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香港回归23年来,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香港原有相关法律长期“休眠”,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置、力量配备、权力配置等方面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明显缺失和短板,导致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处于“不设防”状态,让内外破坏性力量有机可乘。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得不到惩治,国家安全就无法得到切实维护。香港国安法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4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特区有关机构按照香港国安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共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这是香港国安法强有力执行機制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法律执行到位的重要保证。
需强调的是,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不会影响香港特区对自身管辖案件享有的执法权、检控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关系。这将使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和活动更加有力。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在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保障下,香港国安法定能发挥实效,有效防范、制止、惩治极少数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切实保护大多数市民合法权利和自由,有力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法治秩序,为香港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保持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摘自《北京青年报》 本文作者:新华社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