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2020-11-23 19:47
劳动保护 2020年3期
关键词:内容提要危险废物复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 年2 月26 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

根据《意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 号)[2020 年2 月21 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工作场所防控、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做好异常情况处置4 方面共16 条内容。

《指南》提出: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 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 号)[2020 年2 月4 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一要督促做好电梯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二要督促做好电梯困人故障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和消毒,重点做好电梯候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乘客聚集区域和容易接触部件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5 号)[2020年2 月1 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严格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

应急管理部关于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应急〔2020〕6 号)[2020 年1 月23 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适应工作需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决定对原国家安全监管局2004 年启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式样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并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设正本和副本,且增加二维码功能。正本尺寸调整为: 297 mm(高)×420 mm(宽);副本尺寸调整为:210 mm(高)×297 mm(宽)。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维码,可通过扫描实现与各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2020 年01 月23 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 38451-2019《呼吸防护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逃生呼吸器》

GB 38452-2019《手部防护 电离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物防护手套》

GB 38454-2019《坠落防护 水平生命线装置》

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MT/T 914-2019《煤矿用织物芯阻燃输送带》

MT/T 962-2019《煤矿带式输送机滚筒用包覆层》

MT/T 317-2019《煤矿用输送带整体带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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