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道波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山东 阳谷 252300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追求的目标。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事实仍然存在疑问或者证据不足,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降格处理或者另案处理的并不少见。从司法程序上看,这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问题,但是从实体意义上看,有时却不能不说这是公平正义的瑕疵显示。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审查起诉阶段要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了通知侦查机关直接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等常规途径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也是重要途径之一。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解决了不少疑难复杂案件,能有效避免瑕疵案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充分行使刑事检察的自行侦查职能,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自行侦查的法律基础。据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七节中做出相关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选择自行侦查;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且适用本规则关于强制措施、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规定。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自行侦查的适用情形、实施要求等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文着重讨论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
自行侦查是检察机关审查办理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必要的手段和工作形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案件范围内不仅承担指控犯罪的职能,还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者。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案件本身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审查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程序合法性包括侦查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基于此,被赋予自行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如果遇到通过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能、不利、不力的情况,为了实现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就可以或者应当启动自行侦查职能。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等情况并不少见,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人员中囿于思维定式或能力不足者有;不积极、不主动、消极应对者有;走形式搪塞拖延者有,致使补充侦查不深入、不彻底,达不到补充侦查的要求;如遇到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则可能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给案件诉讼埋下隐患。上述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使个案丧失公平正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案件是终结了,而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有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不应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而应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充分行使自行侦查职能,努力查明事实获取证据排除怀疑,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
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进行自行侦查,具有特定优势。一是效率高。经过对案件的审查,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案件存在哪些缺漏,承办检察官是最清楚的,开展自行侦查,减少了办案环节,节省了时间,同时避免了一些与公安侦查人员相互交流沟通理解上的麻烦;在补充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能第一时间掌握并及时调整补查内容方式。二是针对性强。承办检察官能直接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侦查,那么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查明的新情况新证据是否存在问题及如何应对,就能够完全掌控,达到补充侦查的目的。三是客观性强。承办检察官保持中立审查监督的立场,不枉不纵,能避免前期侦查中带来的认识偏颇和思维定势。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自行侦查,是以实施法律监督为基础的,具体可以分以下阶段来把握:1.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这是常规和最常用的,可以就查清案件事实、补强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追加遗漏的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等全面自行侦查;此阶段检察机关有适用自行侦查的选择权。2.一审判决宣告前的审判阶段,自行侦查的内容同前一阶段,也是全面的,然后根据查明的情况,决定是否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此阶段按照规定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3.二审抗诉审查、再审抗诉审查阶段。为了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可对原案的事实、证据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等进行自行侦查,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但是对存在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则不能自行侦查,应当交由侦查机关另行侦查;此阶段也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
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赋予自行侦查足够的侦查措施是必须的;同样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自行侦查和普遍意义上侦查机关的侦查虽然主体不同,但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可以适用本规则规定的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程序,也就是说,侦查机关适用的侦查措施和程序,如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中都是可以适用的,不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适用,比如检察长审批等。
决定开展自行侦查后,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自行侦查的开展谋划好部署好。按照规定,自行侦查由检察官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调配办案人员。开展自行侦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自行侦查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的,由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和警务部门派员协助。具体实施中,要充分运用和借鉴侦查技巧和谋略,确保侦查效果:要选准侦查的切入点、突破点,以点带面,再全面突破;要善于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心理防线,索取固定证据;注重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外的证据收集,努力使其相互支撑相互印证;注重讯问技巧,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要搞好横向、纵向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党委支持、上级院协调指挥的优势,充分发挥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优势,形成自行侦查工作合力。
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刑事案件的专职侦查机关,在自行侦查方面占用太多的精力,势必影响其他刑事检察业务的开展,也有越俎代庖之嫌。故对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有选择地进行,即重点对有可能且有必要的补充侦查事项开展自行侦查,以保证整体刑事检察工作和自行侦查工作的质效。其次,建议明确一些应当进行自行侦查的情形。现有司法解释对自行侦查的四种情形,都规定为“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有失之于软之嫌。对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再如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而自行侦查又具有可行性的情形,就应当将进行自行侦查作为检察机关一般的义务性规定,如选择不进行自行侦查,则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