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假期务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2020-11-30 03:36徐璐瑶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劳动法合同法维权

徐璐瑶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一、大学生假期务工中遇到的问题

在大学生假期务工中最普遍的方式即为通过中介方或劳务派遣方(以下称中介方)与用人单位搭建桥梁,因而笔者将大学生假期务工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中介与用人单位两方主体。

(一)在中介方遇到的问题

1.费用收取中的问题

首先,中介方收取押金约定到用人单位就职后予以退还,事后不予退还;其次,中介方以报名费、介绍费、路费等方式收取过高的费用,在大学生还未实际投入劳动,赚取劳动报酬前便已经投入高额费用;第三,中介方事后以各种事项为由不停收取费用,且不予返还,另外,收取的费用与服务内容不一致,例如收取费用提供住宿与生活用品,事后却并未提供相关生活用品。

2.工作介绍中的问题

(1)介绍工作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约定简单轻松的包装安装,实际却是繁重的搬运。(2)介绍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约定工作8—10小时,实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2小时。(3)约定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不一致,约定工资与最后实际到手工资相差悬殊。

(二)在用人单位方遇到的问题

1.恶意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以及他们本身的劣势,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过于苛刻的劳动合同,其中设定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在大学生工作一段时间后便将其辞退,以此在减轻用工成本的同时逃避自己的责任。

2.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大学生实际住所与假期务工基本不在一地,用人单位正是借助这一原因,不遵守约定发放工资时间无限期拖欠工资。在大学生工作期间,恶意利用公司规章制度,以大学生违反规定,克扣其工资。[1]

3.无限期增加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以及其本身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无限期的增加工作时间,安排超负荷的任务量,致使大学生身心都遭受损害。

(三)中介方与用人单位方恶意串通

部分中介与用人单位事先恶意串通,中介从用人单位处抽取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提成,层层剥削大学生的劳动报酬,侵害大学生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假期务工中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

大学生的社会阅历有限,经验不足,初入社会对各种事物充满了好奇,且其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使认识到又不知如何去寻求救济,或者自认倒霉,只能不了了之。

(二)政府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范围主要在用人单位正式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其登记资格、经营管理范围,对于大学生假期工由此出现缺口,缺乏必要的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正因对大学生假期工的管理职责划分不明,导致大学生寻求救济时不知应向哪里求助,也带来大学生假期工侵权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学校对大学生假期工缺乏有效指导与保护

从本质特征来看,大学生假期务工也是教育的延伸,是学生提升自身能力和更好的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学校对此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保护措施。但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学校都以学习知识为重,对学生的其他行为疏于指导管理,学校在此缺位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监管职责。

(四)相关法律原因

1.大学生假期工的法律地位

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认定要求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年龄方面要求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健康方面要求劳动者具备相应健康条件,智力方面要求劳动者具有相应文化条件。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大学生假期工即使目的是为了勤工助学依旧不受到学校保护,同时也不能直接归属于劳动法所明确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学界对于大学生假期工的主体资格是否能认定为劳动者也未达成统一意见,因而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形成用工关系,究竟适用《民法》中有关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2.大学生在用人单位所受伤的认定[3]

由于大学生假期工的主体资格以及短期性,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法拥有一般劳动者具有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也是大学生假期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另一突出问题。从现行主流观点来看,在大学生假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因而在大学生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认定。此种途径相较于工商的认定更为便捷,但却因此将大学生假期工的人身损害排除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伤之外对大学生是极其不利的。

三、大学生假期务工权益受损对策研究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储备,提高维权意识

大学生假期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因素是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维权意识的欠缺,因而要求大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此外,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在寻求用人单位时不要盲目相信中介公司。同时在工作期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凭证,以备维权的不时之需,保护好自身安全,在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有效的监督管理

1.规范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行为

严格审查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将其雇佣大学生假期工的门槛进行限定,避免其利用大学生的劣势损害其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履行执法义务。

2.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补足大学生假期工的行政监管缺口,有关部门应权责明确划分,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鉴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特殊保护,重点管理恶意辞退和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行政部门在大学生假期工监管工作应切实落实到位。

(三)学校加强对学生假期工的教育指导

学校应顺应假期工的趋势,适应学生需求,开设职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为在校大学生讲解基础的有关《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大学生假期工有效咨询与指导,在大学生权利需要救济时提醒注意事项,给予必要的维权帮助,以此提高提高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

(四)加强法律层面的完善

1.明确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加大对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

大学生假期工具备劳动者法中劳动者的有关条件,将其归为劳动者的一类并不违反对于劳动者的限制条件,对于其他劳动者也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赋予广大大学生假期务工时享有与劳动者所享有的一般规定。我国的劳动法奉行倾斜保护原则,在校大学生这类群体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比于其他一般劳动者其在对于法律意识,社会经验方面较弱,因此对其应该加大权利救济的保障力度,使得大学生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利益。

2.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执法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乱用工、违规用工、违法用工的现象加大清查力度,认真履行义务,与此同时,仔细排查派遣单位的相关资格以及进行的相关活动。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并加强后续跟进工作,以此确保用人单位或者派遣单位改正,从而达到根本上维护大学生假期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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