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适用问题研究

2020-11-23 07:37陈芮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4期

摘要:由于使用不当和理解上的歧义等问题,国际贸易术语也引起了相应的纠纷。通过法律检索对实践中的纠纷现状与法院裁判进行整合,可以得出相应的总结归纳。适用范围不明晰、条款约定导致冲突、当事人合意真实性考量等问题都是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活动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通过规范使用者的使用规则、明确范围定义等措施可以减少相应诉累,畅通贸易术语的使用,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贸易术语;国内贸易;法院判决

1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国际惯例,从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演化出来,又被称为对外贸价格条件,通过英文词汇缩写来体现交易的交货点、风险承担方式等。通过交易双方的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为交易提供便利,明确交易对象的责任划分,减少可能因为约定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在适用的过程中,各国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也有所差异,为避免出现理解错误与主观歧义,相关组织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了整合型的总结归纳与解释,其中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尽管国际贸易术语源于国际贸易,但其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在国内贸易中适用国际贸易术语同样地可以简化交易双方的磋商过程,明确风险转移与责任承担,减少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并使得交易过程更加规范。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最大的区别之一即是国内贸易普遍地不涉及进出口清关手续,同时,国内贸易中陆地运输较为广泛,而国际贸易中海运方式较为普遍。

2适用中的问题意识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运用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通过“无讼”进行法律检索,可以看到涉及贸易术语的案例有687例,进一步检索,其中属于国内贸易纠纷仅有41篇。主要的纠纷有欠付货款、货物质量问题、损失赔偿问题。其中涉及贸易术语适用的争议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合同中适用是否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否适用、与合同约定共存情况下的生效问题。

2.1  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是否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实际案例中,也时常出现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适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对贸易术语的含义与解释规则不明晰。由此可见,对此类纠纷争议点,法院往往通过对交易双方的资质、交易磋商过程以及案涉文件的查明来对交易双方对贸易术语的认知程度进行判断。

2.2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合同中是否适用。根据前述的分析,根据《通则》,显然,国际贸易术语既适用于国际贸易,又适用于国内贸易。但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存在原、被告中某一方通过“案件为国内的合同关系,不适用国际贸易术语”的理由进行抗辩的现象。

2.3  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共存情况下的生效问题。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已经约定了贸易术语,同时又以明确的条款约定与贸易术语内涵相同,但内容不同的验收付款约定的情形。此时即存在二选一的问题。贸易术语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合同内容,缩短谈判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修改、补充或限制有关贸易术语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内容。在贸易术语规定与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合同条款具有优于贸易术语的法律效力。

3总结与建议

国际贸易术语为在国内贸易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多样的主体和市场变化,往往会引起一些纠纷,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可以看出在其应用的过程中存在对于贸易术语适用的合意真实性、适用范围、贸易术语与双方约定并存的问题。相应的可以提出相关的对策。

3.1  强调使用者的规范使用。相关纠纷是往往由于贸易术语的使用者不规范使用贸易术语而導致的。无论是同时在合同中适用贸易术语并另行作出约定,还是在事后进行否认,都体现贸易术语在许多国内贸易的交易过程中并未被正确及规范地适用。《通则》并无强制适用性,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标注说明,同时,通则的版本在更新换代。

3.2  明确适用范围。根据《通则》可看出国际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是全方位的,但是法院判决中依然在面对以此为抗辩的争议焦点是未以正面的回答回应适用范围的问题,而只说明不存在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可见尽管通则以其副标题的形式明确了国内适用的要义,但并未成为一个明确的可为法院提供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即便在现实生活中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适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既然仍存在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情形,也就更说明适用范围的明晰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3  诚信交易与并规避风险。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减少交易风险和简化交易流程而诞生的,但实践中却存在以对贸易术语理解不当和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抗辩的现象。实质上相关抗辩多为违背契约精神之下所寻觅的借口,而贸易术语作为工具却成为了背信的挡箭牌。当然,相关抗辩往往不会生效,但既然其存在,也即证明其中诸多说话存有真实的可能性。故诚信交易,恪守契约精神,才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良好适用贸易术语的最佳法则。

注释:

①(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8号。

②(2013)锡商终字第0741号。

③(2010)台民初字第3070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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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爱玲.浅析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和实践中的运用[J].现代交际,2018(12):255-256.

[3]   周凌轲,黄颖,王普玉.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修订内容修订目的企业应对策略[J].物流工程与管理,2020(01):117-119.

[4]   许哲奕.从一则案例探讨FOB条款下卖方如何规避风险[J].现代商业,2019(26):28-30.

[5]   辛柏春.国际贸易术语的新发展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J].北方法学,2013(06):85-90.

作者简介

陈芮(1996.12—),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