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让事实说话

2020-11-22 16:50:09张余
劳动保护 2020年9期
关键词:举报人核查应急

文/张余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其积极意义,一是对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积极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核实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重特大事故瞒报行为,如事发后多年被举报核实的河北省蔚县黑石沟煤矿“12·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都是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积极意义的体现。

二是对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多个省份推进安全生产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使职工和群众对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安全生产举报内容,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倒逼企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积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对构建大安全生产格局有积极意义。奖励政策运用得当,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增加企业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使安全生产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当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安全生产举报中也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一是安全生产举报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从应急管理值守和电话接报实践中来看,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没有对企业外部人员举报制度进行规范、没有对非法举报和诬告的具体处理办法。在鼓励举报的同时,对制止非法举报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匿名诬告者得不到处罚。笔者作为一名地市级应急管理人员,每年都会受理并处理多个安全生产举报,但从实际核查结果来看,大多数举报人所举报情况并不属实,原因多种多样,但违法成本偏低造成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

对此,笔者对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健全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建立完善举报法制体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是当前安全生产举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县级以上的具有安全监管权限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阶段已公布河北省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计划对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行为进行规范,但对其他参与安全生产举报人员的举报缺乏有效约束,不能构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为安全生产举报法制化治理提供支撑。

二是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处置原则。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安全生产举报时,应按照“有报必查”的基本准则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应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保护举报人、违法必究原则。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诚信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举报承诺制,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时,举报人接受实名举报应按实名举报处理,让其提供安全生产举报真实性承诺,在核查过程中保持高度重视、密切沟通。并将安全生产举报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核查后确定为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增加个人信用负面记录,再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在其个人申报贷款、高级消费、公共出行等活动上进行限制。

四是依法打击治理非法举报。《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举报,让真正以事实举报的群众得到奖励、蓄意捏造的非法举报者得到惩处,真正让事实说话。

五是强化与举报者沟通联络。核查过程中,持续保持和举报人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举报人核查进展并密切关注有无其他举报线索。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核查任务后,及时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确保举报人及时知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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