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涉外纠纷可仲裁性分析

2020-11-18 08:54王梅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商标

王梅生

关键词商标 可仲裁性 机构仲裁

一、商标纠纷可仲裁性概要

可仲裁性,即可仲裁范围,是指依据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可仲裁性可以分为主体的可仲裁性与客体的可仲裁性。主体的可仲裁性主要指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的能力;本文讨论商标涉外纠纷可仲裁性,是客体的可仲裁性范畴,指仲裁协议项下的具体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可仲裁性通常涉及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国被认为是可仲裁性解决事项,在另一国可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如果一国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对象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便当事人间订有仲裁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仲裁裁决也不能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商标法》在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可知商标侵权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仲裁,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了声明保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规定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且第六十四条该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争议可借助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包括以仲裁方式解决成员之间为执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在充分考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的基础之上制定了《WIP0仲裁规则》,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拥有的专业人员队伍,该中心仲裁员的选拔范围来自于全球由全球知识产权与仲裁方面的权威专家,人员组成上相较一般的仲裁机构而言更为的专业,虽然目前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受理量不多,不过随着未来经贸往来的越发频繁,不难想象不久的将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将发挥显著的作用。瑞士也是拥有着非常完善的仲裁解决机制的国家,在瑞士,仲裁的方式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所有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都从立法层面上被予以了认可,对纠纷的类型不作区别对待。瑞士专利商标局曾发表声明:仲裁庭做出的关于专利商标的效力的裁决,可以作为撤销登记的依据。日本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的问题,与德国保持相一致的观点,对涉外知识产权合同与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予以认可。

当前,伴随着知识产权涉外纠纷的仲裁争议事项范围正随纠纷数量增加,呈逐渐扩大趋势,各国出于发展经济需要,逐渐放松对知识产权涉外纠纷可仲裁范围的限制,许多原本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正在慢慢纳入仲裁范围。

同时,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尊重,可仲裁范围也必将不断地扩大。我国可考虑将商标侵权纠纷纳入可仲裁的范围。

二、商标涉外纠纷可仲裁性优化需求

当前形势需要商标涉外纠纷特色仲裁机构。现今商标涉外纠纷除案件数量上有显著增加和案件难度明显提升外,还具有极强的跨国性,这需要对本国和外国的相关法律拥有较高的理解和熟练运用程度的仲裁员,还需要此类仲裁员复合精通外语;要商标涉外纠纷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更容易达成类似于许可协议的和解协议,由民事主体处分私权以解决争议;且专业的商标涉外纠纷特色特色机构可以提升我国国际仲裁声誉。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需要临时仲裁。这种由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交给选定的仲裁员,根据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临时仲裁,虽是仲裁制度初始阶段的形态,但仍被广泛接受和采纳,并在涉外民商事争议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不违背我国成文法下的临时仲裁的构建,其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一种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还有助于优化民事司法制度本身;也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例如商标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欲选择临时仲裁,因我国没有该制度而选择第三国,将额外产生较大经济负担等诸多负面负担。

三、商标涉外纠纷可仲裁性优化建议

(一)商标涉外纠纷特色仲裁机构的构建

1.商标涉外纠纷特色仲裁机构的现实需求

商标涉外纠纷专业性较强,国内商标纠纷中常常存在民事程序中加入商标无效宣告与撤销的行政程序,证据量通常极大,新类型层出不穷……,加之涉外争议对外语的高度要求,对争议解决机构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有更为迫切的现实要求。而精通商标与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国内较少,专业仲裁员名册的建立便于發挥优势、后续专业能力提升的培养。

2.商标涉外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肯定分析

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我国当前可仲裁的范围,而承认其可仲裁性可使得纠纷解决与国际接轨,虽然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较多,但商标侵权纠纷较专利纠纷涉及公共利益相对较少,通过仲裁解决商标涉外侵权纠纷弊大于利;且司法对仲裁有事后监督的作用,有这一保障,结合仲裁员的高水平准入,仲裁员的公平公正裁决可能较高。

