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媛
“价值中立”通常指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在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于问题并得出的结论,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原则,发端于以孔德、斯宾塞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系统地阐释于马克思·韦伯。
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最先对“价值中立”原则做出了阐释。他们的主张是社会科学研究应当以普遍的规律及客观存在的现实为主,研究者们需要通过“价值无涉”的方法去观察、研究和解释研究资料。这种观点建立在一种假设之中,也就是承认了客观事实可以通过人类的研究活动如实地、不加粉饰地呈现,并且得到概括。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理想的原则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客观世界的作用,以及社会科学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研究的特殊性。首先,在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例如田野调查、小组访谈、问卷调查,研究者都会基于其自身的价值倾向,通过问题设置、动作、表情等方式,影响到最终的研究结果。即便是在文本分析这样看似客观的研究方法中,研究者也不免会受主观好恶甚至是意识形态的左右,有选择的解释研究资料。其次,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无感情、无思维的自然界,而是本身就带有情感和主观性的人以及社会关系。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在对话的过程中难免有传播和理解上的误差,而研究对象也会因其个人感情对事实加以筛选、保留甚至是歪曲。
笔者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程序上,主观价值判断对研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研究框架的选择以及对研究对象的解释。在这两个方面,社会科学研究都很难保持其完全置身研究外的纯粹客观性。
自20 世纪90 年代初,“市民社会”已经成为了中国乃至世界上一个极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式,并为各个学科所应用。中国首次系统译介市民社会思想的是邓正来与杰弗里·亚历山大在1999 年编著的论文集《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这一时期,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方面通过系统译介国外研究,另一方面旨在为未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范式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发。
但在选择市民社会思想作为分析框架解释问题的时候,研究者无法做到“价值无涉”,甚至还会受到“价值先行”的影响。对市民社会的阐释和理解都出于各自的社会现状的影响和现实目的的相关诉求。
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马克思在这里强调,市民社会本质核心是“物质生产关系总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
我国对市民社会研究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思想的开放。俞可平认为,“市场经济新体制对于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将导致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崛起。”[2]其次,国家实现了从对社会严密管控到寻求与社会合作的转变,为中国“社会自主化”进程提供了条件,迫切期待相关合伙方式的出炉。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快,人民当家作主的意愿和思潮愈发凸显。这首先体现在知识分子圈子中,八九十年代,有一批民间组织和文化社团在主要城市中蓬勃发展,市民社会理论框架的实用性不断增强。
韦伯认为,科学研究者在理解社会现实时是有高度的倾向性的,不是通过随意的挑拣得到的。对于研究者来说,社会事实“宛如海滩上的卵石在等待着被拣拾”,科学研究者到底会拣起哪一颗卵石,“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它去打量世界的精神眼镜”。[3]如果如前所说,连研究方法、分析框架本身都会带有研究者主观价值色彩的话,那么借由这种方法分析的文本、研究资料,也会相应地被裁减和筛选,以符合研究者的主观意愿。这样一来,如果研究者带有某种强烈的目的性或倾向性,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也就会大打折扣。
当市民社会被用作一种分析框架来分析中国社会的时候,就面临了西方思想在中国的适用性的问题。在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西方汉学家最先做出了研究,但他在解释历史材料的过程中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带上了西方现代性的价值标准,通过对清末民初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的个案研究,他得出“中国存在市民社会”的结论。
市民社会的研究进行中,还有学者质疑了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应用于中国之尝试的不适应性。中国在当时改革后出现的资本主义企业并没有从国家的控制下摆脱出来,没有达到能联合起来,去影响国家从而为自身谋求利益、改变社会的程度,其独立生存和发展仍依靠传统体制。所以,即使要把西方的概念拿来解释中国,也应当因地制宜地有所改变。
韦伯承认了社会科学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会尤其筛选那些与自己价值思想相一致的资料,但也清晰地指出,在选择过程结束后,研究过程当中则必须要理清思路、公正客观,把握好科学、中立、严谨的态度。
如果把“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看作一组相互伴生的概念,我们也就可以解释前面所述市民社会思想复兴的时代动力了。正是在二战之后,世界范围内愈发强烈的“大社会、小政府”的趋势促使市民社会思想成为了有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西方汉学家分析中国社会时出现的谬误,来彻底否认市民社会思想的参考价值。
邓正来提出,中国学者不仅把市民社会理论当作一种“实体社会资源”,即将其作为中国发展的具体道路和目标,而且将它作为一种“解释模式资源”,[4]即将其作为认识及解释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分析框架加以采用。在近代社会,商会的发展过程的确培养了市民参与社会的能力,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组织观念得到提升,通过参与社会组织活动,起到改善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晚清到民国,市民和社会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虽然刚刚萌芽不久,但也表现出对社会转型的一种强烈的渴望,为研究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转型提供了解释和参照资源。
也许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不能成为中国效仿的目标,但是不能根本舍弃以国家和社会二元关系作为一种分析框架的作用。毕竟,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关系贯穿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并非哪一种文化中独有。并且“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所涉及到的是现代政治合法性这一跨文化的普遍性问题,因而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分析概念。”[5]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权利的多方向分化、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变革、科学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也在向前演进。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我们也应当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力求避免将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两个概念对立起来。
在当代中国,如何更好的增加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是一个严肃的话题,采取了质化、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并不是证明社会科学研究严谨性的“不二法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要超脱出意识形态和个人价值观的束缚,就需要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合二为一,在实践中把握研究事实和价值判断的内在连贯性,摒弃和唯物辩证法、社会主流价值观等主流意识意识形态相背离的功利目的。
在研究中,研究者要对各种可能对研究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预判,从感性和冲动,走向更加理性和成熟,才能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不断地探寻和追求真理。而只有这样的社会科学研究态度,才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