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楠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602
近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虚拟世界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加,甚至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对常见的网络纠纷进行分析与总结,虚拟财产纠纷无疑是其中重点,各界在分析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矛盾与分歧,很难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障与支持,这也就意味着现阶段我国仍需加大对于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依据,真正提供法律行为上的保护,体现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若遇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也可借助相关的立法保障进行维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文章首先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进行阐述。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析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为狭义方面,第二为广义方面,广义方面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环境中具有社会关系的客体,这些客体可为人所利用,同时具备一定的应用价值,主要包括非物化网络虚拟物以及数字化网络虚拟服务,典型代表有电子邮箱、网络虚拟账号、游戏金币等系列产品。若从狭义角度做进一步分析,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游戏货币以及游戏角色等等。本文的虚拟财产分析范围较广,涉及游戏账号、游戏货币以及游戏角色属性在内的所有游戏资源。
为了进一步保护虚拟财产,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全面性细致的分析,网络游戏中存在许多虚拟武器装备,早在2003年,就有玩家因虚拟武器装备被盗而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虚拟装备属于玩家的无形财产,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因此,需要恢复原告所丢失的虚拟装备。这一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使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意识到虚拟财产应具备法律保护效应,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同样是法律完善的重点,应引起相关法律工作者的重视。
《物权法》中的物主要归为两类,一类为动产,另一类为不动产,法律依法保障公民的个体权益,《物权法》中的“物”间接的提出要求,要求物应是有体物,并且处于独立存在的状态。虚拟财产却有所不同,它并非是客体的物,而是由计算机字符所组成的虚拟财产,这部分财产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借助运营商的网络支持,是在虚拟网络游戏环境中拥有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网络财产。《物权法》有效利用了物权法定原则,法律中对物权种类及相关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并不予以变更相关法定内容。这也就意味着虚拟财产无法被《物权法》所保护。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应引起相关业内人士的重视,基于法律体系中的漏洞,应及时做到查缺补漏,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
虚拟财产的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不允许他人损害个体虚拟财产应用的合法权利,对于此类行为,应制定完善的虚拟财产法律保障,从而遏制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呈现了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这一过程中,无疑进一步提升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有必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确保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受玩物丧志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仍旧未能提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重视。但是,随着网络游戏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如若未能提供健全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律制度,那么很可能出现网络虚拟财产侵害行为大肆猖獗的问题,对于网络游戏业的发展来讲尤为不利,甚至会制约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带来相应的阻碍。
正如以上所述,受传统发展理念的影响,我国对于网络游戏业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这也导致许多游戏玩家虚拟财产保护权益受到相应的侵犯,带来了或多或少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发展形势也限制了我国游戏业的发展,由于缺少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致使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我国宪法中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不容侵犯。但却未能针对公民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民法通则也针对公民合法收入以及个人财产等进行分析,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房屋、林木以及生活用品等。但是,这些合法财产中却未能明确提及虚拟财产,这也就意味着虚拟财产的立法保障已成为真空状态,这一法律规章中的空白,使得许多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甚至面临着许多安全威胁。所以说近几年来我国已针对性的颁布落实了互联网安全决定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章,但是,却未能重点提及虚拟财产等法律属性。基于这一问题,许多网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矛盾与纠纷。这一发展形势下,要求提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关注,以此为前提,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或制定健全的虚拟财产保护体系,为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对虚拟财产的应用价值做进一步核定。虚拟财产保护的过程中应将虚拟财产应用价值作为前提,在价值审核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有效的确定方式,第一为玩家交易时的自主确定。第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价值定义。网络游戏运营商都会通过玩家购买装备以及道具等获取相应的利润,借助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一官方途径进行价值界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公平性。但是,截止至今,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界定仍旧未能达到相应完善的标准,且缺少一定的规范性。网络运营商所制定的价格多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这将使得运营商的定价缺少真实性,无法将其作为定性标准加以考核。这时,就要基于交易价格,以此为标准对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做进一步确定。
虚拟财产的价值核定标准主要有两种,第一为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第二为玩家在购买相关虚拟商品时所消耗的资金。通过以上两种核定标准,面对两项内容做进一步分析,进而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更加准确、更为客观。
虚拟财产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虚拟财产的价值判定结果,做进一步分析。比如说虚拟财产被盗,或是存在被他人误删的情况,那么此时玩家的权益保障则会以所投入成本作为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此外,玩家若曾购买相关的虚拟物品,可以与侵权方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减少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结合虚拟物品的应用价值,再根据官方定价做进一步衡量,以此为依据,使得所确定的赔偿价格更加合理。
(二)确认玩家的真实身份。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处理过程中,为了进一步解决纠纷,并提高问题处理效率,通常会对玩家身份做进一步确定,然后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情况,本着尊重玩家隐私的原则,确认玩家的真实身份。可以根据玩家注册时的信息以及所使用的昵称等等,使得身份确认更加快速、更加准确。但是,玩家身份确认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一些玩家在注册过程中存在编造信息的情况,并且不定期更改所使用昵称,这将使得主体身份的确认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如若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玩家身份进行确认,加之账号及密码泄露,被不法分子盗取,此时玩家无法证明虚拟财产归属自身所有,更加难以对侵权人进行定位,进而对其作出相应惩处。这也就意味着虚拟财产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阻碍与困难。因此,在虚拟财产保护的过程中,应借助已有的信息技术手段,要求玩家提供相应的ID账号与密码,以此为前提,证实玩家的身份,及其法律保护的属性,这样即可基本判定其合法拥有者的身份。如有他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所提供数据为盗取等推翻上述论断,方可做进一步分析。
(三)收集大量证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需要搜集许多证据,进而为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相关保障。证据搜集过程中可以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性质,进行总结与探讨,搜集发票以及书面合同等相关凭证,如若虚拟财产被盗用或被他人恶意窃取,那么此时网络用户所持有的ID数据也将产生变化,应利用已有的技术手段,提供官方的技术凭证,体现证据的严谨性与专业性。
基于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解决应尽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法院委派相关人员做实地调查,搜集有关信息。这一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这起网络游戏Id账户相关数据进行调取与整理,形成完整的数据方案。这一过程中,同样可以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以先进的凭证搜集方式,借助官方的技术优势或许与当事人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在提取后做进一步鉴定,最终上交给法院。而后,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有关数据,并提供给法院。最后则是运营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搜集有关数据信息,以此为凭证提供给法院。网络运营商在数据搜集过程中将更具优势,同时技术搜集的专业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是,同样要从多维度思考,网络运营商不承担败诉责任,同时也不具备败诉风险,很可能存在过错推定的责任,这也是网络运营商进行数据搜集时的常见问题。因此,需要从多方入手,对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使得数据更加完整、更加真实,更具可借鉴性。
综上所述,文章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相关课题进行分析与探讨,提出了相应的思考,希望本文所作分析为有关研究人士带来借鉴,提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重视,确保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