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随着资源环境约束和要素投入的限制,农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在推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三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我国重大战略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明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进而分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问题,找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财会管理入手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更加完善,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8]。
本文所指“农业科技成果”,主要是国家设立的农业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等)利用自身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开发的农业科技成果。一般而言,可分为三类:一是纯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具有明显效益的农业科技成果;三是具有公益特点的市场化产品。根据成果转化法的定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可定义为对具有应用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中试、应用和推广以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展新产业的活动[1][8]。
据报道,我国2019年发明专利的授权数量位居世界首位。国际科学论文的被引用数量位居世界第二。2019年全社会研发支出已达到了2.17万亿元,比2006年相比增长6倍以上,占GDP的比重达到了2.19%,大体上已经和欧盟的平均水平相当。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达到59.5%[2]。然而在农业科技领域,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学科仅占19%,处于并行的占17%,64%是处于跟踪阶段,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3],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其自身的特点。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差异明显,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种养殖品种,相同种养殖品种在不同地区具体种养殖方式方法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存在地域性的区别,与工业生产品不同,要求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和转化需根据地域特点,进行适应性调节,以增强在当地的适应性,要摒弃一种成果、模式、技术全国通用的想法,应因地制宜地加以调节,针对性研发。
农业属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业的兴衰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农业生产的社会效益目标越来越显著。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公益特征明显,科技研发经费很大比例来自国家财政,承担了大量的农业科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科技成果产出的主力军。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同样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因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特点。
不同于工业研发,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是由种养殖对象的成长周期决定的,且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生产的长周期性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很难短时间完成。即便成果形成,其进一步熟化、中试到大规模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也具有明显的长周期性。以大宗鱼类新品种的选育和转化为例,从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开始,至少经过4代连续选育,形成具有稳定性状、可转化新品系,再按照现行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进行连续两年生产性养殖对比实验,才能予以审定,至大面积转化推广,转化周期根据选育对象性成熟周期,至少需10年以上。
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农民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等并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状,导致了成果转化对象的多元化。各经营主体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的思想认识和接受程度不一,与成果对接的物质储备存在较大差距,使得成果供给需按照转化对象的不同进行研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转化的难度[4]。
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分为管理队伍和一线转化推广队伍。成果转化对管理人才的要求较高,既要熟悉技术、成果等基本的综合专业知识,还要对市场走势有一定的把握,并具备一定的商业运作等能力。对于一线转化推广人员,既要懂科研,把握住成果的精髓,又要懂转化、推广,能够跟转化对象熟练沟通交流。而当前在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能够满足以上要求,具备评估、定价等能力的人数量不多。
农业科技成果的多样性,导致了其评价的难度的增加,很难有一套评价体系和评估指标对所有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专门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数量较少。科研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由于缺少有效参照,很难对成果进行准确估值。成果评估机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成果转化合同签订中,责、权、利界定较难明确,合同履行风险评估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完善。
成果转化一般路径为成果转让人-成果受让人或者成果转让人-中介机构-成果受让人。科研院所是科技成果持有方,鉴于思想认识和现实等原因,一般情况下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转让成果意愿不强,多倾向于直接与技术需求方对接,究其原因是一些技术转移机构存在水平不高,专业性不强,中介费用偏高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1]。国家多个部门对涉及科研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与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进行协同、配套,构建完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通过完善各类配套改革措施,逐步理顺了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建立了对于技术类等知识产权国有资产全流程管理的完整体系。农业科研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履行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的发布,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的全链条管理进一步畅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进一步理顺[5]。在已经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通知》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加大了授权力度,进一步理顺和畅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的全链条管理[6]。一是改进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备案相关工作。将研究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改变了原来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的做法,授权科研机构和高校的主管部门办理。二是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下放了审批和备案权限。首先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授予科研机构和高校充分的自主权,改变以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的做法,可自主决定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宜;其次在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再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可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但必须纳入预算[6]。因此,农业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具体操过程中,应建立相应制度,准确界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协议定价的,需完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公示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应作为农业科研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研究和推进。现有科技成果往往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时进行资产评估,而很少把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计量,使得单位对自身所持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没有统计,成果转让中预判性信息不足。成果类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方式法的选择对单位无形资产确认很重要。正确的计量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农业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无形资产管理中,科技成果历史成本的计量不能满足全面反映成果蕴含经济价值的需要,可引入公允价值以弥补历史成本计量的不足。日常工作中,可灵活选择、运用多种无形资产计量和确认方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7]。
农业科研单位需进一步完善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完善和优化内部控制等制度,做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等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做好项目预算,严格审批流程,设置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所有与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相关的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严禁项目执行部门自行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农业科研单位财务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既熟悉财务制度,又懂单位研究任务和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人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风险与新情况能够从财务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的转化使用效率。加强科研资金使用的管理,通过审计等手段确保科研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研究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汇总、提交决算。农业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
农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中,其科技成果转化非常重要。而其成果是否得到转化,决定着农业科技能否成为实际生产力。所以加快其转化是促进农业转型的关键,也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之举,而在这一过程中,会计的作用就尤其特出,促进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选择合适的科技成果价值计量方法和加强成果转化经费管理可有效解决在转化中遇到的问题,提升转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