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萍 陈子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
随着企业高速发展,机电设备采购规模与招标管理工作日趋频繁,对招投标工作提出的要求日益升高。面对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招标单位存在规避招标行为、招投标流程流于形式等,建立健全企业采购与招标管理机制,加强流程监控就显得至关重要。
企业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对机电设备的认知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新动态不可能全面了解,通过公开招标,让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加入竞争,企业能及时掌握最新状态,扩展视野,对市场更为了解,有利于企业采购到更优质、价格更为合理的产品。
由于招标文件特定的法律效应,招标文件的质量确定了投标人及产品的质量,企业在招标过程中,为防范不规范的供应商、不符要求的产品进入,会对供应商资质、产品具体指标严格把关。这样,对拟定标书的相关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了企业相关人员自身技能的提高。
公开招标促进了公平竞争,避免了权力干预、暗箱操作,一方面是防止腐败,另一方面,相关人员也应理解为对自身的保护。
由于招标的时间长,招标代理等费用增加了时间成本与采购成本,企业对一些科研生产急需的设备,有时会采取一些措施规避招标。例如:数量拆分,以分批次采购的形式来开展机电设备采购工作,从而有效规避招标工作:擅自变更招标方式,按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标的,以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来进行,人为、故意的将部分潜在或比较适合投标单位给排除在外。如此一来,市场上一些质地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没有机会投标,而企业的分批次采购也难以降低成本,实际损失的还是企业的利益。
在招投标流程中,设备采购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各项条款全部都符合当前现行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由于招标单位对设备自身要求和市场调研不够,在资质要求、指标要求上具有偏向性,经常出现只有一家或两家应标的现象,导致招标产生流标次数较多,延长了招标时间,影响了招标效率;在一家的情况下,不存在有效竞争,无法达到招标的目的。
按招标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起30天内必须与中标人签约。企业往往在签约前就价格、交货期等要素,与中标人再次展开谈判。虽然企业为自己争取了更多利益,但其行为,已违背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标后,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得有实质性改变。这些主要内容就包括品名、型号、价格、关键指标、质量、交货期、付款条件等。这些要素的改变将否定整个招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况轻重可予处罚。
针对以上招标单位规避招标行为、招投标流程流于形式以及招标后的签约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企业可召集丰富招标管理经验和有专业管理水平的人员,建立自己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这个招标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建立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招标管理流程和监督体系,为整体招标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根据“事权”、“组织权”、“评标权”、“决标权”分离的原则,可设立招标工作机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流程内容,赋予不同分工和权限范围,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条件。
制度中规定机电设备招标采购模式,明确各模式的范围。因邀请招标模式有其严格的限定,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招标一般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模式。
对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企业监督机构应发挥作用,依据制度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招标人员除自身加强廉洁意识,熟悉招投法相关知识外,应有高度责任心,认真分析和研究机电设备招标技术问题,如果有条件或时间允许的话,可以到设备的生产厂家、使用厂家展开实地调研或考察,不能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限制区域。为保证设备质量,在设定的投标人业绩、技术、商务条件时,要注意考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保证足够的竞争性。建立招标文件内部评审制度,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性、合理性、有效性,提高招标文件质量,有效减少招标中流标现象,从而达到招标的目的。
企业招标人员应认识到投标文件具有的法律效应,一经招投标,改变合同中关键要素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保护企业自身利益,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建立采购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可将此格式合同作为要约一并发出,从而减少了中标后签约过程可能发生的合同条款的纠纷,根据投标文件,补充合同细节则可,既合规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