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黄丽媛
如今时代发展已经迈入全新的阶段,为了能够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有必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监督责任,提升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发挥出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为企业未来的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成为中央关注的重点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路、新理念和新举措,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新举措,该举措实现了对于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改革,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反腐倡廉的目标。若想切实落实从严治党,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务必要参加进来,近些年来,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严格执行,意识层面也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国有企业不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在用人方面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甚至在党的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还有部分国有企业有严重的以权谋私问题,将亲属安排进国有企业内部,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而国有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是自身没有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管党治党不力,由此可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必要性。
(一)健全相关制度,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若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应先理清党委与纪委之间的关系,唯有明确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在后续落实中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将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监督责任进行落实。国有企业应辩证地看待党委与纪委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唯物主义观来理解,具体表现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监督责任属于统一责任的两个侧面,既不能互相削弱也不能互相代替,务必要实现共同促进和相互协调,以创造出双轮驱动的工作效果。党委的主体责任代表着党委既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也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其主体责任具有强烈的宏观性、全面性以及政治性,若是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那么将会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威胁。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则表现为纪委在作为国有企业执纪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同时,还是管理主体和问责主体,具有强烈的约束性、专业性以及政策性。通常情况下需要做好协调工作,协助党委完成好党风建设以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与此同时,还有相应的执纪责任,需要敦促对相关部门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若是无法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那么将会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公信力与长效性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为了真正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从根本上理清,国有企业还应通过制定相应制度,对二者的责任进行划分。因此,各级党委需分别在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中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监督责任。例如纪委与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务必做到明确了解区分,尤其是在相关工作任务考核以及人事任命方面,更应该将上级纪委对于下级纪委的垂直监督关系明确体现出来,同时让纪委拥有更多独立行使监督责任的权利,更加高效地监督同级党委。
(二)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国有企业中,领导的意志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还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氛围的建设情况。因此,国有企业有必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党委负责人的意识与行为,使其充分发挥出带头作用,引导国有企业员工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国有企业可通过开展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知识测试、分散自学以及集中培训等活动,进行扎实的廉政教育,强化国有企业领导者、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对于责任制落实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充分激发出相关人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感以及正能量。除了廉政教育以外,国有企业还应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意识,加强对于各级领导人员和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教育,使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自履行好相应的职责。国有企业需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根本出发点,并在此范畴以内,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进行强化,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既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还要发挥道德的力量,约束领导人员的行为,并在个人自我提高以及社会监督等手段的影响下,强化国有企业领导者的道德素质。国有企业应充分利用文化的作用,引导企业内部的领导人员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加强对于领导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国有企业领导者应树立榜样意识,发挥带头作用,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结合起来,并将其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以及领导人员考核任免有机融合,敦促企业内部的领导人员更加认真地践行责任制度。
(三)强化监督控制,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国有企业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同时,还要强化对于权力监督的力度,使得监督活动日常化,发挥出制度对于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国有企业应深化目标指标管理与考核,进行责任目标分解,以年为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的各项任务落实在各相关职能部门中,并使其明确各自的监督主体、保障措施、完成时限以及工作标准,进而实现层层落实。在制定目标时,要明确责任目标职责,综合考虑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分工,在责任形式方面,应从国有企业的阶段性、年度工作目标出发,做到因地制宜,以提升其实效性。在责任分解中,应根据班子成员的具体职责分工,对各位领导班子成员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行明确,以保证责任制工作目标的合理、清晰。国有企业应实施动态管理模式,使得责任全面严格落实,从现实变化的情况出发,针对责任目标实施动态管理,并重点对于一些群众满意度不足、工作较为薄弱以及廉政风险较大的岗位进行考评。国有企业务必强化对于廉洁风险的防控管理,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制度,对国有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点进行全面的组织梳理,同时进行科学评估,从相应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入手,制定科学的防范措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于领导人员行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使其养成良好的工作行为与工作习惯;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实现对于防控管理方式的创新,敢于加强对于“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制度规定情况的监督,而同级别的党委以及其领导成员应主动针对自身抓党风廉政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向同级纪委进行主动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制定妥善的处理措施,敦促党委与纪委落实好自身的责任,以免出现各部门推脱责任的现象。首先,国有企业应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增强纪委在监督检查中的独立地位,在做好制度完善工作的同时,纪委务必从自身开始提高和转变。国有企业应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性强的纪检队伍,加强对于纪检人员的素质建设,促进转职能、转方式以及转作风。其次,国有企业需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出现问题,相关人员便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在其中加入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监督责任,如此一来,便能够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的监督责任,更好地落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尤其是在某些重大工程项目或是重大决策上,应严格实行终身追究,以免出现领导人员的侥幸心理和短期责任行为。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所产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无论其在何时被发现,也不管领导者在职务上做出怎样调整,国有企业都应实现终身负责,追究其领导责任。最后,国有企业应加强对于党委、纪委的工作考核,在具体的考核过程中,应采用上级党委、纪委垂直考核的方式,要通过考核,真实反映出国有企业党委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监督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同时加强对于考核结果的应用。除此以外,国有企业还应强化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的效果,并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对于领导人员和领导班子进行评先奖优、工作业绩、选拔任用以及年终考核,并将其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范畴当中,由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载入领导人员档案。
总而言之,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还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理清党委主体责任以及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让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提升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