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2020-11-29 13:37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一体检察官办案

庞 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700

一、“捕诉一体”的优势所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捕诉分离机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面也逐渐显现”[1]。因此,捕诉一体制度应运而生,“捕诉一体”是当前司法体制及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其施行后效率提升明显,基层捕诉部门检察官包括笔者在内对此欢呼雀跃,支持者对其优势做了总结和评述,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高案件质量。“捕诉一体”助力构建“侦、捕、诉”一体关系,确立检察官在诉前的全程引导地位,实现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前移,因而取证更精准、收集证据更全面、掌握事实更清楚,使侦查工作更好地为公诉做准备,同时案件质量也随之提高,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捕后无罪判决、撤诉和不诉发生,捕后退回补充侦查减少。

(二)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监督的主动性,使监督更精准、质量更优和效率更高。捕、诉活动都是为了出庭公诉、证明犯罪做准备,使得检察官必然以庭审标准审查认定证据,必须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解决于庭前,而这些就是侦查活动监督重点。“捕诉一体”需要检察官更加主动注重监督,自觉将刑事诉讼监督融于捕、诉工作中,结合办案的需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补强证据,巩固证据,为庭审打基础。

(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一是“捕诉一体”后,在批捕环节就介入案件,因此到了审查起诉环节只需对侦查机关改变的部分事实进行审查把关,避免了同一案件重复审查,实现“从零开始”转变为“递进审查”。二是“捕诉一体”使检察官获得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的便利条件,说服、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早在批捕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四)有利于提高逮捕案件质量,降低审前羁押率。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承担较高风险,必然在批捕环节更加谨慎,因而对逮捕的证据标准和“社会危险性”的把握更加严格,必然引起审前羁押率的下降。

二、“捕诉一体”的不利之处

“捕诉一体”实施以来,更多地从避免公诉阶段的重复劳动方面论证,提高了司法效率,但同时也不免担心是否更好地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价值,这也是反对者的诟病,然而这种担心并非多余。

(一)批捕权或被滥用、羁押必要性或被虚置。一是当捕不捕。检察官可能因担心受司法责任制的惩戒,更注重的是捕后的责任,人为拔高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造成打击不力。二是“构罪即捕”。将批捕当作公诉的附庸,不自觉地把逮捕作为起诉的工具和手段,为方便起诉而批捕;或者预计在公诉阶段可以“消化”也批捕。三是以捕代诉。检察官为有利于追诉而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然后利用优势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协商。四是批捕后要检察官自我否定作羁押必要性审查较难,加之捕诉检察官承担的工作量大,当天平向诉讼效率偏重时,势必会忽视或怠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缺失,有可能背离客观公正的立场。一是检察官为应对逮捕案件质量考核,对逮捕案件提起公诉将成首选;对批捕案件需要做出不起诉时,微罪不诉又成为首选,这些现象的出现,不排除是基层一些捕诉部门检察官更支持“捕诉一体”的原因。二是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和防范冤假错案。“捕诉一体”后,特别是检察官在批捕环节以自愿认罪认罚从宽为条件,甚至将其演变为一种变相威胁甚至胁迫认罪,隐患更容易在检察入口形成却被忽视,自然把在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先入为主地带入下一个诉讼环节直至审判环节才暴露。

(三)审查起诉工作碎片化影响,给法律监督带来弱化倾向。“捕诉一体”下,既要适应起诉的“精准性”,又要适应批捕的“快节奏”,办案节奏的不断切换导致审查起诉工作碎片化。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硬任务面前,投入其他工作的精力和时间减少,难免会出现重办案轻监督的现象。

三、正视利弊,探索解决之道

“捕诉一体成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必要配套措施,由此引出的批捕与起诉质量的担忧,还需要通过检察实践加以验证。”[2]正视利弊,积极探索在“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结合下,为不断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促使检察官正确履职,方是解决之道。

(一)更新理念,与时俱进,敢担当能担当。张军检察长讲,“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首先,检察官要与时俱进,要把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日益丰富的更高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我们的办案理念,把慎刑思想、宁失不经、不伤无辜蕴含于追诉之中。其次,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呼唤职业担当,当遇到热点、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时,善于分析研判,敢于独立做出决定,敢于直面分歧意见,敢于对自己的决定负责。这就要求检察官既要有责任担当之勇,又要有正确履职之智。

(二)为检察官大胆履职提供保障。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但也要消除检察官在履职中的患得患失。不可否认的是捕诉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最难,是风险最大、压力最大、最容易被司法责任制追究的对象,因此可以设立一些司法责任制追究的排除情形。一是建立容错机制。在实际中可设定一定比例的容错率,超过容错率的消极诉讼行为再设定否定性评价。二是合理设置捕后不诉率和捕后轻刑率考核标准,没超过标准的不作否定评价。三是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检察官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不追究责任,但规定中的“故意或过失”较笼统,期待对此做出细化和界定。

(三)突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就捕诉部门而言,专业化建设有助于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量刑等方面,把握标准,尺度基本一致,确保被追诉人得到公正处理,特别是常见、多发、轻罪包括速裁、简易程序案件,通过检察官精准量刑和释法说理,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感受到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案件质量监管。一是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重点对案件的实体、程序、量刑和监督工作进行评查,虽然这是一种事后监督,但其作用不可低估,对发现的错误要分情况做出严肃处理,有错必究,以儆效尤。二是按规定必须内部层报审批的案件,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为保证和提高案件的审批质量,应当对检察官报批案件作实体审查并阅卷,为防止层报审批走过场,应当一改以前只要没改变检察官原处理决定就可以免责的规定,所有审批人员都不能完全免责,以此强化审批者的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检察官办案组内的监督。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不仅有协助办案的职责,还要从制度设计上规定并赋予他们监督案件质量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组内监督是事中监督,具有即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特点。四是创新设立特殊情形下的捕诉分离制度。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案件捕诉分离,以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五是实行质量倒查问责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可以法院判决为标准倒推批捕和起诉质量问题。上级检察机关改变决定的案件,也是质量倒查问责的依据。

(五)对羁押必要性和监督等工作必须设置合理指标对检察官进行考核,以考核促工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必须防止在现实中出现羁押必要性被虚置、监督职能被弱化的危险,但要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就羁押必要性审查而言,如果考核指标过高,就可能出现为完成任务而有意把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做出批捕,然后再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导致逮捕权滥用。就监督工作而言,如果指标过高则会形成“勾兑”失去了监督的刚性;为防止追诉倾向,还要制定纠正漏捕、追诉漏犯的标准,比如规定有期徒刑以下的不计为有效监督。还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检察官主动监督。这是因为主动监督意味着要多做工作,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无有效的激励机制,很难引导和鼓励检察官面对困难迎难而上。

注释:

[1]王少华,谢维.关于如何创新捕诉一体化服务和谐稳定大局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2(11):106-107.

[2]张建伟.逻辑的转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与捕诉一体[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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