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 秦迪
摘 要 我国反虐待动物行为立法面临着对动物自身价值轻视、现有立法保护的动物范围狭窄等问题;我国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用最严厉的手段遏制,不仅能减少虐待动物的行为,还能预防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反虐待动物 可行性 法律要件
作者简介:李国平、秦迪,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15
一、我国反虐待动物行为立法面临的困境
(一)对动物自身价值轻视
我国法律对于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尚处于未受到严格保护的状态,所以对于动物保护这一领域,我国法律体系目前属于立法空白。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保护动物的立法基础均是承认动物福利或是动物权利。并且,虐待动物的行为已经入刑,如在德国,虐待动物最高可面临两年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日本,杀害动物的,可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意大利,虐待动物将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惩罚犯罪。因此,对于保护动物来说,我国不承认动物拥有人一样的法定权利与法律地位,所以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现有立法保护的动物范围狭窄
目前,随着“新冠”疫情的突发,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动物防疫法》更加重视,但也限于野生物种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动物尤其是伴侣动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关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预防、控制狂犬病,甚至组织了大规模的屠杀流浪狗的行动,而不是采取一些安乐死、建立流浪动物救助站或者灭菌的方法来控制和保护流浪动物,为此部分社会民众表示出强烈反对;一些农贸毛皮交易市场大庭广众之下对活体动物进行剥皮、售卖;甚至存在某些地方菜肴的制作方法是用开水煮猫和其他更加残忍的烹饪方法等等。正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即使以上这些做法十分恶劣且残忍,但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所以并没有得到遏制和处罚。从上述情况看来,我国的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目前存在保护范围狭窄、单一的问题,特别是在虐待伴侣动物方面,不良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法律漏洞而逃避惩罚,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甚至在动物及动物制品的国际贸易中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分析
(一)我國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分析
1.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的进步,文化水平也得到相应的提高。我国刑法的发展却略显滞后,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匹配,因此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并且难以满足社会方方面面的细致需求。我国的立法机关虽然一直在努力做出一些工作,比如我国刑法一直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其修改的速度和修改的内容的逐步完善与世界其他各国相比也是成果显著的。但是就是这样的修改法律的速度和频率也难以解决随经济日新月异发展而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一定不是最终的刑法,所以,在我国刑事立法的工作中,不仅要立足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合理性,而且要关注公众的需求,和他们的情感倾向。在依法治国的宏观政策方针下,普通大众的法律水平和法制素养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他们也会有对于立法上的建议和合乎理性的道德上的诉求。这种合理诉求的满足,会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本文所论述的虐待伴侣动物的行为,早已引起社会的热议,受到公众的强烈谴责,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的呼声早已存在,已经严重伤害了大众的情感,在刑事立法工作中不能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因此,将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也是对民众合理要求的响应,同时是在刑事立法上的合理抚慰。并且也增强了公众对于刑法的认同,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正义性,有利于公民对法律的理解,更有助于刑法的实施,法律执行工作也会随之更加顺利的开展,其实这也是对人本主义立法思想的坚守。洛克曾经说过“如果人们没有任何情感对一件事情做出谴责,那么这件事是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的。”因为他的善恶我们无从分辨,也就无法做出价值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将正义的情感纳入法益所保护的对象是合理的。另外,“环境正义”这一新生的法学理论也佐证的虐待动物对于环境权的侵害,其主要代表作品为《环境正义基本原则》,在这其中说明了生态的统一和物种的相互依赖,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所以,人虐待动物的行为是违反环境正义原则的。从上述几点看来,虐待动物对人环境权是有危害的,特别是在人的精神世界有着重大的影响。
2.可行性分析
