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职员遇到性骚扰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履职尽责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性骚扰案件审理后给出了答案:面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袖手旁观。
张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炊事员。2015年11月10日,张某的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触碰其胸部,张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表示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曾经摸过她的腿,要求不和郑某分在一个班组。当月17日,由于“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连续3次被拒,张某选择了报警,并自18日起未再上班。
同年11月23日,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月25日,餐饮公司作出《责令上班通知书》,随后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2月,房山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及300余元的工资差额。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性骚扰,判决餐饮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事发处没有监控,也无其他人目睹张某所述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没有认定,但郑某已經认可其触碰到张某胸部的事实,餐饮公司项目经理亦称郑某平时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我”这种“玩笑话”。张某考虑自身安全,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预防类似事情的再发生,然而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餐饮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更是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