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琳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一笔对外付汇业务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其中部分项目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A: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原则上仅需审核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40号)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情形的,银行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Q: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金额均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企业应如何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A: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金额均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企业应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Q:办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付汇业务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A: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付汇时,代垫交易双方必须有关联关系,且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原因超过12个月的,或是非关联机构代垫分摊业务的,银行应告知境内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及非关联关系代垫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非关联代垫款”字样。
Q: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A: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如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Q: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代理企业用境内外汇划转支付运费业务时,银行需要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吗?
A: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代理企业用境内外汇划转支付运费,由划出方银行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Q: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是否必须在每次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签注?
A: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Q: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机构是否可以办理保险项下的结售汇?
A: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外汇业务时,除赔款资金可以办理结汇或购汇外,其他保费等资金必须原币划转。
Q:企业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无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A: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而并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
Q: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以不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
A:银行原则上不审核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也无需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仍应要求企业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在此情况下,企业应配合提交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单证。
Q:员工因公出国时,企业是否可以到银行购汇并提取现钞?
A:境内机构提取外币现钞,应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办理。因公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