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视域下对网络隐私保护政策的研究

2020-11-29 13:37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网络体系隐私权行政

顾 瑶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 南京 210000

行政监管以政府为基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某一项事物进行管控,确保事物的运行行为满足基准需求。政府在施行监管时,其并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在相关政策框架下,对当前市场的失范行为进行管控。从网络层面来看,隐私保护政策的建立与实施,隶属于行政监管的范畴,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下,对网络隐私保护形成立体化监管,以此来提升网络运行质量。从网络病毒中抽样检测出,2018年,我国电脑主机受到木马、病毒等侵袭的数量约为200万个,且一般应用类软件对电脑主机均具有一定的隐私探查权利。从一般用户角度来看,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以娱乐、办公等为主,受限于自身电脑技术的能力,用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同时在网络体系本身的开源型、共享型机制下,将加大计算机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问题,令用户遭受一定的隐私风险。为此,应加大建立网络隐私保护政策,且政府部门应发挥出一定的职能效用,为网络用户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一、我国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现状

(一)用户隐私权

从法律条例来看,隐私权是以自然人为核心,其私有生活、私人信息等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确保自然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受到非法伤害,同时自然人对自身的隐私范畴公开形式也具备决定权,但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隐私权的划分仍存在一定争议,与隐私权相关的条例并不完善。当前,多数学者将隐私权定义为人们对属于自身范畴的信息具有支配权益,且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对于网络体系来讲,隐私权对用户在网络体系下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确保用户在网络中存储的各类数据信息不会受到损坏,同时,网络用户也不得泄露他人信息,如某一个人的敏感信息、图像等,其也可代表人格权的一种。

(二)网站隐私权政策体系

当前,网络多元化、数据化的发展,令每个用户节点每天都接收到多类数据信息,其既为用户带来相应的便利,也令用户接收到一定数量的垃圾短信。甚至部分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将用户的隐私信息,如姓名、电话、地址等泄露,给用户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相关调查显示,国内网站中具有保护政策的网站仅为70%,其余网站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并未依据用户信息设定单独的隐私权条例。此外,不同网站在对信息资源进行统计时,也施行精准的信息资源分类,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邮箱、联系电话、行业、爱好、住址、年龄、身份证号、教育程度、收入、婚配状态等。每类网站统计的数据信息具有一定的差异。各类网站在采集用户信息时,一般会展示在登录首页,并将各类信息明细,只有当用户填写信息或者是通过填写相应的同意选项,才可进行下一步的登录操控。而此时网站服务器将自动与计算机用户终端连接,存储用户的浏览日志。

二、行政监管视域下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网络隐私权,其是将网络作为监管对象,网络本身的动态化发展趋势,间接加大了网络本身的安全风险,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则应对网络起到全过程监管的效用。从用户隐私权角度来看,由于是网络体系三方共同承担的,即网站、用户、服务商,在整个体系运行过程中,用户处于被动地位,所有数据信息服务的主动权均在网站、服务商手中,对于用户来讲,如果其不应允网站相关条例的话,则将无法最大限度地应用网站权益。而政府职能部门在执行职能时,则是将用户信息作为基体,将用户的隐私信息界定为某一类数据信息,然后进行整体化监管,以保证网站在运行过程中,正确行使相关的权益,且不冲破法律自身的束缚。

三、行政监管视域下网络隐私保护政策的研究

(一)建立实时管控中心

目前,互联网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种定性化基准,其为人们提供信息服务时,内部不良信息也困扰着人们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在互联网体系建立初期,由于其各项活动均以人们为主体,为此,国家也将相关法律条例直接作用到网络体系中,2005年年初,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正式成立,对当时的网络体系来讲,其相当于网络范畴下的一个监管体系,其对网络运营体系下信息传输形式、内容等进行勘察,可及时受理举报信息,监管体系在最初运行过程中,由于网络体系本身运行存在匮乏,因而,对当时监管体系的运用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昭示着行政监管与互联网的融合情况。然而,此类监管体系对于信息监督的形式过于单一,并未将基于网络的隐私权界定到监管体系之内,非法人员则利用法律空白区,非法利用用户隐私信息。为此,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应将隐私权信息界定到行政监管下的网络体系内,并应形成独立的一类管控体系。

(二)加大行政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力度

网络作为最基础的交流平台,在泛性、适用性的作用下,网络体系的运营环境也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话题,对于隐私权来讲,其更是用户及政府职能部门关注的重点。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不仅应具备规范的监管体制,更应加强行政人员的专业性,确保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精准完成某一项工作指令。为此,应对行政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定期对行政人员进行知识普及与知识更新等,确保行政人员自身的知识体系可满足网络体系的发展需求。同时,应对行政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在制定考核试题时,不应局限于固定的知识框架,而是应以近阶段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网络体系的发展态势,来建立相应的考核匹配机制,确保行政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时,可及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避免损失。此外,在规范化教育下,行政人员可对自身进行正确定位,令监管工作成为自身的一种义务、责任,以此来为用户隐私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三)提升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实名制网络用户已经达到8.49亿,约占总体人数的64%,其中网络用户新增群体中,以低龄趋势为主,初中、高中、小学的用户数量激增,已经占据大部分数额量。产生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新时代网络大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家庭之间的教育等。为进一步加大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应以大数据下的网络用户数量为基底,如青少年、中年为一个阶层,计算机技术掌握程度的高低为一个阶层,为网络用户树立安全防护意识,以此来提升网络运营环境的安全性。

(四)政府应加大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力度

互联网作为目前社会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部分企业的运营离不开网络体系,为加大整体互联网运行的安全性,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可对互联网环境进行核查,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设分析,并制定周密的解决及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同时,政府部门应组建技术部,严厉打击侵害用户隐私权的技术,提升用户反隐私侵害能力。

(五)加强基于网络体系的设施建设

隐私权保护不仅需要相关政策约束、个人意识防护等,其中更重要的是利用完整的技术来对网络体系进行综合化防护,确保用户隐私权在一定范畴内得到保护。因此,政府部门应联合技术部门开发相关软件,针对网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来建立软件等基础设施,并应加大对技术类软件的研发与应用,确保软件的应用切实落到网络用户手中,为用户隐私信息建立长期有效的防护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环境的运营,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用户的隐私信息带来泄露风险,令计算机网络用户面临严重的信息损失、财产损失等。为此,政府部门应正确发挥监管职能效用,对网络环境进行核验,并采取相关措施规范各类运行环节,以此来提升网络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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