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静,叶民英
(1.池州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院,安徽 池州 247000;2.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06)
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推广,电子商务对社会生产关系变化的影响作用也在逐渐增强。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产业行业部门的交易边界,市场交易模式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无边界化的新特征,这也为法律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无纸化、数字化交易的出现考验着法律监管的覆盖能力,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正式颁布,开启了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一轮市场变革,同时也为电商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深入分析时代变革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对于电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与市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进入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网络使用规模已经达到了8亿人,较2017年增加了2000多万人,尤其是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已经占到全国总人口的98.93%。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的便利性与快捷性为电子商务的快速普及奠定了行业优势,2017年我国参与网络购物的居民已经达到了5.33亿人,较2012年增长了一倍多;庞大的网购规模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2017年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就业人员数量达到了4250 万人,其中直接从业人员数量为310 万人,而间接带动的就业人员数量已经接近4000 万人,并且一直呈上升趋势,电子商务正在深刻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经济活动,加速推动着社会生产活动的网络化、信息化[1]。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电商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也推动着新一轮技术革命与产业革命的到来,电子商务行业在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稳定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也是“互联网+”背景下供给侧改革纵深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人们对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加,网上交易、网络购物等现象逐渐增多,随着淘宝网、京东网的推广,参与网络交易活动的居民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我国逐渐进入了电商时代。2016年国家根据产业行业发展的变化情况首次提出了“新经济”一词,电子商务即新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正在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据有关数据统计,2018年我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数量已经到达9 万多个,并有跨境电商、B2C 等48家电子商务企业成功上市,从图1 中可以看到,2012-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一直呈上升趋势,在2012-2016年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GDP 增速,因此这一期间的交易总额占GDP 比重也在持续上涨,截至2018年交易额规模已经达到了31.63 万亿元,较2012年的7.85 万亿元高出了3 倍多,并且在2016年交易总额占GDP 比重达到了35%以后就一直保持在35%以上水平。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这也对加快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图1 2012-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变化趋势
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正在引领着我国社会经济与居民生活走向互联网时代,也挑战着传统经济活动的法律秩序,推动着电商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推出的,2004年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与电子商务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一部法律,其目的在于完善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认证,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界定、发展原则、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提出。之后又在2005-2011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从发展目标、发展内容、发展方式等方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予了明确规定,尤其是2007年出台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从政策层面明确了电子商务的总体发展目标,并且将总目标从业务水平、服务体系、创新能力与支撑环境等方面加以细化,肯定了其产业地位。在一系列政策引导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逐渐步入正轨,服务模式也更加多元化。但是,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直缺少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制度对其行业发展的各方面给予法律保障,这也导致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过去一段时间频繁出现违约、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3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历经6年的研磨,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拥有了实质性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在行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规范、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的稳定性都需要针对性的法律条款给予明确规定,这既是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
随着网络技术开发与运用水平的提升,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客户资源流通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场所,通过快捷、便利的广告推送模式,电子商务能够更加灵活的为客户提供周到服务。借助移动支付、在线物流、线上售后、网络维权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可以满足市场交易活动链条中的各项服务需求,已经成为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兴产业部门。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着传统商务模式向信息化与电子化的转变,也催生着新的市场交易形态与商业形式。而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与交易关系预示着合同式劳动关系的效能弱化,从法律上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约束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商企业与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2],例如:B2B、B2C 等商业模式在法律上是否归属于电子商务行业?如何确定淘宝店铺、微商的法律地位与税务关系?这些问题都属于《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规范电商行业的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活动打破了交易活动的地域限制,交易的即时性与跨区域化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也让消费者能够体验多元化的商贸服务。但是,建立在远程服务上的交易行为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明显弊端,经营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对产品或服务信息资料的认识更加完备,这就为部分商家的消费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导致网络平台中以次充好、虚假信息、诈骗广告等违法商业活动屡见不鲜,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仅仅通过网络店铺的宣传图片、广告信息等内容进行决策,往往面临着较高的交易风险[3]。