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强
唐代的救灾政策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以救灾效果来划分,可分为消极救灾政策与积极救灾政策,即所谓的灾前预防与灾后补救。如以救灾对象来划分,可划分为官方救灾和民间救灾两种。本文的划分方法以后者为主,重点从唐代官方的巫术救灾这一侧面展开论述
关于中国古代官方救灾政策前人已有所论述,如宋人董煟《救荒活民书》称:
救荒之法不一,而大致有五。常平以赈粜;义仓以赈济;不足,则劝分于有力之家;又遏籴有禁;抑价有禁;能行五者,则亦庶乎其可矣。至于检旱也,减租也,贷种也,遣使也,弛禁也,鬻爵也,度僧也,优农也,治盗也,捕蝗也,和籴也,存恤流民,劝种二麦,通融有无,借贷内库之类,又在随宜而施行焉。[1]
又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第三编《历代救荒政策的实施》分三章从巫术救灾、历代消极救荒的政策、历代积极救荒的政策三个方面对此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2]故知,官方救灾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另就笔者所查检已有成果之情况看,不少问题已有成说,[3]本节拟以官方组织的巫术救灾为中心对唐代救灾政策略加探讨。
如所周知,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巫术救灾始终占有重要地位,此类事例史不绝书。竺可桢先生《论祈雨禁屠与旱灾》一文业已提到,直至民国时期这种情形仍然存在。[4]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也有论及。[5]知巫术救灾源远流长。
巫术救灾的长期存在自有其历史的根源。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为本的社会,且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故对自然界具有超强的依赖性。另外,由于认识水平的局限,人们不可避免地对大自然充满了种种神秘之感。这是巫术救灾得以盛行的原因和条件之一。就唐代的情况看,我们注意到唐人对巫术救灾的认识始终徘徊于科学与迷信之间,并未超越前代。同时唐代的巫术救灾与当时的礼仪可能亦有一定关系。这种巫术救灾在很大程度上迷惑了广大民众,使之认为灾荒是来自上天的惩罚,而与统治者的现实政策无关,起到了转移民众视线的作用。以下试述之。
《唐会要》卷四十九《摩尼寺》载:
贞元十五年(799)四月,以久旱,令摩尼师祈雨。[6]
又《旧唐书》卷一三《德宗本纪》载:
贞元十五年(799)四月丁丑,以久旱,令阴阳人法术祈雨。[7]
关于此次祈雨之记载,岑仲勉先生所著《唐史余瀋》卷2《德宗》“摩尼师与阴阳人”条云:
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云:“按旧唐书卷十三亦载有是年大旱祈雨之事,据云四月丁丑,以久旱令阴阳人法术祈雨,此阴阳人是别有人抑指摩尼教师,尚待考也。”余按《元龟》一四四云:“以久旱令阴阳术士陈混常、吕广顺及摩尼师法术祈雨”,则阴阳人与摩尼师显分两途,旧书、会要各取其一节耳。[8]
据岑先生考证,这次祈雨似阴阳人与摩尼师并请。但不管怎样,其必属巫术救灾范畴。又《朝野佥载》卷5载:
景元中,西京霖雨六十余日。有一胡僧名宝严,自云有术法,能止雨。设坛雨,诵经咒。其时禁屠宰,宝严用羊二十口,马两匹以祭。祈请经五十余日,其雨更盛。于是斩逐胡僧,其雨遂止。[9]
从这条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祈雨救灾认识的双重性,如霖雨不止时,即发生胡僧求雨一事,当这种方法不能奏效时,胡僧落得个被“斩逐”的命运。这从一个方面揭示了人们对祈雨并不是深信不疑的。
另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
今年已来,每雨少时,功德使奉勅帖诸寺观,令转经祈雨。感得雨时,道士偏蒙恩赏,僧尼寂寥无事。城中人咲曰:“祈雨即惱乱师僧,赏物即偏与道士。”[10]
