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原因分析及法律对策

2020-11-29 12:12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发包方工程款承包方

包 云

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江苏 宜兴 214200

通常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资金数额较大,建筑周期较长,各方合作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合同制定和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结算阶段产生各种纠纷问题。近些年来,工程结算纠纷问题日益显著,由于结算时的法律关系较为繁琐,金额较大,容易影响双方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原因及法律对策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能够通过法律,加强合同条款管理,减少纠纷产生。

一、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类型

(一)黑白合同结算纠纷

在建筑工程中黑白合同较为常见。其中白合同主要是在完成竞标之后的胜诉合同,黑合同主要是除了基本工程合同之外,签订的和胜诉合同不同的补充合同。在司法中,对白合同和黑合同的判断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两个合同必须是同一个条款内容。第二,两个合同内容上存在不同点。具体而言,也就是合同内容中能够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内容对当事人的影响、作用等进行阐述,并包括建筑项目价格、质量、工期等内容,假如这些内容存在不一致性,那么就可能会出现黑白合同。

(二)竣工内容结算纠纷

一般而言,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都会结合建筑工程图纸内容,为发包方编制一份详细的预算报告。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承办方还需要结合实际施工建设情况,编制一份详细的决算报告,并通过发包方审核检查之后,发包方才能进行工程结算款支付。在实际建筑工程结算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工程的竣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相比存在较强的复杂型,再加上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常常是承包方为了成功承建工程项目,忽视发包方设下的竣工缺陷,容易导致在工程竣工之后,发包方利用各种理由,认为工程没有竣工且拒绝对其进行验收,出现竣工内容结算纠纷问题。

(三)违约纠纷

违约行为可能发生在发包方和承包方。针对发包方而言,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没有根据约定时间支付建设工程进度款项,供应材料没有根据时间规定进入施工场地,或者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导致工程出现停工。针对承包方而言,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不管是哪一方存在的违约行为,都会在最终结算过程中出现违约金,产生违约纠纷。

(四)建筑工程变更纠纷

当出现建筑工程变更时,需要承包方针对变更情况做出书面申请,具体对并更内容、工程量等内容进行描述,并获取发包方签字同意之后,才能开展施工。通常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结算纠纷包括合同签订之后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增加了的工程量,隐蔽工程记录没有通过第三方确认,只是承包方自身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和结算。

(五)施工材料、设备价格差异纠纷

通常建筑工程的建设时间较长,在长时间建设过程中,不同时间段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可能也会存在不同。当出现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就会在施工材料、设备价格结算过程中产生纠纷。

(六)工程款发票纠纷

建筑工程一般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工程款付款,发包方会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该进度的工程款项,但是会在支付进度款项的过程中忽视发票索取,没有及时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发票。同时,一些不正规的承包商也会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向发包方提供发票,比如没有收到全额发票等理由,这种行为会导致在最终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工程款发票问题出现纠纷。

(七)工程款尾款纠纷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也就是在工程竣工之后,承包方对该工程依旧有一年的保修义务,而且发包方也会扣留5%-10%的工程款,将其作为工程尾款,从而保证承包方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由于工程款尾款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承包方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尽管承包方履行了保修义务,但是发包方却在保修期过后拒绝支付尾款,导致结算纠纷发生。

二、现阶段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原因

(一)市场供需关系之间存在不平衡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快,一方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快速发展背景下,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建筑施工单位数量越来越多,促使各施工企业在市场份额竞争中更加剧烈,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发包方的认可,承建更多的项目和经济效益,并接受发包方提出的各类条件和问题,促使自身利益降低,而且还对最终的结算阶段造成影响,容易出现纠纷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缺乏法律意识

现阶段,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都缺乏法律意识,上到企业领导层、管理层,下到企业施工人员,法律知识都比较缺乏,而且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对承包方的资质和自身的资质都缺乏一定的认知,没有进行相关信息搜集和分析,甚至并不了解承包方的分包行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反复、仔细的检查和检验,更没有经过专业法律人员的核对,很容易导致后期产生各种纠纷问题,而且自身处于诉讼的劣势,会逐渐产生各类财务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影响。

三、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对策

(一)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要提高对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建立法务部门,完善内部管理和施工管理,在处理各类问题时有效通过法律手段,避免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自身处于交易劣势,减少财务问题发生。

(二)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合作

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要有专业的律师参与其中,针对合同起草、拟定、落实等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和指导,尽可能减少合同方面的纠纷发生。同时,在出现纠纷问题时,律师能够第一时间解决,明确纠纷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掌握建筑工程结算规则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就需要掌握以下几项规则:①尽管失效的,经过双方认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依旧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②在白合同有效期内,只利用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不能当作最终双方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假如承包方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产生的差价,那么就可以当做结算依据。③假如在施工合同中签订,承包方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错项进行责任承担,承包方就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针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或者施工合同中并没有签订的漏项、错项等,作为超出承包方签订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应结合实际结算。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指出将行政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只能根据行政审计的结果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假如行政审计长时间没有进行判决,而且承包方没有过错,就可以在经过司法鉴定之后确定工程价款。同时,假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由于施工合同无效或者缺乏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就利用行政审计结果进行工程价款确定。⑤假如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建筑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依旧能够根据合同中的事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⑥假如针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且这些合同均被确定无效时,应该根据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价款内容进行结算;假如很难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应该根据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假如无法确定合同签订的时间和顺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对多份施工合同之间的差价进行分配。⑦某些损失没有纳入结算范围内,假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就需要根据约定进行,假如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就可以另行索赔。

四、总结

总之,建筑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后一个环节,决定了工程是否圆满竣工,假如在这一环节出现结算纠纷问题,不仅会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还会对整个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因此,针对工程结算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应对,提高法律意识,掌握建筑工程结算规则,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纠纷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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