此外,电子商务活动在网络环境下被无限放大,服务范围与产品内容呈现出几何形式的增长,服务与产品的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与多元化,这在满足消费者服务需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大了消费风险。例如,部分投机分子建立与网络银行或者正规电子商务平台相似的网站域名,借此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资金,严重破坏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电子商务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其所产生的一系列信息安全问题也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保障,以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与犯罪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行有其特定的交易规则与模式,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规则、协议条款与服务政策是构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以往立法中并没有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在出现纠纷时难以提供明确的法律判断依据,法律执行效力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4]。其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规则或者协议通常是由电商企业提供,在交易双方出现争执时也主要是依照上述规则或者协议进行裁决,这就导致电商企业“自主监管”行为的出现,必然会增大市场交易风险的发生概率。在温蕾、王洪亮等人的研究中发现,参与网络购物、消费的用户通常不会仔细阅读电子商务交易条款或者规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合同的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也就难以得到有效制止[5,6]。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商企业单方面变更合同或者修改协议的行为非常普遍,导致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完全处于从属地位[7]。《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保障电商企业与消费者的公平、公正的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是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逐渐形成的,从已形成的法律条文来看,主要是围绕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以及相应条款的“法律责任”展开,对电子商务的活动主体、监管主体等进行了阐释,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必然产物,电商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行业从业者与消费者有着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对其正当权益进行了保障。首先,《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将符合法律准则的电商从业者纳入到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保证了从业者在平台经营、税收缴纳、行政监管等方面的正当利益[8]。例如电商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从业者有进入与退出平台经营的自由、自主权利,退出平台经营后有权力索取之前缴纳的平台保证金等,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开具的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其次,《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搭售服务”“押金退还”“大数据杀熟”“信息安全”等方面,严禁电商企业利用消费者的偏好、兴趣搭售商品,隐瞒商品详情,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电子商务法》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信息安全”与“交易规则”的保护方面。首先,《电子商务法》对电商企业主体的身份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保障了交易活动的可追溯性,保证在争议出现时能够及时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与查找,从而降低了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其次,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方面,电商法对于合同规则的具体化与精确性给予了明确要求,针对以往由于交易规则不明确所导致的违约现象,交易双方在合同订立以及买卖过程中所承担的监督、投诉等权力与义务也得到了肯定,这一法律规定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规范化具有实质性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争议的有效解决,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质量提升,《电子商务法》第58条至63条明确给出了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办法,以法律形式对争议解决的确定对于交易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提升了交易效率,在以往电子商务争议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会由于法律的不适应性导致争议处理的不顺畅,进而给交易双方以及第三方处理平台带来时间、财力与人力资源的浪费,抬高争议处理的社会成本。《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争议出现的处理方式、解决争端的机构以及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也降低了由于争议造成的社会成本。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点低、速度快,行业内部仍然面临着融资难、效率低、发展模式老旧等现实问题,《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肯定了电商行业的经济地位,同时也对于“电子商务促进”给予了法律保障,明确要求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将电子商务纳入到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运输流通、电子商务统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战略背景下,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护,这也为电子商务发展享受更多的国家优惠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中小电商企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入,缓解行业发展的资金压力,为行业内部的转型升级、技术革新与模式创新带来了历史机遇。
行业发展初期的法律保障体系通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导致市场交易活动的违法现象普遍较多。对违反市场交易行为的活动进行相应处罚既是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又是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法》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各类违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处罚方式,对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例如,《电子商务法》对于欺诈、搭售、杀熟以及盗卖个人信息等现象给予了明确惩处规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交易双方的法律意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一方的惩处也是对其他交易者的重要警示,从而减少市场违约、违法行为的出现,促进市场环境的净化与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顺应互联网经济形势下的时代产物,新常态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商行业的地位,也为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基础。然而,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现阶段,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制问题很难通过单一的法律文本得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立法应当遵循行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内在逻辑体系不断完善,根据时代变化的现实要求持续改进,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