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若可,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本证券市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经营理念。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显著加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这种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同时使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成果,改变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和会计信息披露方法,废除传统的交易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观念与技术与国际证券市场同步发展。虽然日本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大大低于美国证券市场,但在走出国门,到国际证券市场上开展证券业务和开放本国的债券市场上,日本并不落后。从这点来看,这也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也正是因为日本效仿了美国证券的经营模式才得以发展到今天的程度。
除市场理念外,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比较多地借鉴了英、美两国的经验,在立法管理方面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但同时也注意吸取了英国自律监管制度方面一些合理的做法。
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废除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允许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日本证券业经历了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采用注册制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通过对注册资本金规定的细分,将一般概念的“承销业务”与“主承销业务”严格区分开来的,既给更多的券商留下了从事承销业务的发展空间,又从根本上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总的看来,战后日本监管部门对市场准入管制的效果很可观,使得金融机构的数量不能任意增长,把超额利润保留在金融业内部以维持现有金融机构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赶超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
日本对证券市场放宽了限制。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促进了金融的证券化,为了应对这一变化,搞活证券市场,日本扩大了交易。主要体现在:允许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设立银行子公司,相互渗入对方业务领域;放宽了对自有股份回购的限制,同时证交法也相应地修改了有关公开回购、收购状况等规定;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制定股份注销特例法,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了罚则;解除设立持股公司禁令,颁布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分阶段解除了有关股权凭证业务、股价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的禁令;废除了传统的交易厅,全面采用计算机交易。
在金融大爆炸式的改革中,1998年12月日本废除了证券交易集中在交易所的规定,认可上市企业的场外交易。这种金融大爆炸式的改革突破了单一市场集中交易的限制,促使证券市场的交易向多样化的市场交易进行转变。改变柜台交易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补充思想,重新确立柜台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改善其流通环境和交易手段,强化其市场交易职能。此外,各大证券交易所降低了上市的标准,创设面向风险企业的“新市场”。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日本证券市场一贯坚持的宗旨。特别是泡沫经济出现和亚洲经济危机发生后,日本证券市场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如: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必须启用“适时信息披露系统”实现信息披露电子化;为了防止不公平的交易,新建立了顾客资产分别保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自我资本和交易责任准备金有关规定等,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稳定了市场发展。
但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证券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规模尚不及一些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规模。一方面,由于分业经营体制的限制,目前,证券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渠道单一,仅仅能从事与传统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业务。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公司传统业务在盈利中占比过高且分布不均,包括:自营、经纪、股票承销、委托理财等,直接投资、并购咨询等高附加值业务,并且在客户需求设计产品的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同时,证券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太过单一,服务缺乏区域性,对客户和产品服务缺乏分层。
证券市场规模偏小,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目前中国金融资产结构中,银行系统资产占比过高,证券市场资产(包括股票、企业债、证券化产品,但不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占比过低, 融资结构失衡使中国金融系统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系统,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法律、诚信环境及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有效性和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以来,逐步建立了与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但是,与海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在一开始就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并在1999年前后基本处于中央政府为主控制的状态之下,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程度较高,创新主体受到较多制约,创新机制不够灵活。
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若干领域内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多头监管、监管缺位以及监管标准不一等情况,整体监管架构尚不完善。尤其是多层次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体制和监管制度有待建立或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及交易体制也有待进一步规范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创新产品的推出节奏不断加快,创新产品之间以及创新产品与现存产品之间的关联度不断增加,跨行业交叉 产品不断涌现。这种趋势使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难度不断增加,对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能力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对监管人员的国际化要求不断提高。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目前的证券违法违规的案件调查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整体执法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一,市场的调查力量分散,导致稽查力度不足。第二,由于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监管机构在对于这些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时,经常会受到各种形式的干扰。再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造成执法中出现处罚难的局面。
日本证券市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有重要的启示。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也不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重复日本等西方国家上百年的证券发展史,目前完全可以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采取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加速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3.1 适当扩大股票上市的规模,缓解日趋严重的供求矛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其重要原因是投票供给和需求失衡。而平抑结构失衡,进一步活跃证券市场,必须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市场供给,这就需要加快股份经济发育。
3.2 加速二级市场的发育过程,护大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目前,我国二级市场发育较慢,其规模远远小于初级市场规模。在今后几年,要逐步扩大二级市场上证券的上市量和上市种类,尽力扩大证券的交易规模,以增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
3.3 健全有关法规体系。我国现在既没有《公司法》,也没有《证券交易法》,从而造成在股份制试点、发行证券、证券交易中无法可依的现象。这是许多弊端的源头。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法规,对公司设立,公司类型和破产的程序,证券的格式、发行、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商,股东保护措施,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规定等做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3.4 建主统一管理,协调证券市场的权成机构。管理证券市场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予以负责。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权力应统一在中央,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应由证券管理机构来进行,并应防止法出多家、政出多门的现象产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并有效地保证各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培养投资公众对政府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