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畅 编辑/靖立坤
政策修订主要是简化了银行的业务流程,推进电子凭证的使用,使申报主体办理间接申报业务更加便利。
日前,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规范申报主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下称“间接申报”)业务和银行办理业务使用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外汇局发布了经修订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下称《实施细则》)与《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下称《凭证管理规定》)。新政放宽了对银行收付凭证的要求、简化了申报主体基本信息的修改流程、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作用,利于进一步便利间接申报业务的办理。
我国的间接申报制度建立于1995年,与直接申报、专项调查共同构成较为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体系。通过间接申报获取的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是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重要数据来源之一。
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统领下,间接申报制度经过25年的发展,目前已较为完善,先后推出《实施细则》《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凭证管理规定》《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2017年版)》五部规范性文件,分别从间接申报的总体原则、标准化交易分类、收支凭证载体、常见疑难业务、数据逻辑关系方面,对相关业务办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间接申报的组成制度随着申报主体涉外业务和银行办理模式的发展而持续更新,为准确统计我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提供了可靠保障。
《实施细则》是规范间接申报业务的总领性制度,对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申报方法、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内容以及外汇局职责等均有原则性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纸质凭证的使用逐步减少,《实施细则》放宽了对银行印制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明确银行可使用电子形式《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电子凭证,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也要求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二是“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整合后,银行可自主修改《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对该表的建立和修改流程做了大幅简化。
三是进一步明确退款的申报原则和1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使之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规定一致。
四是随着数据采集需求的变化,相应修改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主要是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EI编码,同时删除了“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所属外汇局代码”,并将“机构传真号码”修改为“建表日期”等。
《凭证管理规定》用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对凭证使用、凭证印制、凭证备案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取消了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
二是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银行可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进行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主要是将原收付款类型中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修改为“预收款/预付款”,并将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预付款也纳入其中;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提运单号”修改为“提运单号/仓单号”。
四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总体来看,《实施细则》与《凭证管理规定》的修订主要是简化了银行业务流程,推进电子凭证的使用,使申报主体办理间接申报业务更加便利。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网每月公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与社会共享统计产品,供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我国银行代客跨境收付的资金流动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