这是发生在武宗会昌四年(844)七月之事,时正逢会昌灭佛,故师僧虽也“转经祈雨”,但其礼遇与道士大有不同,乃至“城中人”有“祈雨即惱乱师僧,赏物即偏与道士”的说法。尽管如此,我们似可知,即使在武宗灭佛期间如有旱灾,政府也会组织僧尼祈雨,当时巫术救灾的普遍于此可见一斑。
《朝野佥载》卷3载:(《太平广记》卷283《何婆》引《佥载》同)
浮休子张鷟为德州平昌令,大旱。郡符下令以师婆师僧祈之,二十余日无效。浮休子乃推土龙倒,其夜雨足。[11]
这条记载与前揭条所记一样,虽然否定了关于师婆师僧祈雨的妄虚,但又走向了另一神话,即认为正是由于土龙未倒而雨不至,土龙倒则雨至,这也是当时人们认识水平所致。关于唐人对救灾的认识问题,潘孝伟先生《唐代减灾思想和对策》一文把唐代的减灾思想和对策概括为三个主要特征即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并进而在“科学性”中指出其还具有 “唯物主义批判精神”。[12]这一判断,似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唐代的减灾思想和对策应一分为二地剖析。实际上,整个唐代的救灾思想都是科学与迷信的并存,甚至在某段时间内迷信的成份相当突出。这在本文第三章已有详述。又《唐会要》卷9下《杂郊议下》载:
(贞元)六年(790)九月己卯,诏十一月八日有事于南郊太庙,行从官吏将士等,一切并令自备食物,其诸司先无公廚者,以本司阙职物充。其王府官,度支量給廪物。其仪仗礼物,并仰御史撙节处分。十月己亥,文武百寮,京城道俗,抗表请上徽号。上曰:“朕以春夏亢旱,粟麦不登,朕精诚祈祷,获降甘雨,既致丰穰,告谢郊庙。朕倘因禋祀而受徽号,是有为为之,勿烦固请也。十一月庚午,日南至,上亲祀昊天上帝于郊丘,礼毕还宫。御丹凤楼,……。[13]
据本条,唐德宗所言“朕以春夏亢旱,粟麦不登,朕精诚祈祷,获降甘雨,既致丰穰,告谢郊庙”云云可知德宗对巫术救灾的深信不疑。又《旧唐书》卷37《五行志》载:
(贞元)四年,(788)正月朔日,德宗御含元殿受朝贺。是日质明,殿阶及栏槛三十余间,无故自坏,甲士死者十余人。其夜,京师地震。……帝谓宰臣曰:“盖朕寡德,屡致后土震惊,但当修政,以答天谴耳。[14]
勿庸置疑的是,唐人始终把自然灾害归结为上天的惩罚,其救灾方式即表现为“但当修政,以答天谴耳”。又如武宗时的情况,《唐语林》卷1载(周勋初先生校证云:本条原出《剧谈录》卷上《狄惟谦请雨》,《太平广记》卷396《剧谈录》题作《狄惟谦》):
会昌中,晋阳令狄惟谦,梁公之后,善为政。州境亢阳,涉春夏,数百里水泉耗竭。祷于晋祠者数旬,无应。有女巫郭者,攻符术厌胜之道。有监军携至京师,因缘出入宫掖,其后归,遂号“天师”。天既久不雨,境内莫知所为,皆曰:“若得天师至晋祠,则旱不足忧矣。”惟谦请于主帅曰:“灾厉流行,甿庶焦灼。若非天师一救,万姓恐无聊生。”于是主帅亲自为请,巫者许之。惟谦具幡盖,迎自私室,躬为控马。既至祠所,盛设供帐饮馔。自旦及夕立于庭下,如此者两日。语惟谦曰:“为尔飞符于上帝,请雨三日,雨当足矣。”观者云集。三夕,雨不降。又曰:“此土灾沴,亦由县令无德。为尔再请,七日当有雨。”惟谦引罪于己,奉之愈恭。及期,又无应。郭乃骤索马入州宅。惟谦曰:“天师已为百姓此来,更乞祈祷。”勃然怒骂曰:“庸琐官人,不知礼!天时未肯下雨,留我复奚为?”惟谦谢曰:“明日排比相送。”迟明,郭将归,肴醴一无所设。坐于堂上,大怒。惟谦曰:“左道女子,妖惑日久,当须毙此,焉敢言归?”叱左右曳于神堂前,杖背三十,投于潭水。[15]
据本条晋阳令狄惟谦迫于当境旱灾,亲祷于晋祠并一请再请“攻符术厌胜之道”号称“天师”的女巫郭氏为其祈雨,这与当时人们根深蒂固的的信巫观念有关。虽然巫者没有为晋阳祈来时雨,且遭到:“杖背三十,投于潭水”的下场,但这并不能改变时人的巫术祈雨迫切之情。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当时的巫术救灾与“礼制”亦有着某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统治集团对“礼”是相当关注的,唐代统治者对“礼”的关注程度从杜佑《通典》中即可看得很明白,《通典》共200卷,礼典即占其一半。另外,现存的《大唐郊祀录》则有10卷,《大唐开元礼》更多达150卷。赈抚水旱虫灾,有严格的仪式,且纳之于“礼” 。《通典》卷134《开元礼纂类二十九·凶礼一·赈抚诸州水旱虫灾》载:
