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正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数量、种类日益增长,人们经常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从而经常发生继承人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但对这些损害行为,现行法律中却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由此,本文首先介绍继承活动中债权保护现状,指出债权人受侵害的原因,并就如何保护继承活动中债权人提出相应的對策,以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继承;遗产;债权人;问题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屡受侵犯,极大的危害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不足,不管是立法宗旨,还是制度内容制定,都忽略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债权人利益受侵犯时缺少相关规范,导致债权人或司法部门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一、继承活动中债权人保护现状
在我国,对继承活动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范围和受侵害方式的界定,相比西方国家立法,我国的界定较为狭义,一个是对死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一个就是对继承人侵权行为的禁止。关于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生前侵权
继承人生前为了逃避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通过非正常途径处理自己的财产。这一特殊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的区别表现为:第一,侵权主体为死者本人,属其生前所为;第二,死者侵权行为意图明显,如若没有不良的动机,那么这就不属于侵权行为;第三,侵权时间于死前发生,这一侵权的后果直至其死后清理遗产时才暴露;第四,侵权手段具有隐蔽性、迷惑性,对财产并不是直接侵害,一旦侵权者死亡而债权人受到侵害,就很难再进行保护。
此外,由于侵权主体生前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导致出现多样化的侵权方式。例如,无偿赠与他人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故意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等,这些都是较为突出的侵权方式和手段。
(二)普通侵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活动中,继承人或者其他集成法律关系主体非法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普通侵权,其具有侵权主体复杂、受侵害的债权人与生前侵权两者情形相同、侵权人侵害手段复杂,从死者死后甚至到遗产债务清偿还结束都会发生侵权行为。
普通侵权的形式与当前继承制度的不足有着紧密的关系,导致侵权人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利用法律的漏洞。例如,因为无遗产继承的公示催告制度,如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故意不通知已经确定的债权人,或不公示催告未确定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不知道死者死亡的消息而进行债权申报。由于我国继承法采取直接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直接转入继承人手中,这就导致遗产的具体情况很难被债权人掌握。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机制,就不能制止继承人对遗产的继续占有、使用和分割行为。
此外,我国实行自愿的概括继承制度,当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给予缴纳和清偿。超出遗产的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由于缺少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如果债权人利益受到侵犯时,司法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来有效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避侵权
规避侵权指的是继承人或者遗产受赠人,因为自身有债务或者无偿债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为逃避债务行为而放弃继承权和遗赠权,分为单独规避侵权和通谋规模侵权两个类别。规避侵权的侵权主体与普通侵权相类似,不过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只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侵权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只要侵权者明示放弃继承权和遗赠权时就已经发生缱绻行为,受侵害对象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身的债权人。
二、继承活动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当前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屡受侵害,导致这些侵权行为的原因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
首先,公民法律观念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农业思维和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我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所有权、债务等法律原则没有产生认同感,尚未达成共识;
其次,社会干预力度缺乏,长久以来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政府相关部门并不愿意介入继承法活动,当债权人对抗继承人群体时,缺少一个可依赖的权威组织机构。现如今遗产继承中越来越多的债权债务成分,亟需加强国家政府对继承活动的干预力度,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
再者,家人亲属的内部倾向保护问题。我国继承活动的社会化现象之所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继承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外,还局限在家人亲戚的范围。特别是在我国一些地区,宗族势力依然强大,遗产继承多是由宗族的主导人来主持,于是就出现严重的亲属内倾保护现象。他们会统一口径、统一步骤、联合对外,站在债权人的对立方,此时债权人由于需要投入过多的精力、费用等,求偿成本过高而有心无力;
最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商品经济法发展起步晚,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发展不活跃,同时个人资产额数量有限,而立法宜粗不宜细,这些导致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低,关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条文不精细。
三、如何保护继承活动中债权人提出相应的对策
继承活动中,保护债权人利益,我们应积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继承制度,积极构建一套系统的继承法体系。
(一)不断完善遗产范围界定
遗产范围的界定,不仅关系到遗产偿债能力、特定债权能否受偿,还关系到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对此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点就是要完善遗产范围界定。不过,当前我国积极财产的法律规定不足,债权范围狭窄,并没有将物权、形成权及起诉权列入遗产范围之中,更是将债务这一消极财产也排除在外。
但是遗产由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组成,两者关系不可分割,继承人在享有继承利益的同时,还要承当相应的义务。如若将债务排除在遗产之外,于是在法律上就导致继承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并不合理,继承人处于优势,而债务人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将债务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限定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
继承人对自己法律身份的定位或与债权人建立怎样的法律关系,可以选择接受继承(分为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和放弃继承。目前,我国十分重视限定继承制度并将其当作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以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情。不过,从继承事件来看,现行的法律制度不仅不利于限定继承发挥其价值,而且也使得概括继承、遗产管理等制度的功能弱化,从而导致普通侵权行为的原因。
基于此,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完善现行的继承法制度。重点设计继承人申请限定继承和放弃继承的程序。例如,申请期限、提交财产清册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些内容的规定不同,我国可以将申请限定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期限统一规定在自继承开始之后的两个月,要求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遗产清册。其中限定继承申请提交给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放弃继承的申请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或遗产管理人。申请者还应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将已占有的遗产划分出来,倘若遗产不易被分割,应当递交保证书或者提供相关的担保。
完善放弃继承制度,明确放弃继承的限制问题,针对当前我国放弃继承相关规定,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立法机关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只要在债权额内,允许债权人代继承人参加继承。
(三)设定遗产破产制度
被繼承人死后,如若遗产不足以抵偿其所欠下的债务,并且没有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虽有继承人但仅为限定继承或全体抛弃继承,此情况下经过债权人、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可以由法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宣告破产。
遗产破产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旦死者的遗产数额不足以抵偿债务额,那么债权人可通过申请宣布遗产破产,使死者遗产完全脱离继承人的控制,最大程度的保全遗产。遗产破产与申请财产分立的功能相似,但是其无需通过遗产管理程序,在强调债权人的主动性和利益保护的有效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我国应在继承法中增订遗产破产制度,既满足实践需求,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奠定基础。
(四)健全和完善遗产管理制度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产权依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需要健全完善遗产管理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界定其的地位、义务和职责,确保遗产保值与增值。相对其他国家拥有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我国继承法可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优秀经验,设定遗产管理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遗产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可以由法院指派遗产管理人,并明确他们的职责。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遗产继承活动中,债权人利益屡受侵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因为当前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不足。对此,应在继承法制定时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分析当前我国继承法活动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就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提出对策,完善继承法制度,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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