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综述

2020-11-23 12:16王珍珍闵锐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2期
关键词:幼托全面二孩生育

文/王珍珍 闵锐

“全面二孩”政策是继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对改善我国未来总人口进入负增长的趋势、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加剧了女性在职场上面临的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女性面临更严重的性别歧视,生育后的就业压力与职场冲突随之增加。因此,研究“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保障女性公平的就业权益十分重要。对2016年~2020年这五年期间,国内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促进女性就业对策两方面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展示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所论述的观点,并尝试性地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目前,国内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研究,经归纳总结发现大部分学者认为政策的实施会对女性就业带来消极影响,分别在女性求职机会、职业发展和职场冲突等影响方面,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政策的实施会对女性就业带来积极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求职机会的影响

政策的实施使用人单位产生招录女职工的顾虑。用人单位考虑到育龄女性可能会休两次产假,雇用女性职工意味着用工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更愿意招录男性职工。张同全、张亚军(2017)采用实证分析得出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求职更加艰难,薪酬福利减少幅度较大,女性职工更容易退出劳动力市场,选择非正规就业[1]。就业是一个涉及求职、入职、在职的完整链条,兰庆庆(2019)等学者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经过分析发现在就业各环节中社会公众对女性在入职机会上遭遇的不平等感知最强烈,即入职是女性遭遇歧视最明显的一环[2]。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女性用于生育的时间增加,结果就导致了对于女性就业歧视的进一步加剧。多项调查研究表明,“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不少企业在招人时,女性在求职面试时经常会被问及“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生育意愿”等与职位本身无关的条件,对女性的生育设置各种限制性的条件和障碍,甚至将结婚生育作为是否招录的主要条件之一。国家对女性的保障越多,反而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录用女性的借口。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超过八成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挤压,不少女性只好被动选择进一步考研考博、成为博士后,由于错过了最佳婚育年龄,导致部分城市中高学历“大龄剩女”现象的出现。如果这一现状不能被改变,全面放开“二孩”后,女性的就业形势有可能更为严峻,女性的生育意愿将由政策限制转变为市场压制。反过来,这种情形又会进一步降低女性的生育意愿,抵消生育政策放宽的效应。

2.“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

多数学者认为女性生育会对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学者研究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发现,生育对减少收入的影响是最大的,对减少培训、提拔晋升与就业机会的影响次之。城镇职业女性在养育一孩时对收入、提拔晋升和职业培训产生的不利影响越小,那么愿意生育二孩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工作而延迟生育二孩的可能性就越小(杨慧,白黎,2017)[3]。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还会面临就业面缩窄,职业层次偏低,同工不同酬待遇加剧的问题(李军,2017)[4]。一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给其安排一些繁重复杂、加班频繁的工作,从而逼迫女职工主动辞职(李颖,王廷,严雅斯,2020)[5]。

3.“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影响

研究者普遍认为政策的实施会加剧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杨慧等学者(2016)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得出城镇青年女性在孩子三岁以前家庭冲击工作的比例最高,孩子年龄越小,城镇女性“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风险越大[6]。而且女性如果生育二孩的话,其哺乳和照料孩子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当育儿与工作的冲突超出她们的可控范围时,她们就会被迫选择回避工作领域的要求来响应家庭事务,作出迟到、缺勤和离职等决策,不仅使其职业发展面临危机,还会使企业的绩效受到影响(付春香,王晓晓,2017)[7]。杨丽娟,王桂强(2018)则从多个角度分析“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工作与家庭之间存在的冲突,职业女性还会面临家务劳动、教育子女、夫妻关系、赡养老人和自身能力提高上的严峻考验[8]。