皇帝遣使赈抚诸州水旱虫灾,本司散下其礼,所司随职供办。使者未到之前,所在长官先勒集所部僚佐等及正长、老人。本司先于厅事大门外之右,设使者便次,南向。又于大门外之右设使者位,东向;大门外之左设长官以下及所部位,重行,北向西上。于厅事之庭少北,设使者位,南向。又于使者位之南三丈所,设长官位,北向;其所部僚属则位于长官之后,文东武西,每等异位,重行北面,相对为首;正长老人则位其南,重行,北面西上。使者到,所司迎,引入便次。长官及所部严肃以待,正长老人等并列于大门外之南,重行,北面西上。
至时使者以下各服其服,所在长官及所部僚佐亦各服公服。行参军引长官以下出,就门外位立。司功参军引使者就门外位立,持节者立于使者之北,史二人对举制案,列于使者之南,俱少退东向。行参军赞拜,长官及所部在位者皆再拜。行参军引长官等以次先入,立于门内之右,重行西面。司功參军引使者入,幡节前导,持案者从之。使者到庭中位立,持节者于使者东南,西面。持制案者立于使者西南,东面。行参军引长官以下俱入,就庭中位。立定,持节者脱节衣,持案者以案进使者前,使者取制书,持案者退复位。使者称:“有制。”行参军赞再拜,长官及诸在位者皆再拜。使者宣制书讫,行参军又赞拜,长官及诸在位者皆再拜。行参军引长官进诣使者前,受制书,退复位讫,司功参军引使者以下出,复门外位。行参军引长官及诸在位者各出即门外位如初。行参军赞拜,长官及诸在位者皆再拜。司功参军引使者以下还便次。长官退,其正长老人等任散。[16]
又《新唐书》卷20《礼乐十》载:
《周礼》五礼,二曰凶礼。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义府、许敬宗以为凶事非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国恤》一篇,由是天子凶礼阙焉。至国有大故,则皆临时采掇附比以从事,事己,则讳而不传,故后世无考焉。至开元制礼,惟著天子赈恤水旱、遣使问疾、……。
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节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节在其东南,长官北面,寮佐、正长、老人在其后,再拜,以授制书。[17]
据《唐会要》卷37《五礼篇目》称唐《贞观礼》即有《国恤礼》五篇,苏冕称:“永徽之初,再修典礼,遂删去《国恤礼》,以预凶事,非臣子之所宜言”,苏氏认为“乖也”,乃李义府、许敬宗之“大妄”。[18]《开元礼》(开元二十年修成)于《凶礼》类列入“赈抚诸州水旱虫灾”条,应即沿《贞观礼》中之《国恤》而来。显知唐《开元礼》把赈恤水旱、遣使问疾诸类内容纳入“礼”的范畴。又《唐大诏令集》卷104《政事·按察下》玄宗《遣使河北河南道观察利害诏》载:
伊昔明王,奉若天道,所宝惟谷,所仗惟贤,故能稼穑劝分,兴利除害。朕以薄德,纂承洪绪,政期克己,诚不动天。顷岁河南、河北诸州蝗虫为患,虽当遣除瘗,恐今仍生育。天戒若此,朕甚懼焉。罪实在予,殃岂移岁!但牧宰之任,朝廷所委,苟得良才,式敷惠训。古有寿张飞逝,中牟不入者,斯其效也。刺史县令等,当各竭乃心,用攘厥患。方考休咎,大明黜陟,惟尔凡百,可不勉与!宜令户部郎中蔡秦客往河北道,试御史崔希乔往河南道,观察百姓间利害,便与州县等筹度,随事处置,还日奏闻。【开元五年(717)】二月[19]
如果仅从《唐大诏令集》相关资料出发,很难知道蔡秦、崔希乔到达州县时地方官是以如何方式去接待这些中央要员,但是假如结合前揭《新唐书》卷20《礼乐十》、唐《贞观礼》之《国恤篇》(由于唐《开元礼》中之《凶礼·赈恤诸州水旱虫灾》沿唐《贞观礼》之《国恤篇》而来,故从《开元礼》相关内容大体可知唐《贞观礼》之《国恤篇》的内容)似可发现这些使者、持节到达州县以授制书是一个相当隆重的礼节仪式过程,且地方官接诏书时与使者、持节各有次序,不得有乱。从上揭史料看,很有可能是这样一个顺序,使者南面,持节在使者东南,长官北面,僚佐、正长、老人在长官后面,行拜礼,仪式完毕。当然,这只是推测而已,并不能得到确证。但由上至少可知唐王朝赈恤水旱灾害与“礼”的关联。此外,巫术救灾之所以有深厚的基础,与唐最高统治集团“敬天事鬼”的传统观念也有很大关系。《资治通鉴》卷215“玄宗天宝三载(744)十一月”条下云
术士苏嘉庆上言:‘遯甲术有九宫贵神,典司水旱,请立坛于东郊,祀以四孟月;从之。礼在昊天上帝下,太清宫、太庙上,所用牲玉,皆侔天地。”[20]
