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消防救援支队萨尔图区大队,黑龙江大庆 163000)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能够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准确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抓住主要矛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如何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进行准确定性进行说明。
防火监督工作归根结底是研究建筑物的工作。因此,建设工程的定性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标准、检查要求、检查所依据的规范等都是不一样的。在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中,我们常说新、改、扩建工程,就是指从消防角度说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工程,这与常规领域所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概念有很大的区别。
新建工程顾名思义就是平地起高楼,从无到有的建设工程。扩建工程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向外部扩展的建设工程。改建工程是指在不改变原有的主体建筑结构的基础上,在建筑内部进行改造。包括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装修、内外墙的保温工程等。举个例子:一家三层商场,商场中间设有中庭,现准备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同时,将二层、三层向中庭处延伸,即原有二层、三层营业面积扩大,原有中庭面积缩小。那么该工程应如何定性?是改建工程还是扩建工程?我们通过分析可知,该工程属于向内部扩张,并没有在原有基础上向外部扩展,只是内部营业面积发生了变化,而占地面积、建筑物体积、建筑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笔者认为该工程应该定性成改建工程或进一步定性成装修工程,不应该定性成扩建工程。
不同类别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正常来说应该按最新版的消防技术规范执行。但是对于装修工程笔者认为不应该一概而论,不应该机械地执行最新版规范,应该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合理的执行恰当的规范。举之前的例子:一家三层商场,2012年取得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后正常营业,2018年重新装修。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消防监督检查所依据的规范。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例(以下简称建规),2015年5月1日起旧版建规作废,新版建规开始实施。该场所装修后应该执行旧版建规还是新版建规呢?首先,从工程角度讲,该工程应定性为改建工程中的装修工程。我们分析一下装修工程的本质,如果在装修过程中,一是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二是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装修前使用性质是商场,装修后使用性质还是商场;三是装修过程中原有的消防设施、疏散楼梯的数量及设置形式、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均未发生变化,且未对原有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造成影响。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该商场的装修工程看成是顶棚、墙面、地面、货架、隔断等在材质及造型上发生了改变,但与消防直接相关的东西,本质的东西未发生改变。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新版建规来要求是不恰当的,应该实事求是,按照旧版建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而与之相对应的,如果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等,即当与消防直接相关的东西发生改变时,就应当执行新版建规。所以同样是装修工程,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改变建筑的用途、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的情况很多,例如将办公楼改成宾馆,这类工程大多很容易定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复杂结构建筑及大型城市综合体不断出现,使得建筑的定性变得越发困难。例如,在过去,一家三层的商场其功能单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就是商场,一至三层完全是营业区域。现在一个三层的商场其内部功能复杂,可以说包罗万象。面对这种功能复杂的建筑我们应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功能更加复杂的商场。那么新的问题出现了,商场要视经济情况不断调整经营范围,可能将原办公区改为营业区,将原营业区改为餐饮区,将原餐饮区改为电子游艺厅、网吧、培训学校等。面对这种局部改变使用性质的工程,我们应该如何定性?是定性成商场装修工程还是定性成改变用途?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宏观来看,局部改变使用性质后,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如果局部改变使用性质后,建筑整体的定性未改变,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未改变,地上三层的商场调整经营范围后还定性成地上三层的商场。那么该工程应定性成装修工程,不应定性成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与之对应的,如果地上三层的商场,一层局部改为超市,二层三层改为饭店,那么这个地上三层的建筑物再定性成商场就不合适了。
前面我们分析了商场内部的结构、组成及各部分所占的面积、比重等因素对商场整体使用性质的影响,我们分析一下外部环境对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影响。以生活水泵房为例,当一个生活水泵房设置在一个高层住宅小区院内时,毫无疑问,这个生活水泵房应该定性为民用建筑。同样一个一模一样的生活水泵房,设置在一个石油化工企业内,那么这个生活水泵房应该定性为工业建筑,再详细的划分应该定性为戊类厂房。那么问题出现了,同样的一个生活水泵房,设在住宅小区里就定性为民用建筑,设在石油化工企业内就定性为戊类厂房,是不是有一个定性错误?都没错。因为大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整个体系发生了变化,所以同样的生活水泵房有了不同的使用性质。
对于公寓,大多数人认为是公共建筑。举个例子,一幢高层公寓,建在某中学附近,设计单位给定性成高层公共建筑,因为建规表5.1.1民用建筑分类注解2中明确说明了,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3.3.3条也指出: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也就是说,这个公寓定性成了公共建筑,也按公共建筑设置了消防设施。
笔者认为,建筑物的定性和建筑物的名称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建筑物叫“xx住宅”,最终未必定性为住宅;建筑物叫“xx公寓”,最终也未必定性为公共建筑。之前建规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提到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其实也明确了一个大前提,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也就是说,该建筑不是住宅,这是前提,在这基础上研究定性问题。那么到底如何定性呢,本人认为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的定性。在建设之初,交纳土地出让金,办证时就决定了该地块是商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2)规划的定性。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也在证件上明确标明了该公寓是住宅类公寓还是宾馆类公寓。(3)其它方面定性。除了土地、规划能作为主要判断依据外,还有个人能否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标明的产权时间是40年还是60年等,也都能作为一个判断依据。
除此之外,按照《住宅建筑规范》中的说明,住宅建筑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住宅单元为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按《住宅设计规范》2.0.1条的条文说明,明确了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如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我们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和问题。发现问题简单,解决问题难,特别是解决复杂的问题更难。这就需要我们科学、认真地分析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对相应问题进行准确定性,就一定能将问题正确、合理、高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