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佳: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适用问题研究

2020-11-23 07:37冯佳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4期

摘要:本文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归纳总结,介绍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的发展过程,最后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在国内贸易中的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国内贸易

全球经济交互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发频繁,为了使各国在贸易过程中减少摩擦,降低风险,国际贸易术语应运而生。而作为对规范国际贸易术语使用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其突出的灵活性特点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随着贸易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述

1.1  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及特征

不同学者对国际贸易术语定义不甚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特点,几乎所有定义都体现出国际贸易术语和价格构成以及风险承担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国际贸易术语又称对外贸易价格条件,由三个英文字母缩写而成,其表达价格构成、权利义务内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等内容,促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更为便捷。有学者认为,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明确交货地点,表示货物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划分的专门术语。综上,本文采取的国际贸易术语定义如下: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特征有三点。第一、国际贸易术语具有明确性。为了便于各国在贸易中直接适用,避免因法律规定不同难以统一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两个临界点,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划分。一为“交货临界点”,“风险临界点”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风险临界点”之后视为卖方已完成交货,此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另一为“费用临界点”,“费用临界点”之前的运费或保险费由卖方承擔,“费用临界点”之后转由买方承担。第二、国际贸易术语具有通用性。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在不同国家之间适用。第三、国际贸易术语具有开放性。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可以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可以约定特别条款,但是这一行为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约定内容与合同内容矛盾,二是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与管辖问题。贸易术语的使用双方可以自行在术语后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使得合同具有开放性,体现了权利义务双方的能动作用。

1.2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综上,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减少交易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一方面,国际贸易术语突破了国家界限,统一了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背景,减少了交易时进行合同磋商,制定合同条款的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2INCOTERMS的历史沿革和最新发展

2.1  INCOTERMS的历史沿革

贸易术语产生之初,是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习惯总结出的不成文的交易规则,但涉及到国际贸易时,由于各国国内法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不同,国际商会在1923年和1929年发表了关于若干贸易价格条件的《贸易价格条件定义》(Trade Terms Definition)的初版和第二版。1936年,国际商会提出了一套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即《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接下来,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进行了七次修改。

2.2  INCOTERMS的最新发展

国际商会在202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进行了修改,即INCOTERMS的最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在这一日期之后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将自动遵守这一通则,只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公司就可以在1月1日前开始使用INCOTERMS2020。

INCOTREMS2020的新变化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DAT(运输终端交货)变成了DPU(卸货地交货)。国际商会的调查显示,用户要求涵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情形。第二、增加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保险范围。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但支付包括保险费在内的直至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根据INCOTERMS2010,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提供与第C条(货物协会条款)相对应的最低保险范围。在INCOTERMS2020中,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的最低保险范围涵盖了所有风险的最高保险级别。第三、货交承运人(FCA)提单。FCA(货交承运人)通常是由买方选择的,缺点是卖方不能收到提单,因此没有信用证可以保证货物的付款。为此,INCO?TERMS2020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卖方按照FCA(货交承运人)要求将货物交付集装箱码头,买方可以指示承运人在卸货时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第四、自定义运输方式的承运。INCO?TERMS2020假设,当适用货交承运人(FCA)、目的地交货(DAP)、DPU(卸货地交货)或完税后交货(DDP)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由第三方进行。第五、对担保义务的更清晰的分配。一方面,这一步骤可视为对国际贸易中加强担保监管的反应,另一方面,它的目的在于防范可能产生的费用纠纷,特别是在港口或交货地点。

3INCOTERMS在国内贸易适用建议

3.1  INCORERMS国内适用的现状

由于INCOTERMS2020于今年1月份生效,此前INCOTERMS的国内适用问题研究多针对INCOTERMS2010,且贸易方可以自由选择《解释规则》的版本,因此研究INCOTERMS国内适用现状时不限于最新的INCOTERMS2020。

以INCOTERMS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适用的主要背景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总量激增,国内企业受外部环境影响,也倾向于适用具有通用特征的国际贸易术语。以2004年一起国内公司交易为例,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本案中交易双方都为国内公司,但约定适用CIF条件,同时装运港为土耳其,结算方式为保税跟单信用证,从交易方式上讲,实际上为披着国内贸易外壳的国际贸易。一方面,上述案例代表的国内贸易中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符合贸易全球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国内贸易较之于国外贸易在合同主体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仍体现出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可行性。

3.2  对适用INCOTERMS的若干建议

要使INCOTERMS的运用本土化,就要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谨慎接纳国际术语。INCOTERMS2010的副标题正式确定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都适用,而且EXW的使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它适合国内贸易”,体现了制定机构对国际术语国内适用的考量。以FOB术语为例,FOB术语作為传统的术语之一,过去颇受交易双方欢迎,但是FOB在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的情况下,则在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卖方才被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增加了卖方装卸费的负担。INCOTERMS2010中规定的CPT、CIP等术语,反而可以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条件选择适用,接纳新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各方留出了更多的利益商榷空间。

第二、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术语。前文概述了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的分类规定,由于规定较为复杂,在吸收接纳INCOTERMS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输方式。前文提到,我国今年水运、陆运等运输方式不断发展,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成为主要物流方式,因此可以选择FCA、CPT、CIP等术语;水运除了传统的FOB,还可以选择CFR、CIF等术语。自INCO?TERMS2010生效时起,EXW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使用频率直线上升。更具体来讲,当考虑当商品自身特征、市场竞争能力、交易双方运输能力等因素,交易术语选择应当更加灵活。比如,从商品交易量角度讲,对于成交数量不大,又必须经安装调试的商品适宜采用D组术语,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反之,卖方可采用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以更早离开风险;从市场竞争力角度讲,是滞销产品可以在交货方式上优惠,可采用D组术语,畅销产品可采用工厂交货的术语或F组术语,由买方自行提货。

第三、注意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上述广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的案例中,假设广州A公司为货物进口商,以CIF术语从国外卖家处进货,CIF术语中国外卖方应负责保险办理,广州A公司进口后还可以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上海B公司,以便其索赔。但是实际交易中往往保单未交付给买方,由此可见这一术语的适用可能给广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带来风险。因此,为了风控可以提前在约定术语后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这实际上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4总结

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对简化交易合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作出了贡献。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具有可行性,同时也要承担一定风险。在国内贸易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一是要因地制宜,二是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较为安全成熟的交易方式,目前全球经济形势十分复杂,稳中求进,保障贸易的安全性,应是交易过程中的首要考量。同时INCOTERMS2020的修订完成,为术语的国内适用带来新的启示,迫切等待更多的学术研究。

参考文献

[1]   吴百福.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J].国际商务研究,2000(03).

[2]   陈立虎.当代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7.

[3]   孙楚楚.论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惯例的发展及其影响[D].苏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

冯佳(1995.07—),女,四川省成都市人,四川省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