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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我国最早的成熟的甲骨文以后,许多学者投入到了对它的研究之中。但经典中没有关于甲骨文名称的记载,面对这一陌生的事物,研究者赋予它的名称多种多样。清·刘鹗《铁云藏龟》是第一部著录甲骨文的专书,此后甲骨文的研究日益进步,著述丰富。据笔者粗略统计,百余年间,研究甲骨文的专著论述中所用的甲骨文名称达三十余种。
同一事物存在多种称谓,这些称谓由来不同,是因为人们给事物命名的理据不同。命名理据较早地为人们所关注,《尔雅·释丘》:“如亩,亩丘。如陵,陵丘。”解释了“亩丘”因丘体满一亩之地得名,“陵丘”因丘形似大土山得名。分析命名理据,能够更清晰地认识事物和名称之间的关系。经过分析归纳,三十余种甲骨文的名称大概有以下五种命名理据:
在研究甲骨文的著作和文章中使用频率较高、范围较广的一类名称着眼于记录这一文字的载体。人们在观察文字时,可以直观见到文字载体所用的材质,这种命名方式较为普遍,如将汉代记录在丝织品上的文字称为“帛书”,云南省傈傈族人则将刻在竹上的字称作“竹书”。[1]
甲骨文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除了少量记载在铜器、玉器或者陶器上之外,大多记录在甲骨上。甲指龟甲,主要包括龟腹甲和龟背甲;骨指兽骨,包括牛猪羊鹿的肩胛骨、头骨、牛肋骨、牛距骨。以甲骨文的书写载体——龟甲和兽骨为依据,有研究者将甲骨文称作“龟甲兽骨文字”,如孙常叙(1987)《龟甲兽骨文字集联》。还有一些研究者把这个名称简缩为“骨文”、“甲骨文字”、“龟甲文字”、“甲骨文”、“甲文”和“龟版文”,如董作宾1936《骨文例》、李孝定1965《甲骨文字集释》、陈晋编(2015)《龟甲文字概论》、胡厚宣1951《五十年甲骨文发现的总结》。
文字载体的选择与它所处社会紧密相关。以甲骨书写文字首先是因为它常见、保存良久以及大小形状较为合适。牛猪羊鹿是奴隶社会耕种和祭祀不可缺少的牲畜,它们骨质坚硬,保存性好;龟的腹甲与背甲形状大小适当,也可以长期不朽,故而选取它们来记录国家民生的大事,用以存档。其次与当时的社会信仰相关,因为龟耐性强,寿命长,与龙、凤、麟齐名,被誉为通神灵物,用甲骨占卜问天也有这种原因。“文字产生的早期,文字的原始载体对文字的发明、普及和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得益于甲骨的上述优点,甲骨文能够形成系统、延续发展。
根据甲骨文的时地,也就是根据甲骨文的所属朝代和出土地点命名,“这是以文字的使用地域或主要发现地域命名”为命名的理据,“鄂尔浑——叶尼塞文、西伯利亚文是突厥文的异称,分别因为它们的主要碑铭发现于蒙古鄂尔浑河流域和西伯利亚叶尼塞河流域。[1]
多数人认同甲骨文出土于殷墟(有人称“殷虚”,今河南安阳小屯村),但关于“殷虚”和“殷墟”的意义和来源存在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殷虚”为地名,在《汉书》和《水经注》均有出现。[3]另一种认为“殷”本是地名。《书·盘庚上》载:“盘庚迁于殷,民不适有居。”后来“殷”不限于指地名,又可代指商朝。《汉书》卷24:“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殷周”指的是商朝和周朝。依笔者所见,后一种说法更为合理。“殷”“墟”当分释,“殷”可以表示地名和商朝两种含义;“虚”曾表示废墟遗址,后这一义项由“墟”字承担,合指殷地旧址或是殷商时期旧址。以此为命名理据,甲骨文得名“殷虚文字”、“殷墟文字”及“殷墟遗文”等,如唐兰(1981)《殷虚文字记》、胡厚宣(1992)“关于〈瓠庐谢氏殷墟遗文〉的藏家”。
时地理据是给事物命名较为常见的理据,不免有它的局限性。一方面“殷墟文字”、“殷墟遗文”、“殷代文字”这样的统称,不足以显示这一时期文字的特点。另一方面,殷墟以外也有甲骨文的发现,如周原甲骨的出土,“殷墟”只是甲骨文出土地之一,这一名称的准确性仍需考虑。此外,有少数人称甲骨文为“商简”。“殷商有无简册,尚无定论。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发现商简实物”,暂不作讨论。
