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行各业影响不断深入、全面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就是最典型的表现。P2P网络借贷主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与传统借贷模式相结合,实现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目标。通过在网络上进行签约、放款以及还款,不仅降低了借贷门槛,还极大提高了借贷和交易的效率。但P2P网络借贷同样具备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问题,各种违法违约行为频发,因此深入探讨网络借贷平台中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也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
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整个贷款、还款环节都采取了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全过程的互联网化。借款人只需要在平台上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即可,网络借贷平台则依据互联网技术综合分析借款人数据资料,评估贷款风险等级。之后,投资人分析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数据,依据偏好选择交易对象,最终发放贷款,整个流程都是在网络平台中进行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投资者与借款人可以实现直接对接,去除了金融媒介的作用,实现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互对接。但这种模式也会让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还款风险。
融资者通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贷款和融资,有着门槛低、交易灵活的特点及优势。交易灵活主要体现在了贷款利率方面。传统借款模式都有着确定的贷款利率,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则能实行差异化利率,其确定指标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情况、个人资料、还款贷款记录信息的不同收取不同的贷款利率。另外,借款人还款时还可以采取按天付息、按月付息、按季度付息等方式,因此具备较为灵活的交易特点。
P2P网络借贷交易活动中,资金的流向规律是:首先贷款人账户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出,其次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入借款人账户中。还款时,资金流向为相反。在P2P网络借贷教育过程中,金融机构及银行单位并没有参与进来,交易双方均是平等的个体,属于直接交易。这种特殊性的交易方式仅局限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并以电子化借贷合同为核心开展交易行为。实际上,从民事关系层面分析,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两者的关系与民间贷款是相同的。因此,P2P网络借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关系为借贷合同关系,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破产清算时,双方的资金不会列入到清算财产内。
现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了保障非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交易流动行为的重要保障,目前基本上所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流转都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实现,并隶属于网络支付内容。从三方主体的合同性质上分析,第三方支付合同的制定主要为了确保借贷双方合同履行的方便性,并接受双方主体委托的付款代理而成立的合同条例。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参与贷款、放贷行为,因此在合同中的角色和作用为受托付款,从而构成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实际行为中,一些平台会利用虚伪委托付款关系,违规控制资金流动,这就构成了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还有着居间角色,具体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服务酬劳。居间人的核心则为掌握并分析双方交易主体资料,从而促进交易完成的一种服务主体。P2P网络借贷平台则需要向借款人、贷款人提供交易信息,为创建出健康的交易环境,升级信用水平,最终存档双方的电子合同。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担着中介服务职能,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特征。
就目前来看,国内征信机制基本上均是由国家政府来把握和控制,但个人征信系统仍不够完善。再加上P2P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本身就不处于体制之内,网络平台的征信情况没有与国家个人征信系统相连,网贷投资人和网贷平台很难了解并掌握接待人真正的资金以及信用情况从而埋下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及交易隐患。虽然已经有部分网贷平台建立起了个人信用查询服务,但也仅流于形式,还可以对个人的信用情况、联系方式、基本资料以及资产数据进行作假。在网络借贷平台信贷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缺乏严格的监控手段,网络借贷平台难以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与解决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风险,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
根据P2P网贷行业年报资料显示: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下降到1021家,同比减少了1219家,出现停业的平台占据了两成以上。这表明我国网贷平台正处于大洗牌阶段中,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小型网贷平台面临着极大的停业风险,不得不退出市场。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网络平台监管细则也在不断完善和落实中,被职能部门勒令停业整改的平台非常多,甚至有的直接选择停业。因此,网贷平台势必会面临较大的行政、民事领域的法律风险。
网络环境有着明显的虚拟性、隐蔽性特点,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开展高利贷交易活动,有着非常高的交易风险。在目前投资渠道相对较窄的经济环境下,网贷平台高收益特点引起了很多人员的借贷兴趣,人们通过网贷平台获取利益的行为越来越多。但这种模式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避免法律风险。但实际上很多费用都存在贷款利率较高的情况,极容易引发“高利贷”风险。
在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借贷规模极速发展膨胀的背景下,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发挥出自己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为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高利贷行为等。目前,我国《刑法》中分别从两个层面考虑了高利贷行为:一是高利转贷违法行为,二是赌局中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以上两种法律界定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并不能有效解决网络借贷品台中触发的高利贷风险。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立法,修订《刑法》中关于高利贷具体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文,重新定义高利贷,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全面打击网络金融环境中的高利贷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平台在判断借款人信用情况时,只是依据个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这种征信方式是非常粗糙的。若没有一个详细、完善的征信体系,则就会威胁到平台资金安全,不利于网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因此,网贷平台也要积极建立起个人征信体系,为放款人有效筛选和甄别互联网中的真实信息,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提供机制保障,从而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交易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入市标准应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在满足基本的市场准入要求基础上,还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审查网络平台经营能力及资格,做到全面审查、长期观察,确保其资格符合法律标准后,才准入市运营。此外,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还可以实时双重备案制度,在政府严格监管下规范入市。
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自觉成立了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体系,且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影响力相对较强。但仍然缺乏一个全国性网络借贷自律组织体系,因此相关部门可以牵头引导,组织并鼓励行业规模较大的网络平台成立自律组织,不断吸引越来越多的平台加入,从而相互制约、依法发展,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网络融资模式,在网络环境发展进程中势必会面临一定的风险问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网贷平台必须正视风险,深入思考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为交易双方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从而进一步推进网贷平台的良性、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