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情情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在案件被告人自愿阐述犯罪行为并自愿承担相应罪责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基于此,对于刑法视野下的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的探究有着重要意义。
现阶段,从宽处罚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第一,以案件被告人认罚与认罪为前提,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罚,在相应的法律流程中给出相应的从宽处罚处理,把控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案件当事人财产利益以及精神状态会相应产生的一些影响。第二,在刑法视野角度下,从宽处罚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这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对案件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保证被告人会为自身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能够有效平衡社会发展,助力法治社会的构建。第三,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如果认定相应犯罪案件可以从轻处理,那么对案件被告人可以采用从宽处罚制度。因为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处罚情景,对于没有达到相应界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从宽处罚制度。同时还应对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分析,进而确定案件被告人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
由于犯罪事实的法律特征与犯罪实施同后续的法律判决存在着有效性方面的紧密联系,案件被告人需要在认罪内容中加以区分。在案件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务必确保被告人对上述两方面的认罪内容有着充足的了解,进而确保后续制定量刑标准的公正性。同时,在案件被告人认罪阶段需要确定认罪对象的归属,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表明不同的认罪对象,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基于此,案件被告人在进行认罪期间,需要明确组织机构的相关法律形式,使得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能够依照认罪对象判定案件被告人犯罪的被动性以及自发性,保障法律判决的公正性。由于不同刑事案件的不同被告人进行认罪会产生较大的差别,需要相关法律人员依照案件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对其认罪的主观效果与客观效果进行细致分析,判断案件被告人在情感上是否有清晰的悔悟,并作为相应的法律判决依据。
认罚的字面理解为案件被告人认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判决,并依照相关部门给出的法律判决结果向案件被害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使得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案件被告人所犯案件达成相互统一。从案件被告人认罚的方面分析,需要依照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被告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借助针对性的分析,明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认罚内容具体呈现为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与行为的认罚[1]。行为认罚主要体现为案件被告人完全依照相关部门的法律判决结果行事,并充分结合自身所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案件被告人的认罚行为,要求案件被告人接受相关法律对其的判决及量刑结果,遵循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而增强各类犯罪案件判定结果的合法与合规性,使案件被告人充分认可相关部门给出的处罚决定,从根源上提升对各类犯罪案件的处罚效果。思想认罚主要体现为案件被告人从思想层面充分接受相关法律机构给出的案件判定结果,并依照相关法律条例优化并调整自身原有思维。案件被告人需要从内心接受相关司法机关给出的判决结果。同时,案件被告人应确保在正确的思想约束下不会再次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进而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使用效果。此外,在案件被告人认罚的前提下,需要确保有关部门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制定相应的标准,借助完善的认罪具结书体现出案件被告人的认罚态度,便于后续开展从宽处罚工作。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明确界定了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充分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认罚认罪从宽制度进行灵活运用,确保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给出合理的判决结果。在对案件被告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时,应尽量减小相关法律惩处对案件被告人心灵与尊严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案件被告人能够明确自身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案件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使得案件被告人能够充分反省自身犯罪行为,防止其再次出现相似的犯罪行为[2]。同时,在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应增强案件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充分提升案件相关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在刑法视野角度下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处罚对象、处罚类型、处罚种类以及处罚的查证。在案件被告人判决期间,不仅应充分考虑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和案件的实际状况,还需要考虑案件被告人的经济基础和责任意识;根据案件的判处对象当前状态判断认罚认罪从宽制度是否适用,进而把控认罚认罪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真实性造成的影响。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我国个别法律从业人员不适用于认罚认罪从宽制度。这需要相关法律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条例约束和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严格约束自身的处事风格和思想行为,严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概率。
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应充分结合案件被告人的诉讼程度和责任意识明确相应的认罚认罪从宽处理模式,从宽制度适用于案件被告人的条件体现为案件被告人完全了解自身的犯罪行为。但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公共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无论罪行是否严重都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部分案件被告人由于受到认罪认罚制度的影响承认了自身所犯行为,但没有相应的悔悟心理,也不能适用于认罚认罪从宽制度。对于确认自身犯罪行为并真心悔悟的案件被告人,相关司法机关应依照该案件被告人的具体状态及各方面因素判定其是否适用于认罚认罪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被告人接受案件判决时的压迫感,并且给予犯罪人员一次改过自新和成为合法公民的机会。
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流程与诱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影响了对于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罚结果。因此,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充分分析相似犯罪行为的发展经过及诱因,明确犯罪行为的类型,判定各类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于相应的从宽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案件被告人在判决期间,不仅应充分考虑案件被告人是否认罚认罪,还需要深入掌握相关法律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3]。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人员所制定的刑法种类主要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三种。其中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相关条件很难适用于从宽制度。为加强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使用效果,应将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归属于相关制度范围内,当刑事案件犯罪人员的初始量刑期限符合上述标准时,能够依照犯罪人员的相关表现对其实行从宽制度。在保障我国各类刑事法律条例含义的同时,提高相关法律机构对刑事案件犯罪人员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为确保对案件被告人量刑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法律判决前,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保证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真实可靠的案件证据与案件相关人士的言论,充分掌握刑事案件的发展过程与诱因,进而判定案件被告人的相关行为能否符合从宽制度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对案件被告人的判决量刑出现纰漏。根据充分的真实证据对案件被告人进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提高刑事案件的判决水平,提升认罚认罪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效果。
综上所述,在刑法角度下,人们对于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从处罚对象、犯罪类型、刑罚类型以及处罚查证四个方面分析刑法视野下的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应用,表明该项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刑事案件判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