人们给甲骨文赋予名称时,研究阶段不同,考虑也有所不同。随着研究深入,一些学者依据甲骨文功能的特点命名,就是功能理据。
甲骨文内容多涉及占卜,只有少数记事。因为商朝统治者和贵族敬畏神灵,崇尚神意,关于天象、农牧、田猎、工商、疾梦、吉凶、祭祀、征伐和等级各方面的事情都要占卜。占卜活动严密有系统,“从甲骨的纳贡、选材、收贮到甲骨的精心整治和凿钻,从占灼到观察判断,以及甲骨的刻辞、验辞和存档,都有一套严格、系统的制度,并有人掌管占卜和记录的‘卜人’、‘贞人’等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甲骨文主要用以占卜和记录占卜情况,包括问卜时间、占卜人、占问内容、占卜结果、验证情况多个方面,[4]所以它又被称为“占卜文字”、“卜辞”和“贞卜文”,如胡厚宣(1947)《卜辞同文例》。《说文》:“贞,卜问也。”“贞”也是占卜之义。
甲骨文主要用于占卜,之外还有一些是简单记事。如萧艾所说:“甲骨文除卜辞外,还有纪事刻辞。……所谓“纪事”,有的与卜辞有关,有的与卜辞无关。如记载战争中俘虏数字,田猎时所获多少,以及方国臣下进贡物品等。”[5]功能理据体现的是甲骨文主要的功能。
另外,人们在给甲骨文命名时,还会根据其书写的方式,这种命名的考虑是书写方式理据。
“写刻甲骨文使用毛笔、朱墨、青铜刀等工具,有的甲骨文是用笔沾朱或墨,直接写在甲骨上;有的是先写,再用单刀或双刀契刻,”[6]还有的是直接用刀契刻。根据大量出土的甲骨文材料来看,直接书写的文字较为少见,“先写后刻的是极少数,多数是贞人随手刻来,并不先写上墨底。”[7]可以说,契刻是甲骨文主要书写方式。这是因为与笔墨书写相比,它能更长久地保存;与先写后刻相比,它方便快捷。
所以研究者在给甲骨文命名时,着眼于甲骨文契刻特点,称它为“契文”、“刻文”、“契刻文”、“刻辞”等,如孙诒让《契文举例》。这类称呼为早期的甲骨专家喜用,但和以功能为理据的命名一样,总体使用频率不高。
随着甲骨文材料大量出土,甲骨文的研究工作也有了长足进展,人们对甲骨文属性特征的认识也更为丰富和全面,因而在给甲骨文的命名时,就会综合关注甲骨文的多种特征。这种综合取象的出现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更加细致的表现,同时也是表达更精确的需要。综合其中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甲骨文的特征,就是命名的综合理据。
综合理据的名称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将载体和其它特征结合起来命名。如张玉金《甲骨卜辞语法研究》将甲骨文称呼为“甲骨卜辞”,依据其载体和功能命名;根据载体和书写方式名为“龟刻文”、“甲骨刻文”、“甲骨刻辞”、“骨刻文字”。另一类则结合甲骨文时地和其它特征命名。如王宇信,王绍东《殷墟甲骨文》和王宇信,徐义华《商周甲骨文》根据时地和载体;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岛邦男《殷虚卜辞综类》则依据时地和功能;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依据时地和书写方式。还有一类涉及两种以上的理据。如杨逢彬《殷墟甲骨刻辞词类研究》是根据甲骨文时地、载体及书写方式命名的。
综合上述分析,每一种客观事物或现象具有多个方面的特征,由于观察者认识水平和观察角度也有不同,就出现了同一事物存在多个名称的现象。这些名称和事物特征之间的内在关系需要分别探讨,总结对应的理据规律,才能捋清事物的得名之由。而甲骨文多个名称的理据集中在它的书写载体、主要功能、所属时空和书写方式四个方面,也就是说,研究者赋予甲骨文名称时也集中关注这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