(二)积极影响

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面二孩”政策会对女性就业带来一定范围的积极影响。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女性一旦选择要生育二孩,将面临生活成本的增加,女性不得不选择继续努力工作,以支付孕育、生产、供养、教育子女的费用,从促进女性就业方面来看,这也是一种政策福利。肖富群,刘凯欣(2018)研究的是“全面二孩”政策对高学历女性初次就业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这一群体在初次就业的准备中更加积极和理性,会更乐于规划其职业生涯,在择业中更注重于工作之外的收入、稳定性以及是否兼顾家庭等因素[9]。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会给母婴行业的发展带来机遇,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加,聘请专业人士照顾婴幼儿的需求会增大,给从事家政、幼师、育儿行业的女性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并通过实证分析、构建数据模型等方法分析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具体对女性就业过程的哪一方面产生了影响,对之后问题的解决和对策建议的提出指明了方向。少部分学者认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家政、幼师、育儿行业的发展,而这些行业的职工大多数都是女性;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让一些高学历女性在初次就业中会更加注重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从而更加积极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促进女性就业的对策汇总

相关研究表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给女性求职、职业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女性求职遭遇歧视,职业晋升难度加大,育儿和就业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亟须解决。对女性就业提供保障不仅需要政府干预的“引导”作用,还需要企业、群众组织和就业者之间的协同帮助,共同化解女性生育权与就业权之间的矛盾。我国学术界关于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对策的相关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严格管控就业歧视现象

就业性别歧视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女性面临的首要严峻挑战。目前,我国关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法规常见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文件中,但对于女性就业歧视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李颖(2020)等学者认为应该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界定“歧视”的内涵,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样对违法者实施处罚时有法可依[5]。针对就业歧视监管缺失的问题,曹懿,穆云红(2017)表示应创建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监管部门,创建监管机构,畅通监管渠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应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尊重女职工,且没有性别歧视行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明里暗里对女性就业设置障碍的企业必须予以严惩[10]。在生育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必须将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同时要严格管控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切实保障她们在婚恋、生育等方面的权益,推动实现更加公平的就业。只有如此,女性的生育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她们的生育意愿才会有真正的提高。

目前,我国就业歧视案件几乎“零诉讼”,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性别歧视案件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李晏,黄怡(2020)建议,应合理分配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受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歧视行为真实存在,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说明自己不存在歧视行为,并解释自己不予录用的理由,一旦举证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正当,用人单位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11]。女性社会角色判定和女性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政府应采用各种媒介进行有利于人口新政和两性平等的宣传,鼓励生育女性遭遇歧视行为时进行及时维权,并传播生育女性遭受就业性别歧视时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女性因生育带来的影响

女性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对待,主要是因为生育带来的影响。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出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存在“男性优先”;女性在生育期间其培训机会和升职机会都会受到影响,生育孩子后经济负担也会加重。然而,生育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女职工生育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未来的劳动力,因此政府和社会都要负担女性的生育成本,这样才能减轻女性因生育而带来的职业影响。政府可以对女性职工占一定性别比重的用人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力度,通过补助、奖励、取消或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为不可避免的孕产成本提供社会补偿,激励更多企业招聘女性职工,缓解女性性别歧视问题(曹懿,穆云红,2017)[10]。

国家要尽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办法。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群会进一步扩大,让更多的女性职员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女职工因生育而暂离岗位期间的收入会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均衡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成本负担,对于女性平等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在诸多文献中,很多学者都指出要推动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通过适当延长男性陪产假天数,在2020年男性陪产假最新规定中,河南、甘肃、云南这几个省份的陪产假、护理假为一个月。延长陪产假、护理假政策的实施让男性承担父亲照顾孩子的职责时,均衡男女性因生育而投入到家庭的时间,有利于改变女性在就业环境中的不利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生育二孩会给家庭带来经济压力,增加养育、教育、购房等多项经济支出,一些学者指出政府可对育龄女性实施“二孩”生育奖励券制度,对生育二孩的女性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从而减轻女性职工养育孩子的经济负担。

(三)完善幼托服务

女性休完产假后,育儿是阻碍重返工作岗位的一大难题,幼托服务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投入,影响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平衡。幼托服务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社区、企业等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和支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托服务的需求。

