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红 王自成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 媒体的社教功能更体现了新闻报道在普法过程中的重要性。 新闻记者在采编过程中是否具有法律意识, 是否站在法律那一面进行客观的报道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分析了提高记者法律意识的必要性,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国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记者,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见证者,就更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社会依法治理的过程中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具有较强的影响作用, 通过揭露社会中的黑暗面,督促犯错者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2014 年复旦投毒案二审备受关注,辩方请出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四点专业意见”,舆论一阵哗然。该案件从此前的舆论“免死”的情感呼吁,到二审的强化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专业意见,强化了专业化辩护、尊重司法程序,但是舆论却惊呼“案情发生大逆转”,“再这样下去是否要无罪辩护了”。 黄洋被害案也正如邓玉娇案、药家鑫案、邱兴华案等刑事案件一样,因为包含着是非、善恶、贫富、底层与中产、乡村与城市等众多对立因素而迅速地从刑事个案转变成“公案”,民众在司法质疑的框架下,面对每一个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呼吁追求真相和看得到的正义,追求司法的实体正义胜过追求程序正义,但是心中却直期盼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都实现公平公义。 这样的一股情绪, 在每次重大的事件发生后得到最充分的展现。究竟这样一股情绪如何成型?这固然脱离不了过去的历史脉络,形成的一种全民的集体记忆。
一般来说民众接触到犯罪信息,主要来源于媒体。法律知识、资讯由大众媒体带来,质疑或者信任的论述也由媒体带起,进而在民间发酵。媒体凭借着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从而成为公共论述场域中的支配者的角色。 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那里,正是一个宣扬法治精神的好地方。 在媒体那,因为其具有天然的热度,可以成为增加杂志或者报刊销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每一次对于重要事件的讨论都会加深或者改变人们对于司法的记忆, 在一定的程度会增强或者削弱司法对于人的规制作用。 谣言四起往往是一个社会存在的焦虑感和不安全感反映的,谣言的广泛传播可能与官方信息的传递、交互和渗透不畅有关。
从2003 年的孙志刚案件到2006 年的彭宇案件, 再到2016 年翻案的聂树彬强奸案等一些案件的真相大白,除了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外,还体现了媒体的公共性,即冤假错案能够沉冤昭雪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的监督作用。 但是令人唏嘘的是舆论监督促成一项制度的废止或者司法制度的改革的时机需要“碰”。正如一位记者所说,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正是说明了司法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在司法改革的时候,正是需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并且对这种大环境进行解释和说明,才能更好的加大一个政策的可接受程度。 媒体和司法作为社会结构得一部分,司法内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媒体和司法会有不同程度的互动并且互动的结果可能具有差异性, 因此发挥媒体和司法的双向监督, 可以保证媒体和司法之间能够有比较良性的互动。
当信息来源真实时,信息的内容不一定是真实的。记者应该将追求事实的真相为其最终的目标。报道确定一个选题之后,调查的线索可能纷繁复杂,记者需要多次走访,去确定最具有价值的线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记者一般采用暗访的形式去获得案件的事实情况,在暗访的过程中,要与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要想取得事实的真相,就要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多次沟通、倾听和交流,信任关系建立之后当事人才想、才敢和你说真话,这样往往可以找到问题的症结。 因此探寻事实的真相需要新闻记者不惜脚力去探寻事实的真相。
现在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 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会接触法律、政治、文化和生活,不同行业的其他的法律规定。一个记者想要报道这个行业的新闻, 就必须要了解这个行业的的法律法规。 可是,记者并不是律师,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培训,对于法律知识并没有很深的了解。这就要求一名记者首先必须要有法律意识,从自己的实际生活经验出发,先判断自己所报道的事件涉及到什么法律法规, 只有先从意识上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 才会在平时的采访报道中真正的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做到客观真实的还原案件事实, 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为了博取读者的眼球和增加销量而去捏造事实的情况发生。 真正的让舆论和司法之间能够有良性的互动。
文章语言为事实的载体, 只有规范其语言表达的规范性,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一些记者为了提高新闻的曝光度,夸大其词,不坚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中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 有时候同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下都可能表达不同的意识。更何况用词不精确,那么表达出来的意思可能会南辕北辙。 例如将“抢夺”说成“抢劫”,将“猥亵”说成了“强奸”,可能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没有什么,都表示了一个人伤害了另外一个人。 但是对案件性质的判断错误,一个是会混淆其侵犯法益的边界,另外一个法定刑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罪犯接下来的生活。 2016 年发生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经过媒体报道,全国上下一片哗然。 从最开始的普通报道到最后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有的报道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有的报道认为其属于防卫过当。经过最后的二审认定,认为其属于防卫过当,最后将原审的无期徒刑改为5 年的有期徒刑。 普通的民众不会去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普通的民众接触案件的真相主要的途径是大众媒体,媒体的表达不精确甚至表达错误,以讹传讹,当“正确性”湮没了“真实性”,那么这种错误的洪流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生活。
为了让新闻报道的更加的精确, 媒体工作人员在增加自己的书写能力的同时即增强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也需要要加强法律的学习。在整天研究如何吸引读者的同时,要能够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媒体的作用不是通过贩卖焦虑的方式去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 而是要通过还原事件的真相和国家的司法进行良好的互动, 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促进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要求记者在平时工作之余的化,多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多关注国家新出台的的政策方针。 比如说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就要学习《民法》,特别是我国2020 年将出台《民法典》,势必有一些法条的增加、删减和改变。 这更要求我们的媒体工作者不断的学习,才不会误传误报,造成报道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 作为一名记者, 除了懂得新闻写作的技巧之外,还应该热爱生活,注意留心观察生活,多闻多问,养成终生学习的习惯,在工作之余积极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写出更客观、真实并且符合新时代时代特征的好文章。