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冉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为贯穿、落实党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实现刑事案件诉讼阶段及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价值,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窘境,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思路和数据支持,以期探索思路、积累经验,构建和完善便捷、高效,能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价值的认罪认罚制度下的速裁程序体系。
2014年6月在北京等20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4年8月,两高两部发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
2016年9月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成果经验总结基础上,2018年10月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至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正式入法,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速裁程序单列一节纳入一审程序。
两高三部于2019年10月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2-45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制度下速裁程序的具体应用,这为司法实践中速裁程序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界定。但就我国目前速裁程序适用率而言,刑诉法速裁程序5个条文,指导意见4个条文,仍显单薄。
据数据显示,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适用率已超70%。2019年8月,最高检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之所以将适用率定位为70%,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且呈上升趋势,其中绝大部分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对这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速裁程序,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符合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精神。
根据我国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是该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换言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定情形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无疑,大幅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会对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提升有很大的甚至关键性的影响作用。
据学者针对试点地区调研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在完善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了极大优势。截止2017年11月底,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限平均26天,人民法院审限在15日内的占83.5%;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68.5%;其中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93.8%。另有调研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9月底,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20余万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为3.35%,其中速裁程序占比2.52%。服判息讼效果明显。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和立法,是通过不断完善和扩大简易程序,以及建构速裁程序而实现的。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自《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其贯彻落实所取得的积极意义及成效是很明显的。刑事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②
根据刑诉法规定,认罪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学者认为,这里的“自愿”是法律上的自愿,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自愿,③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权衡利弊后,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而主动供述;二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如实。因此认罪具有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
对于“认罪”的界定,学界不同的观点大致如下:
第一,精确认罪说。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强调“认罪是对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可”。不仅要承认其犯罪事实,还要认同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这与概括认罪说的观点基本对立。
第二,概括认罪说。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该学说认为,“被追诉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承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包括对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识和认同”。
第三,自愿认罪说。孔令勇、陈卫东等学者认为“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愿地且不被胁迫地。
第四,综合认罪说。此观点对认罪观点进行综合概括,认为认罪不仅是自愿承认犯罪事实,还需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认知。
第五,实体与程序二分说。以王敏远教授为代表,实体的认罪认罚情节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程序的认罪认罚则是作为证据,影响定罪量刑。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认罪认定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即使对个别案件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情形下区别情况对待: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全案不宜认定为认罪,对全案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后一种情形,对如实供述部分人民检察院有可从宽建议权,人民法院则可对检察机关建议有选择权。
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作为启动速裁程序的必要条件是否合理存在较大争议。
认罚在不同诉讼阶段表现不同:
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向侦查机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自愿接受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明确确认签署具结书是自愿的,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罚的认定,重点考虑因素是其悔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此外一般还考虑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情节。
从宽含义有两层,一是实体上从宽处罚,二是程序上从宽、从简处理。实体上从宽主要指在处罚上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具体表现情形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缓刑、减刑或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等;程序上从宽、从简主要体现为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酌定不予起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和解,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选择权。
从所处诉讼阶段而言,认罪认罚与从宽并不完全一致,也不完全同步。适用从宽制度的侧重点在不同诉讼阶段体现不同:侦查阶段,从宽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从快、从简等;审查起诉阶段,从宽是程序与实体并行;审判阶段,从宽主要是实体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罚时适用从宽幅度大小的把握,应考综合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客观上,其罪行的严重程度
罪行本身的轻重程度与可适用从宽的幅度应成一定合理的比例。一般情况下,罪行越轻,从宽幅度应越大;罪行较重的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此外,累犯、再犯一般从宽幅度也应严格把握。
2.主观心理上,其是否确实有悔罪表现
其悔罪表现是判断其犯罪心理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其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尽量弥补或减轻犯罪损害后果,则说明其主观恶性小,从宽幅度可从大把握;反之,则从宽幅度严格把握。
此外,系初犯、偶犯,或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其人身危险程度及主观恶性一般更小,应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3.其认罪认罚情节所处的诉讼阶段
越早认罪认罚,越说明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则从宽幅度可从大把握;反之,则从宽幅度从小把握。
4.其认罪认罚情节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大小和意义轻重等
应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考量,准确界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及规范,评定标准的客观化,具体适用的公平公正,从而尽可能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
速裁程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从制度定位看,是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其本质是审判程序,但又涉及诉讼各环节。
速裁程序在侦查阶段简化取证程序,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缩短办案期限、规范量刑协商机制、强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审前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在审判阶段简化审判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指导意见中,速裁程序以“速”字当头,“速”之体现可见一斑。因此,用时短、流程快就是适用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尤其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较而言。具体体现在:
指导意见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并未对公安机关具体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应快速办理。规定相对模糊、笼统,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指导性而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相较于一般案件“30日+可延长15日”的审查起诉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能够快速由检察院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刑诉法224条的规定,一方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无需再受法定送达时限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承办法官无需再与其他同事互相协调组成合议庭的事宜,因此能够更加快速、灵活地组织开庭。
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可省略或跳过,但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在省略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仅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大大减少了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工作,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刑诉法225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审限是十日,其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审限可延长为十五日。因此,速裁程序的审限较简易程序的审限,进一步大幅缩短。
就目前我国法院繁重的审判任务下,其高效的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应杜绝为快而影响审判质量,甚至因快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等现象。
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中,在多元价值体系下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的价值冲突问题主要体现为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在速裁程序中如何避免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更好地实现速裁程序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应树立效率价值优先原则及保障最低限度公正原则。尽管这与速裁程序“快”,注重效率的立法本意有一致之处,但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认同。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刑事诉讼第一位的价值追求,重视效率绝对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在速裁程序中,仍应秉承公正第一,兼顾效率原则。
关于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主要由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速裁程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以龙宗智教授、汪建成教授、陈卫东教授等学者为主要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速裁程序应实行限制上诉原则,持该观点的主要为实务部门的有关人士。
尽管根据速裁程序试点的数据,速裁程序案件上诉率不超过3%,但从制度设计上完全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显然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就我国目前的速裁程序设计而言,笔者主张仍严格遵循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且在整个速裁程序适用过程中,都应坚持严格的证据裁判规则,同时完善值班律师见证制度,实现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注意对被害人的保护,避免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以钱换刑、以钱换罚等司法不公的出现,以更好的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樊崇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发展与完善.人民法治,2019(17):73.
②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法治研究,2017(1):57.
③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