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佩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人们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法律普及带来的变化体现在发展的方方面面。高校作为曾经万千学子心中的象牙塔也愈发频繁的卷入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中,高等学校被推上法庭被告席也已司空见惯。鉴于此,全面分析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中常见法律纠纷的特点,做好应对进行有效防治是保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般来说,产生法律纠纷的主体之间大都存在利益冲突,普遍性、矛盾性是所有法律纠纷呈现出的共同特点。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其所发生法律纠纷的特点也相对独特。
第一,类型多样性。高校在教育管理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容纳成千上万的师生开展工作学习以及生活,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纠纷也纷繁复杂。
就发生范围来说,可分为内部纠纷与外部纠纷。内部纠纷主要是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与师、生之间形成的民事或行政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刑事犯罪行为。高校与师生之间不应该存在刑事法律纠纷,但是高校存在有刑事法律关系问题[1]。外部纠纷则是指高校与高校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体产生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纠纷。
就内容本身来说,可分为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在高校教育管理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涉及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以及高校与外部单位或者个体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侵权纠纷多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以及高校与师生之间。如大学生因寻衅滋事或者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因为偷窃、作弊等行为给与处分的,学生针对处分行为将高校列为被告,这些都属于侵权型法律纠纷。
第二,原因的复杂性与主体的特定性。高校作为被告的原因可能是作出记过、开除学籍甚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等惩罚性行为,甚至也涉及到近几年出现频率上涨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高校法律纠纷虽然产生原因复杂且类型多样,但产生法律纠纷的主体却是特定的,无非就是高校与师生之间、老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纠纷主体的特定性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法律纠纷。
第三,影响广泛性。高校以及高校师生在我国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高校数量在2900所左右,在校大学生数量在3700万左右。高校作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基站,承载着整个社会的希望,影响着国家的未来。每一起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都吸引着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平原大学学生孟某诉学校案。孟某与校主任发生争执之后学校以违纪为由将她开除。自此,这个22岁的女大学生走上行政诉讼之路。历时4年多,与学校对簿公堂十余次,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舆论,甚至引发省高院亲自关注督办。
齐齐哈尔医学院学生齐某与李某因在四六级考试中作弊被抓,学校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认为处罚过重,遂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书没有送达两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被告对行政行为进行举证的规定,该医学院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两学生作弊所用通讯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应撤销其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此类性质的案件较为常见,高校通常败诉居多,这无疑不利于调动高校行使其职能的积极性。原因在于高校行使自身职能时的确存有程序上的疏漏或者失当行为,因而其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范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中的职能行为,提高法治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尤为重要。
高校频繁陷于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严重影响了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校园氛围与学校风气产生消极作用。建立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落实防治结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与保证。
现代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高等教育迅猛发展,高校自身的管理体系却鲜有突破。往往是在法律纠纷出现之后,高校才不得不正面解决,对法律事件重视不足,教育管理活动不严格、不规范。现代高校对法律纠纷事件的认同度不高,缺乏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致使对于学生的管理不到位[2]。
高校应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原则。坚持将法治理论应用到日常教育管理的实践之中。要在实践中发现现行管理体系的不足,有的放矢不断完善,健全民主管理的同时落实法治教育。职能行使人员更应以身作则,遵守校规校纪,严守法律红线,确保行为的作出实事求是,有据可查,提高高校管理教育的公信力。
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教授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诸如“硫酸伤獯”“复旦大学生投毒杀人”等等。其主要原因是年轻不成熟和不懂法律[3]。据2016年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调查报告:在校大学生中对全国法制宣传日不知道的高达25%,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小部分知道和不清楚的分别占40%和11%,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自觉寻求法律保护的仅占6%,向老师、朋友亲人求助和自认倒霉的分别占40%和20%,自用武力解决的高达34%,明显存在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等问题[4]。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看出,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对于法律认知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对自己行为后果没有较为准确的预测,从而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因此,落实法律学习,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高校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将传统教育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将法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将法治思维灌输到师生日常学习与工作中。比如通过传统讲授进行普及,组织观看法制宣传视频以及关于法律教育的影像资料等,设置普法协会等,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律思维。当运用法律对自己行为后果进行预判成为一种习惯或者自觉后,能够有效的减少、避免违纪违法现象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也必将极大地减少。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减少高校法律纠纷的重要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描述性、解释性和反思性的,同时也是建构性的,它既能够融于法治原理、制度和实践之中,又可为和谐社会的治理提供创新和发展的理念支持[5]。教育管理活动中的关系越复杂,矛盾纠纷越激烈,当遇到问题找不到合适的救济方式时,便只能诉诸法庭。
对此,高校一方面要设立独立的申诉机构,拓宽学生申诉渠道,“当学生认定高校侵犯其受教育权,且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的方式来补救,又无权采取强制手段纠正或制止这种行为时,可向学校设立的独立申诉机构提出申诉。”任何阻碍、限制或剥夺学生申诉权利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建立独立的申诉机构,要确保成员构成的民主、公平,同时还需保证专业性与中立性,确保申诉过程的透明和结果的公正。
另一方面,高校应当强调管理者学习相关教育立法,确保教育管理活动程序合法。什么样的惩罚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作出应该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对于不按照程序作出的行为必须给与惩治。对于学生的诉求,一定要详细听取、严格核实,尊重学生知情权、辩解权和平等权,才能更好的确保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矛盾纠纷的解决渠道多元化,有利于更大程度的减少高校法律纠纷的产生,避免师生与高校不必要的公堂对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