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 园
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2011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结构模式僵化和体制建设混乱的问题,导致经济风险不断上升。为此,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供给侧改革政策提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要求,供给侧改革带来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契机,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义,目的是为了提高我国经济市场的调节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供给侧改革在给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添砖加瓦的同时,也对我国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自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概念和基本方略以来,事实和科学证明供给侧改革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混乱的市场秩序,完善法律的监管制度,减少企业寻租行为的出现。当前,我国的很多产业部门仍然停留在传统模式上,传统的以投资需求与外贸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造成了产能过剩的局面,供给侧改革是解决这种局面的有效方式。一方面,通过提高企业相关产品的质量,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及经济结构的优化,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对消费者消费需求的分析,选择消费者真正青睐的竞争性产品,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是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在供给侧的改革的进程中,经济法成为其平稳推进的制度保障。自1993我国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总共有200多部经济法规出台,这其中金融法、财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市场主义经济的平稳运行保驾护航。经济法既是市场法也是社会法,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供给侧改革的对象与经济法的规制对象的一致性上。通过不断完善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和权限划分提供正确的指引和方向,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正确的指导,促进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表现为具有经济权限的市场主体。供给侧改革的出现给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带来了挑战,首先供给侧改革的出现对市场主体的创新和活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新型的经济法律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积极性。政府承担着完善市场的创新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的任务,市场主体则需要将供给侧改革带来的挑战转化为动力,提高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供给侧改革要求通过经济法制度明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始终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的角色是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引导各市场主体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轨迹,切不可喧宾夺主。因此,政府与市场的供给侧改革中的地位还需要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来进行明确的说明和阐述。
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如若市场的发展仅由其自身进行,则会出现自然垄断和市场紊乱的情形出现,政府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必须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主要面临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协调挑战。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求企业完成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及补短板的任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其通过发展和投资第三产业达到优化消费环境及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的目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制度是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这种保障具体包括积极的财政政策保障、政府的投资保障、稳健的货币政策保障及健全的金融体制保障等,对应我国经济法宏观制度中的预算法律、税收法律、货币法律及金融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制度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微观法律制度,主要以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竞争法律等为主。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在市场规制制度下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和发展,市场规制制度是市场秩序的根本制度保障。供给侧良性改革急需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的市场秩序,这都需要通过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制度来管理。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下,非公有制的经济一直是市场规制制度保障的重点也是难点,原因是非公有制企业力量薄弱,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急需建立全面的市场规制制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激发非公有制活力和创造力,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国家干预主体制度及市场主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国家干预制度中国家需要以制度的形式明确简政放权的具体策略,比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将部分行政许可制向登记制改变等。市场主体制度包括除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及经营主体。社会组织承担着为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搭建沟通桥梁的作用,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可以通过确立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经营主体是经济法主体中最为广泛和基础的主体,也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群体。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经济法应当始终坚持各种类型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防止政府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区别对待,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分配制度及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完善经济法的主体制度。
完善我国的各种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首先是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要从最主要的税务制度着手,推进分税制改革,通过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占比,改变中央政府与地方财权失衡的局面,合理地分配中央政府财权与地方政府财权。另外,政府应当构建合理的减税制度,减轻市场经济下企业的负担,对创新发展型企业给予税法制度上的支持。其次需要完善的是金融法律制度,在供给侧改革的进程中,要加强银保监会的金融监管能力,促进金融体制的革新和进步,规范货币市场和货币工具的正确适用。最后,有必要对我国的产业政策法和发展规划法进行更新,明确各产业部门的新型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高新企业的投资和扶持力度。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市场规制制度的建设要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上,主要是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破除市场贸易壁垒,打破行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造活力。供给侧改革将人民的需求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动力,这其中保护人们在满足需求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是消费者权益法的首要任务,通过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促进消费者群体的消费增长。竞争法律制度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最核心的力量,通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互配合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同时构建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
现代经济在市场主体与政府共同协作下才能稳步推进和发展,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市场要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当合理地进行宏观调控。虽然供给侧改革给我国经济法带来了新的困境和挑战,但是相信在我国政府、社会组织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经济法相关的市场主体制度、宏观调控制度及市场规制制度都能进步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将持续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