可见九宫贵神之地位的不可动摇。又《旧唐书》卷24《礼仪四》载:
大和二年(828)八月,监察御史舒元舆奏:“七月十八日,祀九宫贵神,臣次合监察,职当检察礼物。伏见祝版九片,臣伏读既竟,窃见陛下亲署御名及称臣于九宫之神。臣伏以天子之尊,除祭天地、宗庙之外,无合称臣者。王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此以九宫为目,是宜分方而守其位。臣又观其名号,乃太一、天一、招摇、轩辕、咸池、青龙、太阴、天符、攝提也。此九神,于天地犹子男也,于日月犹侯伯也。陛下尊为天子,岂可反臣于天之子男耶?臣窃以为过。[21]
据此知,九宫贵神在唐文宗心目中的地位至高无上,从唐文宗对九宫贵神的态度,我们亦可以大致想见唐人对于九宫贵神的敬畏有加。此外我们还发现“九宫贵神,实司水旱”语在唐书中并不罕见,[22]这种以国家制度的形式去关注水旱的祭祀,当然不可能收到任何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 [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版1985年北京新1版,第25页。
[2] 参前揭邓拓《中国救荒史》第3编《历代救荒政策的实施》,第259—483页。
[3] 此可参张学锋先生《唐代水旱赈恤、蠲免的实效与实质》载于《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潘孝伟先生《唐代减灾思想与对策》载于《中国农史》,1988年第1期;曾一民先生《唐代之赈恤政策》收于《唐宋史研究》,中古史研讨会论文集之二,林天蔚、黄约瑟先生主编,1987年等。
[4] 参竺可桢先生《论祈雨禁屠与旱灾》收于《竺可桢文集》科学出版社1979年3月第1版,第90—98页。
[5] 参见前揭邓拓书,第270页。该书指出:“这種巫禳的习俗,不断扮演,同科学专家的救灾工作,同时进行,可说是民国以来救荒史实中的奇观。”
[6] 参前揭《唐会要》卷49《摩尼寺》,第864页。
[7] 参据前揭《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第390页。
[8] 参见岑仲勉先生《唐史余瀋》卷2《德宗》,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3月第1版,1979年9月新1版,第130—131页。
[9] 参张鷟撰、赵守儼点校《朝野佥载》卷5,中华书局1979年10月第1版,第116页,另可参《太平广记》卷288,中华书局1961年9月新1版,第2294页。
[10] [日]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4,第178页。
[11] 参前揭《朝野佥载》卷3,中华书局1979年10月第1版,第63页。另参《太平广记》卷283,中华书局1961年9月新1版,第2256页。
[12] 参潘孝伟先生《唐代减灾思想和对策》,载于《中国农史》1995年第14卷第1期,第46页。
[13] 参前揭《唐会要》卷9《杂郊议下》,第194页。
[14] 参《旧唐书》卷37《五行志》,第1348页。
[15] 参据[宋]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上册,卷1,中华书局1987年7月第1版,第76—77页。
[16] 参见《通典》卷134《开元礼纂类二十九·凶礼一·赈抚诸州水旱虫灾》,第3431—3432页。
[17] 参据《新唐书》卷20《礼乐十》,第441页。
[18] 参[宋]王溥撰《唐会要》卷30《五礼篇目》,国学基本丛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11月初版,第670页。
[19] 参见前揭《唐大诏令集》卷104《政事·按察下·遣使河北河南道观察利害诏》,第531—532页。
[20] 参见《资治通鉴》卷215“玄宗天宝三载(744)十一月”条,第6861页。
[21] 参见《旧唐书》卷24《礼仪四》,第929—930页。
[22] 《旧唐书》卷21至27《礼仪志》;《新唐书》卷11至卷22《礼乐志》,可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