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縣副县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68.8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8.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这是他入狱后发出的人生悔悟。他说:“自从在2002年11月第一次收下一建筑公司老总送的贿赂款后,自己就一发而不可收拾,让膨胀的私欲一次又一次攻破做人的根本底线,在罪与非罪的斗争中一败涂地,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回忆自己犯罪的经过时,他说:“当时县里开发农田整治工程项目,当我分管的部门负责人给我送钱时,我便感受到自己手中权力所带来的威力,同时,亦觉得下属一定收的钱更多,于是自己开始收钱,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我所收受的160多万元不义之财,让我成了历史的罪人。是它,让我以一己的私欲公然挑战党纪国法的威严;是它,让我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的资格;还是它,让我在年近花甲时步入了监房……从此,便失去了人生最珍贵的自由。”
法律评析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就是说,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贿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犯罪案件五花八门,“讲原则”的贪官也见怪不怪。只是,这些贪官的所谓“原则”,究其本质都不过是用来掩饰其贪腐的“保护色”,以便能够保全自己,贪得更多更久,从而实现“升官发财两不误”。
“有原则”的贪官,有时或许也能迷惑一些群众,甚至由于其贪腐只收熟人、只收办成事之人的高度隐蔽性,还能博取“清正廉洁”的美名。而且,从行贿者的角度来说,“有原则”的贪官值得信任,至少在没有实现利益交换时不会有损失,因此行贿者更乐于与其打交道。所以,这类贪官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快速敛取大量财物,可谓名利双收。然而,每一个贪官最终都难逃被查处的结局。“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案例中的D县副县长李某陶醉于“自己手中权力的威力”,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底线的失守、羞耻感的丧失,使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彻底发生了异化。他的犯罪经历反映了不少官员腐败堕落的共同轨迹。上述案例充分说明:让手握权力的官员“知耻”,应成为引导其拒腐防变的“必修课”。否则,一旦“无耻”之门洞开,成则信念丧失、价值崩毁,权力寻租必然紧随其后,腐败是早晚的事。
(摘自中国检查出版社《晒晒权力,聊聊权利——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作者:王建华 叶水荣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