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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技术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3D打印技术的出现,人们对传统制造业的认知逐渐被改变。2015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专题讲座,重点强调了3D打印的重大价值。3D打印技术日益成熟和普及,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3D打印的本质就是一种复制,非法复制的行为会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加以控制还会削弱人们发明创造新事物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应建立起良好的制度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由于涉及理工科专业知识,并且大多数人对3D打印缺乏准确的认识。因此在分析具体问题之前,先要明确3D打印的概念以及打印的具体流程。3D打印是快速成型技术中的一种,它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物质,如粘合性强的塑料、金属等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最终形成立体物品。
使用者需要先拥有待打物品的CAD文件,然后将CAD文件的格式转化为3D打印机可识别的stl格式文件,在打印机识别过后,即可进行打印。CAD指的并不是一种格式,而是一种名为“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的技术。利用这种技术创建文件的方式有两种:1.设计师运用相关的软件直接对产品进行设计与建模。2.通过对现有的物体进行扫描来产生与之对应的产品模型。而将CAD文件的格式转换为stl仅是简单的改变数据输入输出方式和传送算法,这一步骤并不需要运用设计者的专业能力。网上有大量的格式转换软件可供使用。至于3D打印机读取文件和打印原理则与普通打印相似,不必多说。可以发现,使用3D打印技术时,只有在CAD文件的获取这一步可能涉及侵权。
我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三大类: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经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后发现,3D打印在使用过程中对这三类权利都有侵犯的可能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同时侵犯多项权利。因此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是比较全面的。使用者所用的CAD文件的来源和打印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它可能侵犯何种权利。
判断3D打印是否侵犯著作权,首先要判断打印的物品是否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而打印产生物品的“母体”来源于最开始的CAD文件,因此CAD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成为了第一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下文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9类作品中,并没有明确指明有CAD文件这一类。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归到产品设计图一类,根据对《著作权法释义》产品设计图包括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CAD文件作为一个确定产品构成、成分、规格而设计的图纸理应属于产品设计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CAD文件的来源有二,自行设计与扫描生成,笔者认为只有源于自行设计的CAD文件,才可视为产品设计图。对于自行设计,如果作者设计的是与现有实物完全不同的,具有独创性的物品,那么作者当然地享有此文件的著作权。如果行为人仅是对现有物品进行建模,那么这种行为与扫描生成并没有本质区别,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扫描生成。对于当然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对其作品——CAD文件,应享有法律规定赋予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同时笔者认为,对这类作品,不应当有邻接权人和邻接权。不仅因为现行《著作权法》中对此没有规定,从本质上来看邻接权产生于信息传播的行为,比如将现场表演进行广播、录音或录制,使其能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互联网等平台上传播。但是CAD文件就是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生成的,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作品,由于这个性质,它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传播性,无须通过其他手段使其在互联网上传播,即便是将其转化格式也是极为简单的,不需要任何专业知识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类作品,不再享有邻接权。
对于第二种扫描生成的CAD文件,扫描者是肯定没有著作权的,因为这类文件在已有的作品基础上产生的,不属于一个创作的过程,完全没有独创性,不能称之为作品。但是扫描者扫描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行为,如果在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扫描者应当享有邻接权。这种信息传播并不是像上文提及的转变格式那么简单。将实体物扫描转化为CAD文件是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完成的。同时将扫描者定位为邻接权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扫描者扫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人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范围外要合法使用此作品生成的CAD文件时需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授权,这么一来又多了一个权利主体可以对他人的不法使用进行监管,更有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
专利权保护具体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其享有专利权的物品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本质是一种经营的垄断。过去想要进行“山寨”“盗版”专利产品的成本极高,因为过去的工业批量生产主要还是以“一片厂房里数十台大型机器”这种模式为主。在这种高投入使得做“山寨”的人相对而言较少,同时由于厂房占地大也较容易发现并惩戒盗版。但是3D打印技术恰恰突破了这一点,它极其灵活,只要有一台机器在任何通电的地方都可以进行生产。3D打印机械的价格相较传统的大型生产器械可以说是极其便宜了。这么一来盗版的成本被大大降低。同时网上流传的众多CAD文件也使得盗版生产者不用像过去一样耗费大量精力铸模开模反而能得到更精细的模型。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权利人举证也更加困难。
在《专利权法》63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权合理使用包括“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但是在3D打印技术被人们广泛应用后,许多人打印的专利物品确实在个人使用,比如打印一个汽车模型供自己欣赏把玩,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得他们的销量有所降低。这与制定《专利权法》以保护完整的专利权的初衷不符,这一条不能成为不法分子侵权的“保护伞”,因此笔者认为3D打印应作为这项合理使用适用情况的一个例外。
相较于前两种侵权,对于商标权的侵权情况更为多样和复杂。根据我国《商标权法》规定,侵犯商标权主要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那么如果行为人只打印形状具有标志性的商品,如饮料瓶、香水瓶、工艺品,而忽略商标或者反之忽略商品只打印商标,亦或是细微调整商标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商标权。并且侵犯商标权的同时,行为人也侵犯了产品的专利权。因为商标权所保护的是商家的信誉,商标也只有在使用中才会有价值。假如一个人只打印了一件足以以假乱真的专利产品并且附上商标,但只供自己观赏,笔者认为这也谈不上侵犯专利权。只有在进行大规模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假冒的专利产品更容易被人相信,才会特意打上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实务中,3D打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还有很多,需要一一分析,不可武断下结论。
首先对3D打印设备进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并在其内部安装相应的软件识别要打印的物品,建立统一的3D打印设备平台,使每一台已售的打印机与该平台挂钩,在平台中提前设定禁止打印物品的特征和鉴别标准,并且实时更新,在每一次打印之前,打印机都会对本次所要打印的物品进行识别,并将结果反馈给平台数据库进行比照,一旦发现打印物品符合危险、有害物品标准,则立刻停止打印,同时平台也可以得知具体哪台打印机设备在进行打印。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收集或接受用户所提供的CAD、stl等可供3D打印使用的文件的网站,任何人可以向这个网站传送或下载文件进行打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类型以侵犯知识产权居多,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侵权责任时既有直接责任还有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实施引诱、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文件处于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旧将此文件收纳进数据库,并且提供储存空间以及下载服务,或引诱、教唆、帮助他人上传此类文件时才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于提供者是否“明知”的判断可以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所提出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只提供存储空间并不直接参与内容制作的情况下,如其被告知有文件侵权,那么提供者有删除此侵权文件的义务,如果提供者不履行这项义务,且有人利用这个侵权文件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视为间接侵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这项原则由两个部分组成:“通知”加“移除”。
虽然3D打印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这决不能掩盖它在各行各业带来的巨大推动作用:人类首颗3D打印心脏具有完整血管和支撑结构,开启了器官移植手术新的大门。进入国际空间站的3D打印系统可将空间站中旧塑料制品分解后重新进行生产,有助于延长空间站停留时间,还有许多3D打印带来的进步,不能因为遇到了问题而放弃一项技术,相反只有积极解决科技发展中带来的问题,才能反向推动科学技术更好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当为保护私人知识产权的智慧之光,更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我们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引导3D打印技术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