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贤利 陈刚 徐萌 金康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 430000
随着国家工程项目投资与日俱增,工程项目管理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2014年《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印发在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办法》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向迈进了一大步,但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
《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于2014年8月25日实施。其目的是为保证工程质量、完善工程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基础设施建设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旦出现问题必定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质量在工程领域是重中之重。《办法》的实施让建筑工程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得到提高、建筑工程客体的质量追责制度得到强化。
根据《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办法》第二条则强化了建设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个人责任追究,从法规上明确责任主体,精准了质量责任定位[1]。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及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办法》第七条则规定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这就是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立下的军令状。同时,现在的“两书一牌”制度也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若项目出现《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项目责任人就要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则是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建议给其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注册执业人员则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停止执业一年至终身不予注册的不同程度的处罚。一切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情况都将公布与众。所有应对事故负责的项目主体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个人征信体系,给予其一定的信用惩罚。而《办法》第十六条则明确要求项目责任终身追究,意在无论你是调离、退休等都无法避免相应的惩罚。只要项目出现问题,就要对其负责,接受相应的惩罚,同样要将违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且接受同等处罚。
与如今建筑工程相同,明长城也有着“保质期”,按照轻重追究责任的办法为赔修、革职。明朝采用了物勒工名制度,采用逐级分工的办法,明确各级区域、分工,负责单位的名称、官员、工匠都被详细地刻在石碑上,甚至在烧制的砖上都刻上烧制单位的名称。这就是较早的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2]。
从物勒工名制度到修防责任追究制再到如今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每一项制度的实施所带来的效果都十分的明显。奖惩有度带来的就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工程责任的强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要更加明确,从明长城修建、水利工程中可以看出,明确的分工,责任主体的划分使得各级人员不能模糊责任主体,从而逃避惩罚。这样就避免了罚不及人,做到奖惩有度,一方面能够调动所有人员的积极性,让其对自己负责的部分产生一种归属感;另一方面也能够让追究责任时分清主次责任,从而进行相应的惩处。责任终身追究制要采取灵活的执法措施,借鉴清朝修防终身责任制中的经济追赔措施中的细则,可以看出灵活的执法措施的重要性。
《办法》的实行顺应了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的趋势,响应的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号召,体现了真正的有法可依。一方面,终身追责会使责任主体在自己所负责的部分尽心尽责,不偷工减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像一个个零部件,只有五个项目主体都齐心协力才能让万丈高楼树得起站得稳。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每个环节最基层的领导者[3]。
在建筑领域,有些人害怕被追责就选择了不再担任项目主体,以此来逃避。因为有了《办法》的约束,极大多数工程师在做项目的时候不敢放开手脚去干,害怕出现费力不讨好的情况,做事都是尽可能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
实行建筑工程终身责任制符合建筑工程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责任界定不明确、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尽管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其进步意义,理当不断地完善它,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利国利民的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