖励模式”等特殊相关词,进而发现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为进一步确认是否属于犯罪,公安机关对相关的网络信息进行整合调查取证,最终通过平台的资金收益曲线,账户资金来往等信息,缉拿赃物并将罪犯归案。

第三、利用关联分析技术,整合被侦查对象的关系图。网络信息量大,看似无关的两个事物,其之间也可能会存在某种联系。通过大数据,借助于事物之间的相似性、相关性、社团研究、网络特点研究等可直观的预测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公司内部的高管任职情况、公司的设立时间等基本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抓取其中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人员,为侦查提供有力帮助。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诸多变化,我们现在提倡智慧城市,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在网络犯罪案件中,我们同样可以提倡“智慧侦查”,使得犯罪的各个阶段都能趋于量化,这种新的侦查模式将原有的侦查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成本低,效率高。

由于大数据发展还不够完善,大数据模式下的侦查机制还有待完善。与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尚未建立,比如建立网络数据共享机制等,但笔者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大数据在网络侦查中将会展现出更多的优势和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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