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允价值在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应用

2020-11-25 15:59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财会学习 2020年35期
关键词:公允理财产品估值

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引言

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强制要求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产品转变,投资方向从非标向标准化资产转变,其背后正是理财产品对其投资品估值方式以市值法,即公允价值的形式体现投资品价值的转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在对投资品估值时所运用方法方式之历史以及变动,适当的会计核算办法在促进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以及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特点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金融资产时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金融负债时将会支付的价格[1]。早在1998年,我国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义准则中就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由于实务中不少上市公司滥用这一计量属性操作利润[2],因此2001年财政部修订这些准则时将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取消,而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又增加了“会计计量”一章,在金融市场类投资品、房地产交易等准则中再次广泛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3]。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

1.市场客观原则

公允价值计量应尽可能采用可观察的市场数据,应以市场投资者的观点与角度进行分析和计量。

2.及时更新

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市场价格的波动,因此在计量和使用公允价值时,应及时反映市场的风险偏好以及投资者风险溢价的变化,公允价值计量应以计量日的风险溢价为基础。

3.全面风险计量

投资品的公允价值体现了市场及投资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综合考量[4],突破了单一风险计量范畴,确定公允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类风险因子的影响,使用合理的假设和估计。

4.合规原则

公允价值计量需符合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和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与会计准则相容的其他有关监管规定。

5.参照借鉴共识性成果

公允价值的计量及运用,应参照国内外通用的科学方法以及共识性模型成果,估值技术应具有可操作性、可验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二、估值法在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应用

(一)资管新规出台前估值法的应用及优劣分析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时参照其表内的经营模式,一是在投资策略上采取与表内存贷利差获利模式相似的投资(盈利)模式——期限错配(资金池模式),即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限的项目,并通过不停滚动发行产品的形式弥补流动性缺口,一方面可为客户提供同期限较高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银行也获得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二是在投资品选择上,绝大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成熟可靠的表内信贷信用风险评价机制,为资管业务挑选类信贷项目(如商业票据、房地产融资项目、公司债券)进行投资,从而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提供风险可控的投资品。该种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此阶段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基本是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无法体现银行对特定市场风险的净敞口或对特定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从而无法有效管理和计量银行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示例如下:

产品A持有一融资项目1400万,按季付息(每季度应收利息100万),该项目期限长于产品A的期限。在产品A即将到期的时候,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B承接该项目,为产品A提供流动性安排以向理财客户兑付投资本息。但这融资项目在投资后出现风险,已经有一个季度无法支付融资利息(100万),通过产品间交易,产品A将这个有风险的项目转移到产品B,假设该融资项目本季度应付利息为50万。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产品A:

借:银行存款 1550万

贷:融资项目-成本 1400万

融资项目-应收利息 50万

融资项目-投资清算款 100万

产品B:

借:融资项目-成本 1400万

融资项目-应收利息 50万

融资项目-投资清算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550万

以上可见,银行通过摊余成本法对该融资项目估值时,将该融资项目出现风险而产生的欠款以投资清算款的形式进行记账,并将其转移到产品B,该融资项目的估值并没有因为出现欠息而下降,并将该信用风险转移到产品B,由此实现了产品A的“刚性兑付”。

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弊端显而易见,但是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管理人,也提出以下的争论:一是上述举例的融资项目多属于非标项目,即没有公开市场和报价,并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进行估值的基本要求。二是银行理财的客户群绝大部分属于风险偏好较低,收益要求稳定的,理财产品若通过公允价值估值,会造成产品估值的频繁波动,引起客户不必要的担忧。三是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绝大部分是以持有到期(hold to maturity)为目的,在项目未到期之前,银行可以通过利用其在表内业务等综合业务的优势,通过为客户提供表内再融资、押品处置、安排第三方置换融资等方式,在项目到期前化解信用风险。

(二)资管新规后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

监管机构201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约定了银行理财产品不同类型投资品的估值和减值的要求,并特定指出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必须使用新的产品估值方法(包括投资品的估值原则、估值方法、适用范围和估值处理等),并应及时将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估值结果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对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品的估值方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效规范了市场乱象,保障了理财客户的权益,推进商业银行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型的统一管理,规范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提升商业银行的估值技术,对进一步完善银行金融工具计量管理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估值方式转变对我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使用促进我行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市场的差异化发展

采用市值法对金融工具组合进行估值,有利于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3],行业实务管理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夯实了银行金融工具计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并及时向投资客户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银行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对银行的投资交易情况进行及时评估。

(二)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估值的时机仍存在争议

新规出台后,市场上认为资管产品在估值方式上应与基金类产品(特别是公募基金)对标。

2008年末,公募基金的规模(全口径)为1.83万亿元;在货币基金爆发式发展之前的2012年末,公募基金规模(全口径)为2.87万亿元。截至2017年6月末,公募基金规模(剔除货币基金)仅为4.75万亿元。而银行理财产品上述三个时间节点的规模分别为0.82万亿、7.95万亿和28.38万亿,直到今年上半年才出现了十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

若银行理财在投向和净值管理方面全面对标公募基金,一方面,资管市场的最大“不统一”和“不公平”将消失;另一方面,居民也可能少了一种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而在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的实际操作中,由于采用公允价值对公开市场投资的债券进行估值,导致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的产品估值出现“浮亏”甚至是“亏本”的情况,在缺乏完善的市场教育和投资者认知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一度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理财客户的担忧。公募基金能否承载近30万亿的银行理财资金涉及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和民生稳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总结及建议

(1)适度使用公允价值。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方式向公允价值转变是必然的趋势。但在转型过程中应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以“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或“摊余成本法+减值准备”的方式估值,一方面使得产品估值在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偏离的时候,以影子定价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得资产价值更贴近现实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使得商业银行在调整投资估计计量方法时,稳定投资者信心。

(2)引入第三方估值。在转型初期,若出现金融工具的市场活动缺乏(或者没有)的情形下,银行可参考使用第三方的估值服务获取金融市场的公允价格,提高相关投资品估值的准确性。

(3)加快银行自身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的计量模型以及相应风控体系的搭建,有利于提高银行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4)估值时要做好市场选择。如同一金融工具存在多个交易市场,则公允价值计量需先参照交易发生的主市场;如果缺乏主市场,则再考虑交易发行的最有利市场。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定金融资产的估值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经济实质和可能影响估值的具体投资条款做出判断。

(6)一致性原则。对于同一类型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除非经协商,其他估值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7)审慎性原则。估值管理应充分考虑影响估值结果的风险因素,建立适当的估值程序,确保估值方法、模型、假设、参数来源以及估值结果的合理性。

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的会计核算将有利于保障我国资产管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我国的会计核算理论能进一步完善,以上分析能够为将来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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