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防治的几个问题分析

2020-11-30 06:16张润寒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罚金犯罪分子

张润寒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拐卖儿童的犯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人士热议并且极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对于这一犯罪行为一直都保持着严厉的打击态度,并且隶属于一种重罪,可是多年来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了当今社会上除毒品以及走私之外的又一个高发性犯罪行为。对此,针对拐卖儿童罪的一些现状以及特点应该给予充分研究,酌情去分析和探讨法律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可以从重处理的空间,积极进行研究和讨论,得出切实有效的防治对策。

一、对于儿童拐卖罪的审判特点以及目前的现状

曾有专业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18年所发生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共发生122起,且三年内连续呈一个下降的趋势,虽然按照犯罪数量上来看有所下滑,但拐卖儿童罪却比以往多了一些新的特点[1]。

(一)犯罪行为呈多样性

在我国的刑法中曾有规定,拐卖儿童罪要以出卖为目的,其中包括的一些具体的行为主要有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以及拐卖和绑架。但从最近几年的数据调查中来看,绑架性质的行为并没有相关的案件记录,至于偷盗性的案件,虽有一些分布但是相对较少,所以从主要的犯罪行为来看,可以将其分为贩卖、拐骗、收买、中间介绍联系以及偷盗和中转。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个人绝对无法直接完成,其属于一种团伙性作案,涉及人员多,而且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形成一条极为完整的犯罪链。通过对2016到2018这三年的数据分析显示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按照不同的分工对犯罪行为进行统计和划分,可以看出贩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个非常主要的方式。

按照比例来看,中间介绍和进行联系仅次于贩卖行为,这个环节中涉及到的人员往往都属于从犯;从人数上来看不止一人,基本上都在两三人以上,并且大部分都属于单线联系甚至不认知的状态,是对儿童实行拐卖的目的促使他们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犯罪链条。偷盗行为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占比最少,并且呈现出一个下滑的特点。

综上所述,能够发现在现阶段的拐卖儿童犯罪呈现一个逐渐减少的状态,并且也因此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

(二)拐卖儿童罪存在量刑偏轻的问题

第一:从宽处理的方式非常普遍。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很大一部分犯罪分子在面对审判时可以如实供述自身的一些犯罪行为,使得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认罪态度积极良好并且具备一定的悔罪认罪的表现,而其中还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后直接到公安机关认罪自首,从表面上来看,其呈现出一种主观意识的罪恶性质较小,这使得从法律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得到了量刑偏轻的结果[2]。

在上述的122个案件当中,有150余人受到了从轻判刑的处理。这其中主动坦白交代的人数占绝大多数共计54人,占比高达36%。而自首性质的屈居第二占比达到30%,合计有45人。此外具有悔罪认罪性质的人占比18%共计27人。但是能够主动立功赎罪的犯罪分子占比非常少只有6%,区区9人,剩下的一些人要么属于偶犯要么就是初犯。

第二:严惩重惩的情节非常少。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前科以及是否累犯来进行认定,这是法官判刑的依据,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除此之外拐卖儿童的数量也成为了判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先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超过三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对罪犯本人进行罚金的判处以及没收财产;在另一个档次的量刑结构中对情节有所规定,就是情节特为严重处死刑同时没收财产。

根据以往的资料分析,以122份判决结果为例,其中有114份有拐卖儿童数量的记录,拐卖数量为1的占比高达80.5%也就是91例,剩下的随着拐卖儿童数量增多所占比例急剧减少。这样一来,再结合所谓的累犯和前科去看,目前绝大多数的罪犯都产生受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而且对于罪犯来说看上去无关痛痒,尤其是初犯和偶犯再加上拐卖数量为1的罪犯来说,几乎没有重惩的情况。这对于因为金钱或者私利而产生拐卖儿童倾向的人员来说起不到一个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因为处罚较轻而导致恶意滋生。

(三)刑事处罚问题

第一:刑期偏短。从122份判决书的分析来看,最终被判为有期徒刑共计达到248人,真正执行死刑的只有一人,而对于无期徒刑或者被判为监禁刑并没有相关的判决记录。而在有期徒刑的248人中,刑期只有五年的人占比21%。剩下的刑期基本都在2年到3年,占比8.9%以及16.5%,人数分别为22和41。至于10以上刑期的仅有19人,比例为百分之十七[3]。

从刑期上来看,除死刑以外,其他的刑期在判决上来说都明显偏短,这对于拐卖儿童罪来说属于轻度的惩罚,不具备一定的震慑力。

第二:罚金。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除了有刑期的判处之外还有相应的罚金。从122份判决案例中分析,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一共有233人。

而详细的去解读这些罚金的数据,看上去让人触目惊心,首先5000元以下的人数占比高达51.5%,而5000到10000以及10000到50000占比相差不多,基本都在20%左右,至于50000到100000的占比不足百分之一。从这个数据上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在对拐卖儿童罪进行的罚金惩处并不高,究其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自身条件有限,缺乏一定的收入来源。此外还跟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关,罚金的惩处数量要根据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数量挂钩,数量越多证明犯罪分子收获越多,犯罪性质就越为恶劣,所以罚金也就多一些。

(四)对于买方的罪行惩处较弱

在实际的案例分析中能够看出我国法律对收买儿童的犯罪处罚要比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罚轻得多。在122个犯罪案件中,被判处的收买方仅有8个案例,而这其中有一例还属于倒卖行为,即收买儿童是为了转手再卖,在法律上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并不是收买罪行。

而剩下的7个案件都属于一种处于收养状态而进行收买,在司法判处的过程中,这些人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根据这7个案例展开分析,能够发现其中1例被直接无罪释放,有2例虽然被定了罪行但是却免罚,还有2例只判处被管制1年。

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到只要在解救的过程中收买方没有进行一定程度的阻碍,或者没有对儿童进行虐待行为的,刑期一般都会被判处1年左右,而且绝大部分还能够给予缓刑。

从这里不难看出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虽然也在形式上被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罪名,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应用率并不高,而且对收买者的处罚一直以来都处于一种轻罚的状态,甚至是一种越发轻微的趋势。

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拐卖儿童如果没有市场就不会产生这种犯罪,法律对此应该给予适当的刑罚增重。

二、对于处罚的加重是否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法官依据法律对拐卖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都存在一定的轻处现象,这与罪行最初的重罪定位有着明显的冲突。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来说造成了极度的伤害,一旦有这样的案件发生,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民愤,群众对此痛心疾首,很多人都认为应该将刑罚的起点提高,从而对罪犯产生一定的震慑力,这种情绪值得理解。

但是在现实的面前,刑罚的起点虽然提高,却不一定真的能够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震慑,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会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并没有因此就直接收手。如果将刑罚的起点提高,一旦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所能行使的刑罚空间就会被压缩,也许起步就是十年,情节稍重就是死刑。在这样的法律制裁下,犯罪分子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一定是民众所期望的那样,很有可能适得其反。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目前对于拐卖儿童罪,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存在着多样性,此外我国对此罪的刑罚上来说较轻,有待研究和提高,而刑罚的加重与否又在于科学的考量和探讨。因此在法律逐渐健全和提升的同时,作为民众也要提高警惕和防范,不要给予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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