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
摘 要:我国改革开放这四十多年来,在法治领域内的建设不断发展完善,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从法治建设的几十年历程来看,不难梳理出存在这三对变与不变的关系:其一,即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客观形势,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广泛且深刻的变化;但我国领导人对其发展的重视程度和处于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定位从未改变,党和国家都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其二,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与要求有了很大变化,但宪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的根本性地位始终未变。其三,法治建设的理念与内容有变,但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始终未变。以上三对变与不变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内在逻辑。
关键词:三对关系;法制建设;法治建设; 内在逻辑
我国法治建设可谓是经历了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从最早提出的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依据法律、有法可依;从依法治国的提出,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体现全面这个范围;从建设法制体系并且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到要建设一个法治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建设一个法治中国,更加重视法治,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我国治国理政中基本方式之一的法治,已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意义,并且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改革开放已到了第四十多个年头,需要不断促进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如此,必然离不开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发展规律的把握和认识。回顾法治建设走过的几十年历程,始终存在着最基本的逻辑主线,即以下三对变与不变的关系。
一、法治建设面临客观形势有变,但党和国家对其重视程度从未改变
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如今,我国法治建设随着时代潮流的日新月异,所面临的客观形势亦是变幻莫测。然则,从建设法治的几十年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领导人对其发展的重视程度和处于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未改变,党和国家都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要。
1.面临的客观形势变幻莫测
改革开放前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深受到错误思想的极大影响,我国法治领域内的发展一度遭受曲折,走了很长的一段弯路。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会上深刻地总结了“文革”带来的惨痛教训,客观性地做出重大调整和部署,即“做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此后,我国法治可谓得以重生,逐步进入到恢复与重建的时期。党的十四大后,面临市场经济的挑战和要求,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下进行。党的十五大以来,伴随国内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一如既往第向前不断发展的外部条件,法治建设的内部、外部环境有新的变化。党的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又面临社会发展的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后,客观形势更是极大变化。国际上来看,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例如:世界上大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类的影响更加深远,同时伴随着巨大的有好有坏的不确定性因素。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已处于近代以来发展最好的历史时期,经济以势不可挡的速度迅猛发展,各领域制度体系也更加完善。但是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出现了很多的艰难险阻和难啃的“硬骨头”,并且中国共产党党内还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客观形势,此时的世界形势,国情和党情都早已经截然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既更加严峻又存有机遇。为了更好更快的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九大上提出了,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这一重要方针,提高为在新时代也必定要遵循的方略。可以说,法治建设形势随着时代发展处于不断变化中,尽管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如今是面临着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之新高度,也踏上了发展的新征程。
2.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从未改变
法治建设的过程虽面临的客观形势日异月更,但是有一点始终未变的,那便是党和国家对其发展重视程度和处于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定位从未发生改变。
1978年开启改革开放征程,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尽快更好的恢复我国各项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快速走回正确的发展道路。时任国家领导人的邓小平同志明确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2此后,把法制建设放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对其重视程度的重要定位。党的十四后,根据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根据形势境况及时做出重视法律制度的决策部署。为紧跟国家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法治不缺位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上向党和全国人民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把依法治国明确在党治理国家工作中,是居于基础性、主导性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八大后,更加看重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法治建设工作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关键位置进行谋划和展开。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同志以其深谋远虑的战略定位,坚定地将依法治国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首次在全会上专门研究和探讨法治方面的若干问题,还通过了相关问题的决定。一言以蔽之,党和国家不仅始终如一重视法治的发展,而今更是前所未有的重视法治。
二、法治建设的任务与要求有变,但宪法的根本性地位未变
法治建设的任务与要求有变
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与使命,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与要求亦是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处于不断变化中。党中央就明确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历史任务。”5党的十四大后的任务和要求是:“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为根本任务。”61994年12月4日,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以法治国”的科学论断。他指出法治建设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07年黨的十七大也着重要求,举全党全国之力贯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同时需要加速脚步建设法治型国家。
中共中央领导人坚持以问题意识为发展的导向,不断总结前人的丰富经验,重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要发挥法治的重大作用。书记还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8这两组十六字方针,不仅赋予了法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还不断推进和开创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局面。党的十九大根据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新任务,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定要矢志不移、毫不动摇走这样一条道路: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言而喻,从改革开放直到今天,对法治提出的任务与要求是不断变化更新、不断与时俱进的。
宪法的根本性地位始终未变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它经历了数次的修改和完善,目前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它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代表。具有治国安邦总章程之称的宪法,是其他一切普通法律的制定,均必须以其作为基本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也都必须要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所有一切的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同时,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法律依据,也必然非宪法莫属。我国法治不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离不开这一基本遵循,宪法居于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性地位始终未变,始终具有一种根本性和长期性的作用。
從几十年的实践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从正式的颁布到贯彻实施以来,不管是在经济建设和发展都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还是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和领域内的发展,也都是需要宪法作为保障和起到推动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其实际上就是依照我国根本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关键之处就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9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定位了具备根本法性质的宪法,在法治发展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它是经过长期发展的实践证明了的,是完全符合我们国家发展实际情况,同时又与时代要求和潮流相一致的好宪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势必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和不同领域,这就要求有一个总揽整体并协调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抓手就是宪法。我国从法制到以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再到建设法治中国,都要求把宪法作为核心,宪法在法治建设中是居于根本性的地位。
三、法治建设的理念与内容有变,但党的主体地位未变
法治建设的理念与内容有变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注重强化我国法治工作的问题,为使法治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做了不懈努力。我国法治建设最早的提法是“法制”二字,强调制度。1982 年的修改宪法中,将“法治”一词引入宪法之中,这是制度建设成熟和实际情况需要的条件下,更强调和重视治理。实际上,“在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变化,实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强化与发展”。11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后,持续推进法治工作建设。并于2018年3月11日的宪法修改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最新修改是以根本法的方式,致力于促进依法治国理念继续得到新发展。在党的十九大上还提出,要将良法与善治在一起结合的法治新理念,即:“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2“良法”与“善法”的相融,是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基本方略与理念的认识不断走向深化。
我国法治建设而今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也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其理念与内容上,出现了以下几个变化:首先,是从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转变为全面依法治国,从范围领域上凸显的新变化。其次,是从制度层面上的变化,即是提出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13这是党和国家实现长期执政和治国安邦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也是从国家层面突出法治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