一方面,立足政府,推动幼托服务业的良性发展。政府通过立法营造规范的发展环境,推动在各地建立幼托服务产业孵化园,对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幼托设施给予税收和财政政策上的支持。目前,社会上面对幼儿的托管班数量逐渐增多,为确保托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应作出相应规范,由教育部门制定托管内容的活动指南,对课外托管的组织、时间、人员队伍、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提高课外托管的水平和质量。政府还应加大对幼托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幼托机构应以严格的标准招聘幼托教师,同时要提高幼教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鼓励更多专业、有爱心的人士投入到幼儿教育中,给幼儿安全、温暖的成长环境。

另一方面,立足社区,提供多种幼托服务。通过发挥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构建并完善社区幼托或托管机制,减轻家庭育儿压力。同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扩建公私合营及私营机构,提供内容丰富的婴幼儿义务看护和教育服务。(杨菊华,2016)[12]。

再一方面,立足企业,进一步细化支持幼托发展。有条件的企业应给予女性更多的生育福利待遇,营造支持女职工育儿的工作环境。一些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应配合国家的生育政策,积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母婴哺乳室等服务设施。在获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建立托儿所,从而有效解决育儿给女性就业与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四)帮助产后女性回归工作岗位

女性休完产假回归工作岗位时,可能会需要一个工作适应期和过渡期,为了保障女性更快地投入到工作环境中去,有较高的工作质量,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与指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女性心理和技能辅导机构,采取免费或者有偿服务形式,对生育后重返职场的城镇女性进行心理疏导和职业对接辅导,提供必要的职业选择建议和岗位技能培训。张樨樨,李聪聪(2017)提出生育间隔期的培训引入,可以尝试在生育间隔期间,由女性个人将培训需求提供给社区,由社区相关部门归纳整合出培训需求计划,让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来对其进行培训,从而提升女性重返职场的技能和信心[13]。为了更好地缓解二孩政策实施后职场女性在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所面临的压力,也有学者提出建立和完善女性育儿期的弹性工作制,政府可以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还有女性生育后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弹性工作方案,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弹性工作形式,便于女性职工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缓解职场和家庭两方面的压力。

(五)女性提升自身职业能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除了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提供保障外,女性自身也应该不断学习强化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首先,女性自身要真正树立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明确的认识和规划。有学者提出女性在对自身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价基础上,通过继续教育、技能培训或尝试创业实践方法等,有效提升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技能,以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来获取无可替代的职场地位,改善就业被动局面(兰庆庆,2019)[2]。为避免因为生育而导致职业中断,女性应着力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把握住职业生涯周期的学习阶段,主动提高工作技能与职业素养,抓住职业培训机会和晋升机遇,形成核心竞争力,增强不可替代性(张樨樨,杜玉帆,2019)[14]。同时,女性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主动学习维权知识,对于企事业单位存在就业不平等的现象时,女职工一定要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寻求工会、妇联、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让法律为新时代的女性“保驾护航”。

三、存在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取向

总的来说,现有的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深度,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独特和新颖的见解,这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宝贵的文献资料。文章中对促进女性就业对策内容的汇总是从政府、用人单位、社会、个人四个方面,由多篇文献中提炼出的对现如今女性职业生涯中最需要改进而提出的相应对策。此外,国内学界对于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还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第一,增加对同一家庭中的夫妻双方的研究。现有文献的研究对象中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并有孩子(一孩、二孩等)都有,而且现有研究多从个体角度出发,有的研究以女性个体作为样本,有的研究包含男性和女性,但他们大多是分属于不同的家庭,缺少夫妻双方对“全面二孩”政策影响女性就业这一问题的感受和看法。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与对策的实施也是关乎整个家庭的事情。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作为研究对象,更好地反映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女性、对家庭的影响。

第二,增加对妇联、社区对女性就业提供帮助的研究。现有文献中关于第三方组织、社区、妇联对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研究相对来说较少,这些主体在对女性的就业保护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中国,妇联是一个拥有最广泛群众基础、极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妇女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女性利益,帮助女性就业,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对妇联在推进女性就业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树立妇联组织的新形象,让女性在参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多帮助。社区是生活中最小的单位,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社区中开展一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咨询服务会更加便利,可以更好地帮助女性解决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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