3.衡量价值选择特色仲裁

特色仲裁较专业仲裁更适合商标涉外纠纷。我国当前仲裁机构设立情况是:一类是普遍设在较大城市的仲裁机构,虽不按行政区划设,但冠以城市名,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另一类是少部分专业仲裁机构,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笔者认为实践中还有一类:虽是仲裁机构,但在某一方面有专长,如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毗邻俄罗斯,既有精通俄语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实践中的案件涉俄罗斯的较其他仲裁机构多,便于积累此类案件的经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针对特色付出较多努力,多次赴俄罗斯了解俄罗斯仲裁机构,建立和发展以及该机构远东分会的设立及业务办理等情况,介绍了我方仲裁情况与优势,提供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五种语言版本的仲裁规则;不断达成继续推进合作意向,并就联合开展仲裁宣传推广、互相提供开庭场所等方面开展合作。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仲裁在中国》纪录片得到详细介绍,不仅宣传和推广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也使得更多的中俄当事人了解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能够选择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服务中俄企业经贸合作中的优势,使地区企业得到优质、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促进地区经贸合作发展,为其他特色仲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二)商标涉外纠纷临时仲裁的构建

我国境内人民法院在实行员额制后,法官总体数量减少,加之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暴增,法官应对审判的压力极大,也因商标案件管辖有法定级别管辖等限制,也导致了案件的积压和拖延,具体到商标涉外案件的高度专业性、经验性的需要,当事人也意识到需要把案件分流到仲裁中去,一些商标合同纠纷,如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合同纠纷己通过仲裁方式,快捷解决。我国未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但临时仲裁势必能分解法院审判压力。

另一方面,临时仲裁的构建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体现,现代仲裁实践中,多数国际仲裁公约和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肯定了临时仲裁的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了临时仲裁供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国门的企业越来越多,投资标的额也较大,在发生纠纷时选择仲裁较多,在这一变化下,后方制度的缺少将不利于我国国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于我国仲裁的国际地位。

(三)建立海外人才库双向选择培养机制

前述商标涉外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构建与商标临时的构建,都有精湛外语的需求、都有高水平专业需求、都有熟悉国际法需求,故在构建上,许多方面可以彼此支持。

根据商标涉外纠纷需求,建立海外人才库。当前我国仲裁员选任是《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条件:(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进而各仲裁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选拔仲裁員,显然这种选拔制不能足商标涉外纠纷专业人才前述复合需求。

在人才选拔上,我国两大通信集团的方式值得思索:前者全集团及各子公司考试选拔入“海外人才库”,考试内容为“外语+专业”,各子公司在有海外业务需求时入库选择,再向集团申请跨省调配,被选人员保留原单位岗位,集团集中月余专项培训后,外派海外工作,因外语与专业知识与经验俱有,工作重点聚焦海外业务特点,海外工作迅速得以开展,圆满胜任,几年回原公司,既提升了个人能力,又为原单位积累海外经验;后者在有海外需求时全集团及各子公司考试,将合格者集中培训后迅速海外派岗。对比可见前者优点更明显,更适合复合型商标涉外纠纷专业人才的选拔:(1)根据马太效应,人员备选入库后,将会更有倾向的加强自身专业提升学习训练;(2)可以精准推送相关学习资料:如国际热点商标案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的案例与讯息、前沿信息、专业知识变化等,边储备边提升人才能力;(3)受时间、环境变化影响,最初的职业规划可能发生变化,人才储备库可以充分应对变化。

研究商标涉外纠纷可仲裁性,构建商标涉外纠纷特色仲裁机构,探索商标涉外纠纷临时仲裁,集中优秀的专业人才突出亮点,是贯彻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商标品牌影响力,推动我国仲裁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体现了当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与中国法治国际传播的决策部署和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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