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燕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 阿富汗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保护法和版权法等法律,逐渐与国际接轨,遵守TRIPS 协议。 中国企业如果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而分析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及应对之策具有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阿富汗的研究,何杰分析了中阿两国近年来经贸合作现状,认为两国经贸合作仍然面临规模小、结构单一等多方面挑战。 张海征和任风雷从国内安全形势、经济现状、资源分布等多方面探讨了阿富汗的投资环境,认为存在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建立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必要性。 代琤和李洪玺分析了阿富汗石油法相关规定和合同模式,认为中国企业投资阿富汗油气项目面临多重风险,从而提出了对应对策。 对于阿富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源以及国家安全方面,就该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研究比较欠缺。 本文通过分析阿富汗相关法律法规来整体把握当前该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
1960年阿富汗政府颁布商标法(Trademark Law),规定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 商标申请人可以是阿富汗国内企业,也可以是外国企业。 阿富汗的商标审查机构是商事法院,商标申请的委托书由阿富汗外交部予以认证。申请费用包括了申请表费(100 阿尼),商标费(1000 阿尼)。申请人可以在10 天之内向初审商事法院对申请结果提出上诉。 商标申请被刊登公告后的4 周之内无异议,即申请成功。 商标被最终核准注册后还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一次。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其他异议,法院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商标。 商标一旦被注册将从自注册之日起每10年更新一次。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备案登记才能对第三方有效。 2008年阿富汗工商部颁布了商标注册法(Trademark Registration Law),规定了15 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形式,并规定国际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可享受该法赋予的权利,即使该商标未在阿富汗注册。 商标注册法规定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之后可以根据商标所有者的要求延长10年,但必须在期限届满前6 个月内,向中央注册办公室提交其更新申请。 同时,商标所有者在商标延期保护期间不得对注册商标进行变更。 若所有者将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未在期限届满前6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商标所有权将被终止。 如果商标连续3年没有被使用,商事法院可以发出商标权终止命令,除非商标所有者在规定的时间为其不使用商标提供正当理由。
2008年阿富汗信息与文化部颁布版权法。 版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不限国籍)拥有对出版或者以隐喻名称播出的作品的独家版权,保护年限为50年。 如果作品首次出版、播出或发表的地点在阿富汗境外,该作品必须在首次公开之日起30 天内在阿富汗境内出版或播出才能得到阿富汗版权法的保护。 如果作者死亡,著作的继承者有权在收到信息与文化部书面通知后出版死者作品。 如果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继承者未出版作品,信息与文化部将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要求继承者发表该作品。 如果多人参与创作,每人都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享有特定份额的所有权。 第46 条规定,作品发行人必须合法获取作品及其副本的出版权,不损害作者权利。
阿富汗宪法第79 条规定要保护作者的权利,指出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方案来促进知识、文化和艺术的发展,并鼓励和保护各个领域的科学研究。 阿富汗国内外私有投资法批准企业的投资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销售和使用专利、商标及专有资讯。 阿富汗于2016年7月29日加入世贸组织,成为WTO 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缔约国。TRIPS 协定旨在缩小世界各地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差距,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 TRIPS协议规定了商标保护的类型并要求成员国必须对专利产品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测试,规定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等多项知识产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于2017年5月14日在阿富汗生效,标志着阿富汗成为国际工业产权联合会的一员,联合会其他国家在阿富汗的工业产权都能得到保护。
阿富汗市场充斥着在邻国生产的非法持有知名品牌的假冒商品,一些有价值和驰名的阿富汗产品如地毯、干果和新鲜水果则以邻国的标志和品牌进行交易。 阿富汗社会没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集体意识,盗版DVD 和软件在全国各地销售,假冒药品和建筑材料也很普遍,这样的环境间接影响了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布局方面的前瞻性,企业往往未能提前建立长远知识产权规划,对于市场商标抢注等情况预见性不足。 若企业不及时向市场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一旦面临商标等被抢注的情况,会导致自身品牌、技术被竞争对手利用,从而丧失竞争优势。 企业未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不同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异,这会增加风险不确定性的范围。
尽管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认识,但实践中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自我保护工作仍然存在漏洞。 首先,企业对于侵权行为的认识和态度模糊,在受到知识产权侵害时没有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甚至未采取应急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阿富汗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企业可通过阿富汗民事法庭寻求司法保护。 但部分企业在权衡损失时,往往因为需要向法院支付一定费用或者需要提供各种手续而疲于维权。 其次,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低,缺乏相应的人力和财力,不注重企业内部知识产权防护制度建设。 企业一旦陷入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纠纷时,难以及时做出应急反应和解决筹划。 这不仅会扩大企业的损失,也不利于企业良好形象的构建。 总之,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很难让企业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规范会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严重制约。 首先,企业人事管理不善可能会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企业缺乏激励措施,就会降低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乃至导致其离职。 而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频繁流动会带离一些无形技术到竞争对手企业,对企业来说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损失。 其次,部分企业对专利、商标、合同等未建立知识产权档案或智力成果库,对已有的专利、商标和著作等没有形成统计性的数据,不利于企业对内部知识产权信息的掌握和对潜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为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潜在风险。
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任何一个“国际版权法”可以在全球完全通用,因此中国企业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视中阿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积极防御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在加强对阿富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环境研究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国际标准的一些变化与共性,坚持依法经营和依法治企,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合理构筑核心知识产权权利体系,防止抢注。 即使在阿富汗市场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前,也应该考虑申请商标和专利保护。 同时,企业需要保留自己的律师和顾问,也可以尽可能寻求阿富汗地方律师专家或知识产权顾问。 企业还必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预警方案布局,有效预防各种知识产权风险带来的损失。
完善知识管理制度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 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促进机制,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要加强各类合同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订立和监督履行工作。 中国企业可以与阿富汗境内的专业法律机构合作,邀请当地法律顾问到企业中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或者开展经验交流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自行研发的专利等技术成果除通过登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外,还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 企业同时应对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后涉密资料交接、竞业禁止等进行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