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屈琳
就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区域创新能力而言,产学研合作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近年来,我国诸多城市产学研合作成绩斐然。但其中也有很多问题存在,如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有待加大资金投入等。因此,为使政府产学研合作发展深入推进,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推动创新型城市构建,有必要研究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能作用。
没有建立系统与规范的与产学研合作的地方性规定。例如,产学研合作的各方对于与“共同研发关键技术保密”等问题较为重视,在当前还没有完全解决大的法律框架下,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性凸显,将必要的政策依据提供给合作各方,有助于减少纠纷,能保障合作的顺利开展[1]。
资金是维持产学研合作的主要保证因素,没有资金就谈不上合作。政府的职能就是对产学研合作资金进行一定补充。金融供给和融资渠道由政府掌握,政府的态度决定能不能疏通,这就是所说的决策权。事业单位编制为科研机构和高校状况,具有很弱的自我转化资金能力,在这一点上远远落后于企业[2]。而企业正常的生产维持,也并不具备很充足的投入资金,而且需要面对投资高、风险大的局面,金融机构过于强调不可预测的风险,政府如果不积极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很难申请到。一直以来,政府投入到产学研合作资金,都不是很充足。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建立健全的风险投资机制,政府出于安全考虑,在自身承受范围内控制资金投入风险,直接导致了产学研合作项目整个过程都是匮乏资金[3]。
整体看政府协调职能状况,几乎都处于正向状态,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引发问题的存在,致使协调工作陷入困境。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产学研合作管理协调机构,在统筹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上,在产学研各部门沟通交流上,缺失很大。企业和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在产学研合作参与上,出发点都是谋求各自的利益,条块分割局面存在,多头管理、无序状态使创新合力很难形成,出现浪费产学研合作资源的状况,从而阻碍了评定科技成果后的应用等。产学研合作主体信息沟通受到影响,合作伙伴的寻找受到影响。在产学研合作主体间缺少有效的协调统筹机制,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无法实现,致使合作主体集聚优势受到影响。
产学研与教育和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密切相关。由于没有对三方关系进行协调的专门机构,直接导致了合作各方的长期约束力和推动力不足,这种缺陷导致合作没有长期预期。受固定机构及制度安排匮乏影响,使得政府更为强势一些,领导更加重视,就会增强协调的顺畅程度,但人事一旦变动,协调会陷入困境。因此,专门的协调机构欠缺对于产学研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
要想实现深入发展产学研合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针对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将从法律上为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提供保证。
首先,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引进与激励产学研合作人才政策,很难对高科技人才增强吸引力,并稳定发展科研队伍得到维系;其次,没有建立完善的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致使很难真正解决存在于产学研结合中的问题;最后,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由于政策没有很强的操作性、没有完善的法规,因此很难应对实际问题。另外,政府对于产学研合作给予全力支持,但由于思想意识层面重视不足,不能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对产学研合作发挥出有效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政府的工作重心就是要将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能力增强,促进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的强化,推动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提升。”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发展区域经济的重担就落在地方政府身上,当地国内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越高,政府官员晋升空间大,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竭力追求政府利益,致使社会利益被一定程度弱化,这样的政绩考评机制降低了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视程度。政府在把工作重心放在“一心一意谋发展,集中力量搞建设”上,也使得引进、培养人才要素被忽略,因此存在着缺失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情形。
综观政府对产学研合作推动过程,对于产学研合作主体项目匮乏宏观调控,在短期经济效益问题上企业重视程度过重,但是顶层设计理念不足,例如引进、应用以及改良升级新技术是企业着力点,成果技术性问题是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过于重视的对象,市场导向被忽略,因此出现科研方提供的技术成果与企业的市场性需求不一致的问题,成为产学研合作主体协调发展的障碍。对于此,政府应设立专门领导小组,发挥出合作主体的引导作用,促进顶层设计强化,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出现在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分歧。
就政府目前产学研合作来看,政策法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还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政府要以政策措施为手段,推动产学研合作各方将统一体模式形成,通过激励政策的制定,以最优惠的政策扶持合作主体共建高新技术研发基地。
第一,对于规范稳定产学研合作三方与政府在沟通和合作机制给予支持和鼓励,在制度的范围内,能够行使政府的职能,在法制上为各方的利益提供保护;第二,政府以相关的鼓励措施的制定为手段,促进大学社会合作职能的强化,高校不应独自占有自身教学和科研资源,必须与企业共享有些高新科技信息,高校和科研机构要逐步向社会开放自身图书馆和科研设备,使之成为产学研合作交流资源,基于政府支持和激励实现逐步推动;第三,敢于创新财政制度,以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为出发点,使制定的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具备合理性,基于高科技应用资金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侧重企业的资金需求,优先考虑贷款和融资;第四,针对产学研合作所制定的利益分配原则必须详细,形成完整的利益分配机制,并清楚界定各类合作主体职责等方面,使每一个具体阶段和项目实现尽可能的细化;第五,政策法规不能一成不变,以我国经济建设发展、产学研合作进程状况,并结合市场和合作方需求,修正和补充政策与法规,杜绝问题积累成堆,矛盾不断激化再实施调整的现象发生。
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实力上,我国政府财政资金相比于国家发达地区,并不存在优势,在产学研合作中资金投入数量较小。由此需要地方政府发挥对有限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创新配置资金形式的多样化,实现多渠道创建和疏通产学研合作资金来源,形成完善的投资体系,为顺利进行合作提供保证。
首先,高新技术含量较高领域和项目应是地方政府产学研合作资金投入的针对对象,应重点关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等方面,具体就是研究核心技术与独立知识产权等,对投资方向的引导发挥出示范作用;其次,地方政府注重构建资金配套机制,在资金上支持经济建设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尽快转化新技术、新产品成果,对于部分市场风险进行积极承担;再次,针对产学研资金贷款,引导银行给予优惠,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支持,对于在产学研合作项目上,对银行贷款实施的差别化利率政策进行倡导,倾向产学研合作具体形式就是产业与创业投资基金,在融资需求上满足转化高科技成果需要;最后,在政策上支持企业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构建的产学研合作投资机制应发挥出投入引导功能,在实际操作时,将重心放在企业联合投入上,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取得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配合。
政府改革科研管理体制需要加大力度,在创新体制上尽力实现突破,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发展,使科技创新形成潮流。首先,全面规划,调整设置,实现全面落实。政府重组和改制研究机构以性质和类型展开,有助于将体制束缚摆脱,尽快推向市场。这样科研机构就会放低姿态,与企业积极寻求合作,将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在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上投入很大的积极性,凭借最先进科技产品抢占市场,捆绑科研机构和企业,形成共同体与合力,有助于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矛盾的解决;其次,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立足科技创新视角,对其高科技发展走向进行设计,政府要整体投入项目等优质资源,推动强势领域和项目在全国和世界占据一定地位;再次,对产学研合作基金和创业基金进行专门设立,对于大学和科研院所主动合作企业的行为给予鼓励,每年对成功的合作团体进行资助或奖励;对合作企业内部创业活动给予支持,如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最后,以多种政策措施为手段,对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发挥出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企业对当地的科研成果吸收和利用行为给予鼓励,促进自身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能力的提。政府可通过投入部分资金,联合企业共同购买,为快速产出科技成果发挥出推动作用,推动科技进步的步伐加快。
要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是必要条件。为此,政府应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建设科技创新型城市。为了让此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确定的主体就是企业、主力就是高校和科研机构,以政府职能作用为依托,实现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职能的推动。同时,围绕市场的导向功能,逐步形成产学研合作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