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就职业道德守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11-26 02:41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年2期
关键词:守则执业法律法规

2020年1月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修订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8日。

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吸收借鉴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最新成果,保持与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本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了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不利影响与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之间的对应联系,使防范措施与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匹配起来;强调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消除不利影响,必须拒绝接受业务或终止特定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能否消除或降低不利影响形成总体结论,并且在形成总体结论时,应当冷静掂量所作出的重大判断或得出的结论。

二、扩展了现行守则中与“礼品和款待”相关的规定。将现行守则中“礼品和款待”部分改为“利益诱惑”部分,将该部分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多种利益诱惑;阐明了应对利益诱惑的基本思路,同时根据利益诱惑是否具有不当影响接受方或其他人行为的意图提供了应对指引。

三、增加了与会计师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规定。阐明了本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并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供了基本思路:首先,某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向适当的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遵守这些要求。其次,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或怀疑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与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并评估管理层和治理层应对的适当性;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应对,确定是否需要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采取进一步行动,如向适当的机构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第四,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向适当的机构报告时,应当考虑多项因素,如相关事项可能对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人员造成的危害、是否存在适当的机构、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等。

四、增加了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审计某一客户相关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对本事务所长期承接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情况实施监控;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提供审计服务达到十年或以上的审计客户,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为了保证相关措施能够实施到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保证事务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并定期评价本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五、修订了与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及“冷却期”相关的规定。将关键审计合伙人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了“冷却期”,并规定我国审计报告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冷却期”参照项目合伙人的规定;更加严格限制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冷却期内从事相关行为;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流于形式”的问题,要求指定专门岗位或人员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年对轮换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全事务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并将轮换实施情况作为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一部分。

六、细化了与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相关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鉴证服务中涉及管理层职责的范围,同时为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提供行政事务性服务与独立性相关的规定;针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内部审计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情形,增加了一些细化规定,以帮助注册会计师的理解和实务操作。

七、细化了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方面的规定更全面地规定了非执业会员在编制和列报信息方面应当遵守的要求;规定非执业会员在运用职业判断以编制或列报信息时,可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得有意误导他人或者不当影响合同或监管结果。

八、增加了与非执业会员面临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压力相关的规定。明确非执业会员不得因面临其他人员施加的压力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也不得向其他人员施加压力使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中注协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中各方的反馈意见,对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论证、审议、批准程序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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