(1)政治与文化基础。我国目前的国情、政策也要求我们人与自然要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并且,随着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动物的价值也不断改变,从简简单单的附属品上升到了精神层面的伴侣,使其成为了人们感情的依托,也使人们不断开始关注动物的健康和生活状态。人对精神生活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对精神寄托的依赖也更加重视,早已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也更加注重道德上的善与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护动物的重要性,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创办、加入小动物保护协会,但是仅仅依靠人民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人民对虐待动物入刑的期盼也越来越强烈,大家都希望能有强制力来约束,来惩罚虐待者,以维护社会和谐。近年来,在虐待动物的恶性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都会对此类行为表达了十分强烈的愤慨,期盼能有法律来规制,从根本上治理。可以看出,这种行为不仅停留社会道德层面,群众的呼声使其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2)经济基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发展水平是人们把精力放在精神层面的重要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不断稳健增长,强调经济、社会与自然相辅相成,不断把握人与自然的平衡。因此,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事态下,我国可以依我国国情,借鉴西方,立足于社会实践,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对动物予以保护,把虐待伴侣动物的行为增设到刑法之中。
(二)虐待動物行为入罪标准
1.行为主体
在行为主体方面,虐待伴侣动物罪的行为主体应该是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作为客观方面的行为主体,要求客观存在一个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笔者认为本文探讨的罪名不存在身份犯,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犯罪的一般理论,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否则为个人犯罪;其次还要以单位的名义做出违法行为,并且为单位谋取了利益,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例如以营利为目的的马戏团,动物园,以及流浪动物救助站等。可见,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应该为伴侣动物,即“居家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多数定义为猫犬两类”。我们应该看到,关于动物立法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有学者认为,矛盾在于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对此,笔者认为在此罪中两者辩证统一,在人本位的背景下,也可以兼顾物本位的存在。据此可以将动物看作财产的一部分,也可以将在公共场所虐待动物、使动物感受到痛苦看作扰乱公共秩序、违背到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目前,我国并不承认动物福利,也没有相关的动物立法。从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也不存在动物法益,而是以“人的利益”为中心。因此应该将动物归类于个人的财产,纳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或者将在公共场所虐待动物行为看作扰乱公共管秩序,纳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因为动物也是有感情,能感受到疼痛的,尤其对宠物即伴侣动物而言,对人类有一定的信任与依赖性,人类为主宰者,此时虐待动物则被看成对人类自身的不利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儿童的成长,更影响人类发展。综上,这两种观点皆有可行之处。既顾忌到了人类的财产与社会,也能有效减少动物的疼痛与不安,给动物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3.客观要件
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占有主要地位。在本文中,危害行为指的是虐待,即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动物遭受了不必要的痛苦的行为。一般而言,刑法中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罪中也可以体现出来。例如,第一,把动物看作公私财物,虐待动物的行为使动物有所损伤,甚至死亡,因此破坏了公私财物,虐待行为与侵害财产权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二,把侵犯的法益看作是社会法益,在公共场合虐待动物的行为残暴狠毒,以及虐待动物并传播虐待音像,引起群众愤慨,破坏了社会整体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地点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在非公共场所虐待动物后上传传播浏览虐待音像视频的。据此,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虐待行为与破坏社会法益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主观要件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就是要判断他的主观过错。首先以残忍手段来虐待动物,其本身就包含了故意的成分,如果是轻微拍打、合理的少喂粮食,以及言语动作的恐吓,应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虐待动物范围,也不会引发社会上的强烈谴责,破坏社会秩序,甚至认定为破坏财产,因此更谈不上构成犯罪。也应该把紧急避险,合理动物实验,正常的动物表演归为免责情况。由于我国民族众多,为了尊重民族传统风俗,也应该将历史悠久,不可更改的传统风俗除外。其余主观上在公共场所残忍虐待,伤害,杀害动物的行为或者在非公共厕所虐待并传播虐待音像的行为都应用刑法来规制,维护社会秩序。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可以把伴侣动物归为公私财产,或者把虐待伴侣动物行为视为破坏社会秩序,但无论哪种理论都应该将此种行为纳入刑法体系调整,使刑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近期,网络上、短视频平台总能看见虐待猫狗的视频、图片或新闻,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让社会大众不能接受。视频中的施暴者利用这种方式博取关注,以期涨粉丝获得相应利益,这种行为现在甚嚣尘上,必须加以制止。一个国家法律行政制度的健全不仅在于对经济、社会的管理,也体现为对生命的尊重。人文关怀是我国政府始终提倡并贯彻如一的宗旨,善待生命,敬畏生命,是实现社会良好发展的必备要求。用严厉的手段遏制,不仅能减少虐待动物的行为,还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更好的体现刑法的作用。相信,随着群众精神文明和道德素质不断提高以及对动物保护的观念不断增强,再加上法律体系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人与动物的关系定会有所改善,社会环境也因此会更加和谐。我国也会因此迈向动物保护的新阶段,更好的顺应国际潮流。最后,再次强调“可以不爱,但请不要伤害!”将虐待伴侣动物行为入刑是民之所向,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