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峰
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烟台 264006
服务于偌大的中国市场,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市场监管执法一度成为饱受大众诟病。虽然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之后,市场监管的乱象有所减少,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如何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依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未设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个职能部门之前,市场监管呈现出“分裂割据”的局面,政府依据市场类型将市场划分给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辖。这种划分虽然看似泾渭分明,但忽略了市场往往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监管,这种“分裂割据”造成了当市场发生了需要多单位协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时,各部门之间都不愿意配合,都希望将事情推给其他部门做。而由于各部门之间是平级关系,遇事的主管部门面对其他部门“打太极”的工作方式也毫无办法。这就导致一些本能够快速作出反应的案件被耽搁,影响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效率和效果。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开作战,当事人处理事情时需要各个单位去递交材料、开具证明,繁琐的工作机制十分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延误事情办理进度,还容易给人留下政府部门办事难的印象[1]。
纵观我国市场监管的发展,其实一直存在一个实践误区,那就是在管理时存在前紧后松的问题,管理人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对准入门槛的设定上,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限制,而放松了对进入市场之后的人和事进行监管。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不可能预判出可能发生问题并采取举措避免状况发生,反之,监管部门似乎总是对市场问题后知后觉,事情都已经发生了,但监管部门对事情的前因后果一点头绪都没有,只能从头开始调查。这种监管体制不利于监管部门提前发现问题,并通知具有类似问题的企业主或经营商进行整改,导致市场案件频发,极大的降低了市场监管的效率,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2]。
所谓术业有专攻,特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也是相对固定的,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这就需要申请其他部门的协助。打个比方说,如果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有企业怕被查出问题,就通过各种方式妨碍执法,这是税务部门就要寻求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帮助。由于这几个部门联系比较频繁,税务部门的执法人员可能就会往往忽视执法过程中的规范,直接打电话让另两个部门派人过来。这样的执法行为,容易让群众认为政府机关拉帮结派、串通一气欺压民众,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市场监管机关对人手的需求量大、要求低,执法队伍中难免会混入少数法治素养较差的人,他们在执法时往往置法条于不顾,只图尽快完成任务,这种暴力执法的行为不仅会损坏执法机关的形象,还会引起群众对政府的质疑,导致政府的公信力缺失[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帮助传统市场监摆脱了“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强力保障。但市场监管的问题,并非是成立一个监管总局就能全部解决的,因此,结合我国当前形势,本文将对市场监管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如下思考。
成立协调机构是避免相关监管部门推诿扯皮,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首先,上级应抽调熟悉各部门分管事项的人,最好是分别从各监管部门抽人来组建新的协调机构;其次,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机构成员应在分析问题研判问题之后给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上联合会的方式交给各部门领导进行审议。这样一来,协调机构的设立,便能明确各部门责任,促进各监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共同发力,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市场监管应有始有终,贯穿整个事件的始末。如果只是在事前进行监督,就只能够保证企业在进入市场时是合格的,但不能确保企业进入市场后不会进行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在事中监管阶段,随机抽查企业并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在事后监管中,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后果进行总结,其他企业予以警示,引导整个行业市场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能为了求快、提高办事效率而不遵守相关程序的规定。要做到执法与程序并重,尊崇国家、法律的意志。二是要强化执法监督。推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地方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的实行者,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丰富他们的执法专业知识尤为重要[4]。
我国在经济发展加速的同时,随之而来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暴露新的问题。因此,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之前存在的市场监管问题,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扬长避短,更好的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同时应当与时俱进,对市场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不断创新市场监管的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