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研究

2020-11-28 07:40张德群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关键词:民法典

张德群

摘 要:自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对新中国史上首部《民法典》审议通过后,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获得了重大成果。其以人民为核心,重视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并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公平的推进也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本文当中,则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贯彻方法

前 言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综合性强且基础性显著的法律,其基于民事主体之上,对其各种事件以及权益保障、义务管理等涵盖其中,涉及内容众多,且对于我国社会生活规则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自今年我国审议通过《民法典》之后,其便已经被积极应用于各个角度与多个领域中。并且在《民法典》开篇便明确指出了其实施所遵循的绿色原则,加强民事主体在开展任何民事活动前均需要保障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为绿色原则的实施与应用提供巨大推动力。

1.绿色原则定义

绿色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既遵循了绿色、节能、环保的理念,同时也积极响应了我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此同时,在《民法典》当中,绿色原则是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自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发展理念,并积极推行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发展理念。立足于我国持续增长的人口数量与资源、环境间所存在的矛盾基础上,为达到人与自然和平相处而不断地努力。

2.《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内容

在《民法典》中,绿色原则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其一,在《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当中,其明确指出了绿色原则便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时,均需充分考虑到可能对环境、生态所产生的影响,在保障活动开展效果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消耗,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民法典》当中,其还从整体上对民事活动开展时所需遵循的环保行为深化为每一位民事主体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的实施与应用。

其二,在《民法典》中,其还针对不同的问题对绿色原则规定进行了分别规定。从特权编角度进行分析,规定民事主体无论在从事哪一种活动期间,均不可违反规定任意丢弃固体废物,随意排放污气、污水等损害到自然环境与生态健康的物质。同时,加强对土地的保护,节约资源消耗,从根本上缓解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与资源间所存在的矛盾。同时,要求民事主体杜绝随意浪费资源、影响自然环境与生态健康的行为出现。

其三,从侵权责任编角度进行分析,《民法典》中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处规定。除去对环境造成污染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外,还规定存在生态破坏责任的行为也同样需承担法律惩处。除此之外,《民法典》中还将所有的条款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行为与导致的影响明确了惩处的方法以及具体情况。基于之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民法典》中立足于之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基础上,加强了对环境共治的管理,为构建全面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3.五个“力度”把握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重要措施

3.1保障力度,提升生态制度创新的集合影响力

民法典中有关生态保护的表述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系统构筑了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拓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重要法治工具。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3.2基础力度,提高生态文化共进的联合推动力

民法典总则中对资源节约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度,且立足于民事主体各项活动开展的基础上,对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管理与约束,在给予其活动开展自由的同时,需依法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还要培育良好生态文化,形成生态意识、节约意识以及环境保护意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实施与应用,作为培育形成主体合力的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载体具有巨大的推动性作用。

3.3抓手力度,加大生态目标共享的融合获得力

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与其生态保护义务紧密结合起来,重视推动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理念的实施。同时,《民法典》中还要做好对各省、市、县、区、乡、村民事主体管理行为的了解,推动和谐美丽城市、乡村的构建。物权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还需严格遵守污染中关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方面义务的实施,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实现生态经济目标共享。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进一步体现自然环境与民生发展齐头并进的发展趋势。

3.4关键力度,强化生态经济共建的整合平衡力

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效果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及发展方式间存在着直接性的联系,并且在《民法典》法律规定当中,明确民事主体行为全面化符合对环境的保护及资源的节约,尽可能以极简包装、较少消耗来代替大量不必要的浪费,重视资源的回收与重复利用,加快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展示出生态经济共建的整合平衡力。

3.5底线力度,生态安全共治的综合治理力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生态安全是基于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基础上获得重要保障,且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局面。而在《民法典》当中,其明确了民事主体在出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健康以及严重资源浪费情况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惩处。进行生态安全共治,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此加大了我国生态文明體系底线构建的力度,展示出生态安全共治的综合治理力。民法典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把生态安全共治纳入常态化管理,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遵循依据。民法典规范大家的环保生态行为,是中国要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长久富裕道路的决心和魄力的具体体现。除此之外,确保民法典有效贯彻实施,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全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更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对推动环境改善与国家生态文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其还能够利用自身鲜明的环保色彩来推动人民群众对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践行新时代背景下“绿色、节能、环保”理念的实施与推广,以法推动治理,加强法治文明对生态文明的影响,推动绿色原则的大力发展,为实现自然与人类共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魏宏斌.绿色原则的裁判功能、适用要求及法律效果[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35(05):59-70.

[2] 唐玲玲.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19(03):77-81.

[3] 吕忠梅课题组,吕忠梅,竺效,巩固,刘长兴,刘超.“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J].中国法学,2018(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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