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生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笔录是证据种类之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规定了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程序,明确了现场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而现场勘验笔录的准确性将直接关乎现场收集的痕迹、物证及其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影响现场勘验笔录中所涉物证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物证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收集方法是否科学、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是否精准等。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物证的有效性,提升公安机关办案效率。
物证的证据效力是指物证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证明效力,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将影响其证据效力。一个物证具有了特定价值与证明价值,并不一定具备了证据价值,必须用法律认可的程序证明物证来源于案件现场才具备证据效力,也就是说,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直接决定着证据合法与否[1]。物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中往往首先关注物证的关联性、客观性,容易忽视收集物证程序的合法性,因而会对其应有的证据效力造成负面影响。
现场勘验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3],是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实施的,侦查人员需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开展相关工作,《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收集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排除规则。为此,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涉及的物证必须予以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地记录,才能确保其证据效力。
物证收集程序不科学将影响案件侦查效率和证据效力。可能成为案件物证的材料包罗万象,侦查人员在对现场勘验时可依据物证表现形式选择科学的方法提取物证、保全物证,确保物证的特征、内容、状态等属性不发生损坏、变质、污染等影响其证明价值的变化。针对实体物证,侦查人员可将实体物证直接带回检查,针对不便携带的实体物证,可采取拍照取证方式;对于潜在手印,一般采用科学的显现方法并选择合理有效的提取方式,但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形成手印时脱落的微量皮肤也能作为DNA检验的生物检材,实际工作中如不能科学有效地收集此类物证,将会给案件侦查效率、物证证据效力造成负面影响。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精准性将影响物证证据效力。
1.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不够完整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不够完整的主要表现有:首先,现场勘验笔录中未准确记录“关键”物证。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关联性强的关键物证记录将影响案件侦查范围、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的确定等。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将依据收集到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物证进行案情分析,一般这些物证都能准确记录。随着DNA技术的发展,案件现场可收集微量生物物证范围不断扩大,侦查人员可依据的这类物证越来越多。若未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将这些物证的性状、提取方法、遗留部位准确记录下来,将对案件侦查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忽略“不重要”物证。案件现场存在多种物证,侦查人员需在勘验中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多种证据,为案件侦查奠定基础。如果侦查人员依据当时对案情的判断,仅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与案件相关的关键物证,未将指向性不清晰或者关联性较差的“不重要”物证记录在现场勘验笔录当中,如此将有可能影响物证证据效力,进而对案件侦查结果造成负面影响。最后,物证来源记录不详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侦查人员未在现场勘验笔录正文中详细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登记物证的显现、提取方法,因而不能依据勘验笔录了解物证收集过程,这将对后续物证检验及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造成负面影响。总之,笔录证据的瑕疵会影响所记载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还可能削弱所获证据的相关性[4]。
2.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不够准确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中与物证相关的记录不够准确的主要表现有:其一,未精确记录物证的位置。现场物证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因而其证据效力较高,若勘查人员未精准记录物证位置,将对案情分析甚至其证据效力造成影响。其二,未精确记录物证形态、大小、分布。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体现在关于实体物证的描述方面,比如实体物证的颜色、材质、形状、大小、分布等内容记录不精准,易使相近物证出现混淆问题,给物证证据效力造成影响。
在《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完善与提取笔录相关的规定。案件侦查、起诉中,笔录证据可证明刑事案件现场中物证的有效性,《办案程序》中增设了“提取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并未制定与之相关的规定。笔录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5],提取笔录对充分发挥证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适用于记录痕迹、物品、人身和尸体中物证提取过程以及结果。其一,记录扣押物品上发现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生物物证,既保证物证与扣押清单中的扣押物品相互印证,也保证物证记录完整性、配合检验鉴定意见,提高物证的证据效力。其二,记录人身上发现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生物物证,可充分反映物证合法性,同时保证提取笔录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其三,记录尸体上发现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生物物证。案件侦查中,主要涉及在犯罪现场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过程中不仅要对尸体进行损伤情况、致死原因等记录,同时还要对尸体上发现的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生物物证进行记录,可保证提取笔录和尸体检查笔录相互印证。
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实施的时空载体,承载着大量证明案件性质、行为过程以及各种关联关系的物证信息,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记录、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相关物证。刑事案件现场的物证收集效率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的水平,加之犯罪活动也日趋智能化,对案件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物证的收集技术、收集方法的创新,也给侦查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随着自然科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在现场勘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诸如现代通讯技术、DNA检验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等,我们要充分利用物证发现、显现、提取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现场勘验的物证收集效率。
《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规范侦查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需要树立“重程序”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过程规范化水平,为提升案件侦查效率奠定基础。其一,保证收集物证的程序合法。物证是影响案件侦查效率的重要因素,因而在收集物证时,在重视关联性、客观性的同时要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在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时,需基于收集物证程序合法的理念,依法依规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其二,加强学习,强化程序合法意识。通过相关的专题学习、培训或大练兵等方式,提高侦查人员法律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对现场勘验程序及相关规则的认知程度,适应公安大数据背景下的现场勘验工作。
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所采信的物证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收集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对物证的记录也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应避免因为收集程序的瑕疵、记录不精准等因素影响物证的有效性,确保所记录的物证充分发挥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